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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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63/2021 [2022] HKCFI 2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1年第1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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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本案被告人周耀忠承認案中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一)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二)。兩項控罪的案發日期均為2020年1月13日,案發地點同為香港新界葵涌青山公路葵涌段W2352號燈柱附近。 控罪一涉及7.11克的混合物內含5.59克海洛英;控罪二涉及1.44克的混合物內含1.11克海洛英及24.36克的固體內含同份量的「冰」毒。 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指出,於案發當天,警方於葵涌經青山公路W2352號燈柱附近設置路障,同日凌晨1時27分左右,警員於路障範圍截停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PV8137。 就著控罪一的危險藥物的撿獲 案發時,PV8137車上只有被告人,被告人坐於司機座位,右手拿著一個膠袋。他其後按照警員指示下車,警員撿取被告人右手的膠袋為證物,其後證實膠袋載有內含5.59克海洛英鹽酸鹽的7.11克混合劑。 就著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罪危險藥物的撿取 警方搜查PV8137,於司機座位旁邊車門儲物格發現一黃色零錢包,零錢包內發現以下物品:
PV8137車尾廂內有一黑色膠袋,載有玻璃狀瓶子、一支玻璃管及一支橙色飲管,警方懷疑是吸服危險藥物的裝置。 警員拘捕、警誡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表示「阿Sir,啲毒品同個『冰壺』係我自己食㗎咋。」 其後警方替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被告人於警誡下表示:
PV8137的車主何先生指出,被告人是他的朋友,何先生是約於2019年11月將PV8137借予被告人,交收私家車時,車上沒有危險藥物。 按警方估計,於2020年1月,海洛英的平均零售價為每克港幣804元,而甲基苯丙胺的平均零售價為每克港幣545元,而控罪一涉及的海洛英危險藥物估計零售價值為港幣5,716元,控罪二所涉及的海洛英危險藥物及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危險藥物的估計零售價值合共海幣14,434元。被告人承認,他明知而管有控罪一所述的危險藥物,並承認販運控罪二所述的危險藥物。 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指出,被告人自1995年至今共累積十六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三項與控罪一管有危險藥物罪類同的定罪紀錄。 辯方李大律師替被告人作出詳盡的書面輕判請求,本席不宜累述輕判請求的內容。 判刑的考慮 控罪一涉及5.59克海洛英鹽酸鹽危險藥物,被告人過往已有三項同類的定罪紀錄,就著過往的管有危險藥物罪的判刑,被告人曾被法庭判以罰款、戒毒所命令及8個月監禁刑罰。本案已是被告人第四次干犯同類罪行。 考慮到涉案危險藥物的性質及份量、被告人的定罪紀錄,法庭認為,經審訊後控罪一的量刑基準應為15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他應得到三分之一認罪刑罰扣減,法庭將刑罰下調至10個月監禁。就著控罪一,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並無別的輕判理由,法庭就著控罪一按前述原因,判處被告人監禁10個月。 控罪二涉及兩類危險藥物,即海洛英鹽酸鹽及俗稱「冰」毒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海洛英毒品的份量為1.11克,而「冰」毒的份量則為24.36克。法庭同意,李大律師於輕判請求所建議的,法庭應採納綜合式的判刑考慮處理控罪二的判刑。 按綜合式的考慮,法庭認為就著海洛英毒品與及「冰」毒,「冰」毒的毒性無疑較重,考慮到法庭於女皇 訴 劉德明及其他人([1990] 2 HKLRD 370)(譯音),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伊真(譯音)([2014] 3 HKLRD 691),兩案分別就著販運海洛英毒品及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 以本案的「冰」毒數量,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8年監禁。考慮到控罪二涉及的海洛英毒品只有1.11克,法庭認為海洛英毒品的考慮不足以將8年量刑基準進一步提高。法庭以荒謬測試(absurdity test)、換算測試(conversion test)和比例測試(ratio test)考慮了控罪二的量刑基準。 最後,法庭認為,經審訊後,8年監禁是適當的量刑基準。而就著控罪二,被告人於案中販運兩類危險藥物,即海洛英毒品及「冰」毒,法庭認為這構成加刑考慮。法庭同意李大律師於輕判請求所建議的3個月加刑是合適的加刑幅度,因此將量刑從八年監禁上調至八年三個月監禁,即99個月監禁。 就著減刑因素,被告人適時認罪,法庭認為被告人應得到三分之一認罪刑罰扣減,因此將刑罰從99個月監禁下調至62個月監禁。 辯方指出,案件的犯案原因是被告人的女朋友給他金錢購買毒品一同享用,由被告人購買,海洛英只是給被告人服食,而「冰」毒是被告人和女朋友一同服食;被告佔約四分一。法庭考慮了辯方就著自用的陳詞,並考慮了被告人的驗尿報告,及他過往共有三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的定罪前科。法庭接受控罪二的毒品當中的「冰」毒有相當份量是供被告人自用,法庭給予被告人進一步10個月的刑罰扣減,將刑罰從62個月進一步下調至52個月。除被告人認罪及案中毒品部分作自用外,控罪二並無別的輕判理由。 法庭考慮了控罪一及控罪二的整體刑責,考慮了總量刑原則,法庭認為合共52個月的監禁刑罰應恰當地反映兩項控罪的整體刑責,因此法庭指令控罪一及控罪二的刑罰是同期執行。 MR CHAN:法官閣下,我有一個數學上嘅可能嘅問題呢,就係因為頭先法官閣下講到第二條控罪嗰個恰當刑期係66個月,即係扣除三分一嘅... 官:睇下先,三分---99減三分一就六十... MR CHAN:六,如果再給予... 官:...六,66,對唔住。 MR CHAN:...一個10個月嘅... 官:10個月,應該係--對唔住,咁嗰個係個數學上,... MR CHAN:冇錯,係,係,感謝。 官:...66再減10係應該係56,56。 MR CHAN:係。 MR LEE:正確。 官:對唔住,係56個月,換言之,係99個月係量刑起點,三分一嘅扣減之下係66個月,接受咗佢部分自用嘅情況底下呢,係進一步扣減10個月,係56個月,咁係56個月係控罪二嘅刑罰,而控罪一同埋控罪二嘅刑罰係同期執行,總刑期係5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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