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錦祥 對 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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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鄧先生 (即HCA 1611/2019的原告人和HCA 2275/2019的第二被告人) 透過2022年12月9日的傳票,申請許可以提出上訴,去推翻本席於2022年11月29日頒下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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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611/2019 及 (一併聆訊) [2023] HKCFI 1599 HCA 1611/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1611號 _________________
及 HCA 2275/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2275號 (原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LDPE 2019年第818宗) _________________
(按土地審裁處成員吳紹林2019年10月21日的命令 轉介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_________________ (一併聆訊)
判 決 書 1.鄧先生 (即HCA 1611/2019的原告人和HCA 2275/2019的第二被告人) 透過2022年12月9日的傳票,申請許可以提出上訴,去推翻本席於2022年11月29日頒下的命令。 2.本席曾於2022年7月29日作出命令,當中的訟費命令要鄧先生向Source View Development Limited (即HCA 1611/2019的被告人和HCA 2275/2019的原告人) 支付訟費。 3.本席於2022年8日29日簡易評估了上述訟費金額 (「該命令」)。 4.鄧先生於2022年9月9日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擱置該命令。本席於2022年11月29日聆訊並撤銷了該申請,並解釋了判決理由。同日本席命令鄧先生支付該申請引致Source View的訟費,簡易評為港幣15,000元,並須於7天內支付 (「本申請針對的命令」)。 5.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條,法庭須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6.鄧先生在兩案傳票提出要求上訴許可,指這是有關本申請針對的命令的“責任誰屬”。鄧先生在誓章提出的理據,是上訴法庭在正進行的CACV 342/2022和CACV 343/2022案,以至進一步上訴至終審法院,都有可能導致“其他裁決”,令本申請針對的命令成為“一宗沒有事實支持的評定”。 7.《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13(1)(a)條規定,提出上訴並不會自動擱置擬推翻的判決或命令的,何況是有關判決或命令引申出來的簡易評估訟費的命令。 8.有關本申請針對的命令,本席無須重覆2022年11月29日的判決理由 (見同日的書面判決理由),唯重申當中第5段,鄧先生固然提出了上訴 (即CACV 342/2022和CACV 343/2022案),但這並不構成理據可以要求法庭擱置該上訴針對的判決,或當中的訟費命令或所引申的評估訟費命令。 9.本申請針對的命令,正是鄧先生要求擱置該命令的申請因全無理據而須予以撤銷,以及相關的訟費結果。鄧先生未能展示擬推翻本申請針對的命令具合理得直機會,或其他理由須進行上訴聆訊,因此也必須予以撤銷。 [訟費] 10.鄧先生須支付因本申請引致Source View的訟費,現簡易評估為港幣9,000元,須於14天內支付。
HCA 1611/2019原告人及HCA 2275/2019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HCA 1611/2019被告人及HCA 2275/2019原告人:由屈漢驊律師事務所陳焯圻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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