鄧錦祥 對 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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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td 以傳票方式提出兩項申請:

Cited by 4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A 1611/2019[2021] HKCFI 2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Sep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1611/2019

[2021] HKCFI 2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16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鄧錦祥 原告人 
   
  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IMITED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1年9月29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9月29日

判 決 書


引言

1.於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td 以傳票方式提出兩項申請:

(1)  本案件與HCA 2275/2019的案件一併處理(「一併處理傳票」);

(2)  剔除原告人鄧錦祥先生的申索及撤銷本案件(剔除傳票」)。

2.於2021年6月16日,余啟肇聆案官就上述傳票作出命令。鄧先生現針對命令中的兩部份提出上訴。該兩部份為:

(1)  一併處理傳票與剔除傳票一併處理。

(2)  剔除傳票與HCA 2275/2019中的兩張傳票排期於一名聆案官席前一併聆訊,預留3小時訟辯。

3.該訟辯聆訊已訂於2021年11月22日進行。

4.今天的聆訊是鄧先生的上訴聆訊。

逾期上訴

5.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3)條規定,除非法庭另有命令,針對聆案官命令而提出的上訴,必須於命令作出後的14天內提出。

6.針對余啟肇聆案官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期限於2021年6月30日屆滿。鄧先生於2021年8月30日存檔上訴通知書,他的上訴較指定期限遲兩個月。8月份為法庭休假。正式來說,鄧先生的上訴逾時一個月。

7.法庭今天須首先處理是否批准鄧先生逾期提出上訴。若批准的話,法庭會以重新聆訊的方式,考慮Source View的兩張傳票的有關部份。

8.鄧先生沒有作出正式的逾期申請,亦沒有存檔誓章解釋延誤原因。於今天的聆訊中,鄧先生指他於8月6日才從對方律師收到聆案官的蓋印命令。同一天,對方發信要求他往法院排期聆訊。鄧先生認為這安排太倉促。無論如何,他有應對方要求,前往排期主任處排期。

9.此外,鄧先生指聆案官於6月16日作出命令後,他手上沒有持有有關命令的文件,他質疑如何可即時提出上訴申請。

逾期上訴的法律原則

10.法庭可行使酌情權,准許上訴人逾期提出上訴。法庭應考慮以下事項:

(1)  逾期時間的長短;

(2)  延誤的理由;

(3)  擬上訴的理據及成功機會;及

(4)  若批准逾期上訴,會否使其他各方蒙受不利及其程度。

參照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1第58/1/9段。

分析

11.鄧先生的上訴逾時一個月,逾時的程度並非輕微。不過,Source View一方除了指出聆訊已排期於11月22日進行外,未有提出若批准本逾時上訴,會帶來任何實質的不利。

12.就鄧先生提出的逾時原因,法庭不認為這是一個有力的解釋。

13.鄧先生出席了6月16日的聆訊,應該清楚知道聆案官即時作出了命令。若他有意提出上訴,應積極進行及處理,及在14天的時限內提出。

14.此外,法庭亦須考慮鄧先生的上訴有否成功的機會。

15.聆案官的命令,是針對本案件及HCA 2275/2019作出的案件管理決定。

16.當考慮該決定是否合理,是應予維持或應被推翻時,法庭須了解兩宗案件的性質及涉及的爭議。

本案件

17.鄧先生於2019年8月30日開展本案件。

18.鄧先生的申索涉及位於Lot No 5059,DD51的物業。土地登記册顯示,於2009年1月6日,鄧先生與一名張玉英女士以“Administrator”的身份與Source View簽署關於物業的買賣協議備忘。同日,雙方簽署轉讓契據。土地登記册顯示,自該日起,Source View成為物業的業主。

19.根據鄧先生的狀書,他要求法庭頒令上述的買賣協議及轉讓契據違約及無效。他提出兩項理據以作支持。

20.第一,他指物業的地契中載有一項有關轉讓的條款,即轉讓前須先取得政府批准,而2009年的轉讓交易,並無批准,因此該宗交易違返條款。

21.第二,鄧先生認為兩份轉讓文件無效,理據如下:

「(ii)  LOT NO. 5059 IN D.D. 51的物業成交時已有業權人及已登記在土地物業業的土地紀錄中註册。

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TD.的代表律師仍接受賣家的代表律師以ADMINISTRATORS,即管理人身份簽署MEMORDANDUM OF AGREEMENT FOR SALE AND PURCHASE及ASSIGNMENT契約。此舉違返法例CONVEYANCE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219 LAWS OF HONG KONG的賣家身份應是業權人身份才可簽署買賣合約的條例。」

22.於下文,將簡稱這兩項理據為「違返地契」及「轉讓身份成疑」理據。

HCA 2275/2019 案件

23.Source View於2019年8月6日在土地審裁處開展LDPE 818/2019的案件,以業主身份向承租人Cafe Happy Post Ltd追討物業的欠租及其他拖欠的款項,以及要求獲發物業的空置管有權。這是基於在2009年1月成為物業的業主後,Source View隨即與Cafe Happy Post Ltd簽訂了租約,將物業出租。

24.後來,審裁處接納鄧先生的申請,將他以及與他有關連的兩間公司加入成為被告人。於2019年10月21日,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並成為HCA 2275/2019這宗案件。

25.鄧先生是這宗案件的第二被告人。他存檔了經修訂抗辯書及反申索書。當中,他聲稱於2009年他與Source View曾達成口頭協議,Source View承諾日後他可回購物業。另外,他重申了「違反地契」及「轉讓身份成疑」的兩項理據,並在反申索書中,要求法庭宣佈2009年的兩份轉讓文件無效。

26.由此可見,在本案件與HCA 2275/2019的案件中,鄧先生均提出了相同的申索,而其中均有倚賴同樣的理據。

Source View的四項傳票申請

27.於2021年5月14日,Source View在本案件中發出一併處理傳票及剔除傳票。同日,Source View在HCA 2275/2019案件中,提出另外兩張傳票:

(1)  HCA 2275/2019一案與本案件一併處理(「2275的一併處理傳票」);

(2)  針對鄧先生及另外兩位被告人的簡易判決(「2275的簡易判決傳票」)。

28.同樣地,余啟肇聆案官在該案中作出與在本案中相類似的命令 — 見上文第2段。

29.換言之,Source View在兩宗案件中一共提出的四項申請,將會全部於2021年11月22日於聆案官席前一併處理。

鄧先生的上訴

30.鄧先生現要求推翻聆案官在本案件中作出的其中兩項命令,並要求法庭頒發以下命令:

(1)  本案件作獨立聆訊;

(2)  HCA 2275/2019案件作獨立聆訊;

(3)  取消2021年11月22日的聆訊;及

(4)  先審理本案件直至裁決完結,才審理HCA 2275/2019案件。

31.鄧先生提出的理由如下:

「(i)  為公平起見,無論訴訟雙方那一方得直,敗訴那一方均有時間作出上訴的權利。

(ii)  根據Order 14A 1(2)法庭可作出命令當作出前案裁決時可撤銷後來訟案或事宜或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判決。

(iii)   兩件案具爭議性,要傳召證人及要求披露及交換文件。」

討論

32.毫無疑問,本案件與HCA 2275/2019案件牽涉共同的爭議。在兩宗案件中,法庭均需處理2009年的兩份轉讓文件是否如鄧先生所言,應被裁定為無效,當中法庭均需就鄧先生提出的「違反地契」及「轉讓身份成疑」兩項理據作出裁斷。而法庭的決定均會直接影響兩宗案件的最終結果。

33.在這情況下,法庭及訴訟各方有責任從案件管理的角度,積極地考慮兩宗案件應如何處理。一般而言,視乎情況,可行的方法包括將兩宗案件安排同一時間一併審理,或可暫時押後其中一宗案件,先審理另外一宗直至有結果為止。大前題應該是衡量那一個方案可以促使兩宗案件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能夠盡速及有效地得到處理:《高等法院規則》第1A號命令第1(b)條。

34.聆案官將四張傳票一併排期於同一個聆訊中處理是合理的安排。剔除傳票和2275的簡易判決傳票均牽涉2009年轉讓文件的有效性。一併處理,與鄧先生提議分期處理比較,前者可省略更多的聆訊時間及雙方的準備工夫。

35.此外,若Source View被裁定在這兩張傳票上得直,本案件將完結,而法庭亦無需就一併處理傳票作出裁決。

36.而在HCA 2275/2019的案件中,法庭仍需處理鄧先生的反申索。於今天的聆訊中,Source View向法庭滙報,鑑於該反申索與本案件的申索均尋求相同的濟助,Source View會於稍後時間在HCA 2275/2019案件中發出傳票,要求剔除反申索,並會申請於11月22日的聆訊中同時處理。

37.相反而言,若Source View被裁定在這兩張傳票上敗訴,法庭將需進一步考慮本案與HCA 2275/2019案件往後應否一併審理。法庭可在已熟悉兩宗案件的背景及爭議點的情況下,利用同一個聆訊機會去作出考慮及決定。這個安排合理可行,並且能有效率地就兩宗案件下一個階段(如有的話)作出所需的進一步指示。

38.若將兩個案件先後獨立處理,可預期所需的聆訊次數會較多,而預備工作及所需時間亦因此會增加。故此,法庭認為聆案官作出的安排更有效率,不應被推翻。

39.因此,鄧先生的上訴沒有成功的機會。

結論

40.綜合而言,鄧先生逾期提出上訴,逾期的時間不短。雖然上訴對Source View帶來的不利有限,但是鄧先生沒有提出合理的解釋。更重要的是,他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勝算的機會。

41.基於以上原因,法庭拒絶批准鄧先生逾期就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42.鄧先生的上訴於沒有法庭批准下逾期提出,現命令撤銷該上訴。

[法庭聽取訟費陳詞]

43.鄧生生須向Source View支付本上訴的訟費,簡易評定為$68,000。鄧先生須於2021年10月13日或之前向Source View支付。

  ( 徐韻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屈漢驊律師事務所轉聘范凱傑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