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建中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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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人D1及D2被控並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即控罪二及控罪三),被判罪名成立。D2原本被控另一項盜竊罪(即控罪一),獲控方申請不再進行控訴,並存檔法庭。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660/2021[2022] HKDC 7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Ja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60/2021

[2022] HKDC 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6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建中(第一被告人)  
  呂啓燊(第二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日期:  2022年1月14日
出席人士:  馬燿添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荔珊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Stevenson, Wong & Co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劉輝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2] 至 [3]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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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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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兩名被告人D1及D2被控並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即控罪二及控罪三),被判罪名成立。D2原本被控另一項盜竊罪(即控罪一),獲控方申請不再進行控訴,並存檔法庭。

承認案情

控罪二

2.李慧賢是火炭黃竹洋街5至7號富昌中心12樓I室公司的東主。

3.2020年12月22日,四十二個載有液晶體顯示屏的紙皮箱送抵李先生的公司,該些紙皮箱放在富昌中心地下升降機大堂。

4.翌日即23日上午11時30分左右,李先生前往升降機大堂,發現六個共載有七百二十部液晶體顯示屏的紙皮箱(價值港幣約109,512元)不見了。

5.富昌中心的閉路電視拍攝到以下事件:—

(a)  2020年12月23日深夜1時24分,D1把登記號碼為RH5311的黑色私家車停在富昌中心外面,D1及D2繼而下車;

(b)  深夜1時29分,D1及D2經由貨物入口爬進富昌中心,該中心當時已關閉;

(c)  1時34分,D1及D2把六個載有液晶體顯示屏的紙皮箱搬離地下升降機大堂;及

(d)  1時37分,D1及D2經由停車場入口離開富昌中心,該入口當時仍開啟。

控罪三

6.何志雄Simon是位於粉嶺樂業路33號豐隆廣場一期215室的公司的倉務主管。

7.2020年12月30日下午3時至4時,四卡板貨物(載有共一百四十個包裹的紙皮箱及尼龍袋)送抵何先生的公司,該些貨物放在豐隆廣場一期地下停車場。

8.翌日即31日上午8時左右,何先生前往檢查該四卡板貨物,發現部分貨物(其後證實為一百零八個包裹)不見了,何先生的公司因而須要向客戶賠償損失港幣128,801元。

9.涉案停車場的閉路電視拍攝到以下事件:—

(a)  2020年12月31日深夜2時32分,D1及D2進入停車場;

(b)  2時33分,D1搬走一包東西離開停車場;

(c)  2時34分,D1離開停車場;

(d)  2時35分,D1搬走一包東西,離開停車場;及

(e)  2時50分至3時07分,D2多次騎滑板車進入停車場,並載走多包東西,離開停車場。

10.2020年12月31日深夜4時27分左右,警方看見上述RH5311的私家車停泊在沙嶺村VG2230號燈柱附近。D1站在車後方,用𠝹刀割開紙皮箱,D2則站在車左側,搬運一些紙皮箱。經查問,D1及D2承認同日較早時間深夜3時左右,在豐隆廣場地下發現大量包裹沒有人看管,於是搬上私家車,駕車到沙嶺村拆包裹。

11.經檢查,警方在車內及車附近發現控罪三的部分被盜物品(包括八十一個未拆包裹),詳情見承認的案情撮要第10段、11段及15段。

12.同日深夜5時15分左右,D1因控罪三而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表示剛巧在粉嶺看見涉案貨物,一時貪心,所以叫D2一起偷竊。D2亦因控罪三而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承認與D1閒逛時看見一批貨物,一時貪心,所以一起偷竊。

13.2021年1月1日,D1就控罪三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時表示:—

(a)  D1與D2駕車兜風;

(b)  他們發現一些貨物放在豐隆廣場停車場;

(c)  他們一時貪心,偷走該些貨物;

(d)  他們在沙嶺拆貨;

(e)  在拘捕現場發現的貨物是D1從豐隆廣場偷來的;及

(f)  車輛RH5311屬於D1。

14.2020年12月31日,D2就控罪三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時表示:—

(a)  D2與D1駕車兜風;

(b)  他們看見涉案停車場的貨物無人看管,決定偷竊;

(c)  他們用滑板車偷走該些貨物,載上車輛RH5311;及

(d)  D2在沙嶺村協助D1拆貨。

被告人的背景

15.D1於1978年5月在香港出生,現年43歲,教育程度至中三畢業,被捕時為裝修工人,已婚,並育有一子,三人同住粉嶺區。D1共有十項刑事定罪紀錄,有販運及管有危險藥物等紀錄,涉及不誠實控罪的有三項處理贓物罪。

16.D2於1995年12月在香港出生,現年26歲,接受教育至中三畢業,被捕時無業,未婚,居於清河邨。D2共有十一項刑事定罪紀錄,涉及不誠實的有五項盜竊罪及一項外出時懷有盜竊工具。

求情

17.代表D1的李大律師呈遞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詞,除了確認控方提供有關D1的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外,補充指D1自2015年服刑完畢後決心改過自新,裝修工作尚算穩定,但2019年社會事件及2020年新冠肺炎肆虐,令D1裝修工作近乎零,影響收入,加上2019年兒子出生,家庭支出增加,才因為經濟原因愚蠢地干犯本案。

18.辯方求情指,D1坦白承認控罪,有悔意,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他被警員拘捕及警誡下,在現場即時招認第三條控罪,在之後的錄影會面中亦繼續坦白招認。有關第二條控罪,辯方指D1接載D2往找D2的女友時途經富昌中心,看見地下大堂沒人看守的貨物,頓生貪念,二人偷去其中六箱。至於第三條控罪,兩人當晚相約見面,途經案發停車場入口,看見沒人看守的貨物,再起貪念而取走控罪中的貨物。

19.辯方求情指,在兩罪中,兩被告人皆沒有使用重型機械或其他爆竊工具;涉案地點皆沒有受到嚴重破壞;除被盜財物外,沒有其他財物損失;兩名被告人並非有預謀而行事,只是利用了貨物沒人看守的機會而犯案;兩條控罪的爆竊手法以入屋犯法罪而言,嚴重性不算最嚴重。辯方同意涉及非住宅居所的入屋犯法罪的判刑,若沒有加重罪責或求情因素,起點是兩年半監禁。D1對上一次的定罪已是2014年,而今次面對兩項控罪,辯方懇請法庭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另外,辯方亦遞交了一封由D1撰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考慮。

20.代表D2的劉大律師同樣遞交了一份書面的求情陳詞,除確認控方遞交關於D2的背景資料及刑事定罪紀錄外,補充指D2爸爸患有思覺失調,住在老人院,他媽媽十年前過身,他有一名19歲的妹妹,二人同住。求情指,D2的犯案原因是兩次在兩項控罪中都是和D1外出,期間去到案發現場,看見有些貨物沒人看管,出於貪念才犯案。

21.辯方提供了兩個上訴庭案例,第一個是HKSAR v Chan Kong Yiu  [2011] 4 HKLRD 291,就著涉及非住宅單位入屋犯法而言,在沒有特別加刑因素下,初犯者應被處以30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第二個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判詞的第15段列出了一系列加刑因素。辯方求情指本案不涉及某些加刑因素,如曾小心策劃及有使用重型工具,本案涉及的財物價值也不算十分高,被告人是機會主義者,亦沒有相同的刑事定罪紀錄。但是辯方亦承認,在本案案情上,的確是有一些加刑因素,如案件涉及兩名被告人、兩人亦涉及兩次犯案,及D2雖然沒有相同的刑事紀錄,但有五次涉及不誠實行為的犯案紀錄。

22.辯方最後求情指,D2選擇認罪,充分表示歉意,而過往沒有相同的刑事定罪紀錄,現在已經深切反省和知錯,重犯機會低,承諾日後會好好做人。辯方亦呈上一封由D2撰寫的求情信表達悔意,懇求法庭輕判。

判刑

23.兩被告人D1及D2認罪後,均被裁定兩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案情指於八天內,兩被告人於兩個不同中心或廣場內偷竊兩名事主的貨物,分別為七百二十部液晶體顯示屏和一百零八個包裹,各值約港幣100,000或120,000元。

24.正如辯方同意,本案涉及的是非住宅的入屋犯法罪,上訴法庭早已定下或重申清楚的量刑指引。一般的量刑基準是兩年半,即30個月監禁,見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25.本席留意到兩被告人過往均如上述有數次涉及不誠實,如處理贓物或盜竊的紀錄,但沒有入屋犯法的紀錄。本席考慮過所有有關紀錄,認為不算特別差劣,而且已是若干年前,故此,本席不會單單因為兩被告人的過往紀錄而提高是次的量刑基準,這已屬對兩被告人寬大的處理。但另一方面,本席亦考慮到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屬共同犯案,雖然涉案的財物金額不算特別巨大,但總值超過200,000港元,亦不算少。本席認為應將基本30個月量刑基準稍為上調至33個月監禁。

26.除認罪之外,兩被告人的背景及犯案手法等等亦再沒有任何額外的求情理由。因此,就本案的兩項入屋犯法罪,本席各以33個月為量刑基準。因為兩被告人適時認罪,給予全數的三分一扣減,就控罪二及控罪三,各判D1及D2 22個月監禁。

27.最後,考慮到總量刑原則,以及兩項控罪涉及不同的地方及不同的受害人,於八天內發生,故此,本席命令兩被告人就控罪三的22個月刑期中的4個月刑期,與控罪二的2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兩被告人D1及D2各須入獄共26個月。

( 李俊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