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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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6項「猥褻侵犯」罪 [1] (控罪1-6),及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 [2] (控罪7),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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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406/2021[2022] HKDC 32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06/2021

[2022] HKDC 3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4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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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L.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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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22年4月14日
出席人士:  陳愛倫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姚大華先生,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6]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7]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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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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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否認6項「猥褻侵犯」罪[1](控罪1-6),及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2](控罪7),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

案情撮述

2.被告人在7項控罪的關鍵時間是當時15歲的女童X的班主任。X在2020年6月至9月期間先後6次前往被告人在粉嶺的住所與被告人聚會,期間被告人對X作出性質猥褻的侵犯行為,干犯了控罪1至6的罪行。

3.被告人在審訊中作供稱控罪2、4、5、6從來沒有發生過,X沒有可能在涉案日子曾經到被告人家中。有關控罪1和3方面,被告人承認曾經與X在案發日在家聚會,也有「攬攬錫錫」,但被告人當時「真誠並合理地相信」X已經年滿16歲,嘗試以此為免責辯護理由。本席審訊後裁定被告人不是一個誠實證人,拒絕接納他的證供,裁定被告人不可以在相對可能性舉證準則下證明他當時如此地真誠並合理地相信。

4.有關控罪7方面,被告人在審訊中承認X曾經在當天到訪,兩人也有「攬攬錫錫」,但沒有發生過性行為。本席審訊後裁定X供詞屬實,並裁定被告人不是誠實證人,拒絕接納他開脫罪責的供詞。被告人在2020年10月12日與X在被告人住所聚會時與X發生了性行為,干犯了控罪7罪行。

5.7項控罪案情如下撮述。

控罪1

6.被告人和X在客廳看電視和電影,在X準備離開時,X形容被告人正面或側面攬著她「成個身」,期間隔著衣服掃摸X背部。被告人「攬」X約兩分鐘,開始時X坐著,後來X站起來要離開時被告人又攬著X,一邊攬,一邊掃背。之後X就離開了被告人家。

控罪2

7.X形容這次兩人身體接觸多了。在他們並排坐在沙發上看戲期間,被告人的手放在穿著T恤短褲的X沒有被褲子蓋著的大腿上,及在X快要離開時候站起來要去洗手間時被告人也站了起來,攬著X和吻X的嘴唇一次。X上完洗手間後在單位門口準備離開時被告人重複以上動作,正面攬著X和吻X嘴唇,但這次不只是一次,而是持續地吻,期間被告人有「擘大個口」,為時約1分鐘。

控罪3

8.X 7月中某日下午12時許穿著T恤短褲到達後坐了在客廳沙發上玩電話,被告人坐在X右邊,一邊側身攬著X,一邊「擘大口」吻X嘴唇,維持了約一分多鐘。

9.被告人然後站在X面前,將X推低及把她的腿也放到沙發上,之後被告人就將自己身體壓在X身體上,手放了在X背後,開始吻X的嘴唇。被告人也嘗試吻X其他身體部位,但被X避開。被告人然後問X有關她之前拍拖的事情,X回答說他們會行街食飯。

10.之後被告人問X可否滿足被告人,X沒有出聲,只是擰頭。後來被告人再問X會否嘗試用手幫被告人「打飛機」。X沒有作出反應。後來X移動腿部,於是大家就重新坐了起來,傾傾計,攬和接吻。

11.在X離開前,兩人站了起來擁抱,X抱著依傍在沙發的被告人頸部,被告人攬著X腰,吻X嘴唇及用手隔著衣服上下撫摸X背部和「揸」她臀部和撫摸X的腿。這情況維持了約3分鐘。X後來鬆開抱著被告人的手,而被告人也放開了X。被告人在X離開前在門口又再次攬和吻X。

控罪4

12.被告人透過電話訊息邀請X到被告人家陪伴他,X應約,如常在中午12時過後到達。穿著T恤短褲的X坐在當時擺放在客廳的一張書檯前。被告人從後靠近,X轉身面對被告人後就相擁,接吻,被告人也好像上次一般撫摸X背部和腿部及「揸」X臀部,為時約兩分鐘。

13.在以上接觸後,X依舊坐在書檯前在玩電話,被告人就坐在旁邊好像在使用電腦,期間手放了在X大腿上,撫摸她包括膝蓋的不同位置。之後被告人也在不同時間擁抱和吻X嘴唇,在沙發上摸X大腿。在X要離開單位時候,被告人再次攬和吻X。

控罪5

14.被告人邀請X到被告人家裡陪被告人和打機,兩人「攬攬錫錫」,與之前聚會發生的事情差不多,不同的是,在攬攬錫錫期間被告人的手已經不再是隔著衣服撫摸X的背部和腰,而是直接接觸X肌膚。被告人將手伸入X衣服下,後來X自願讓被告人脫掉她的上衣。被告人也嘗試脫下X胸罩但被X阻止。被告人然後不斷吻X的嘴、頸、胸部、肚子和背部。這時候X仍然穿著胸罩和短褲,被告人則裸露上身,但仍然穿著褲子。以上情況為時約兩分鍾,之後X自己穿回上衣。兩人然後打機和傾計,之後X就離開。

控罪6

15.兩人在這第6次聚會中也攬和接吻,X也有脫下自己上衣,但沒有脫下胸罩,情況一如控罪5的聚會。X說這第6次到訪期間發生了之前5次沒有發生過的事情,就是被告人曾經問X「會唔會將我嘅第一次畀佢」。被告人說這話時候兩人坐在沙發上,被告人一隻手攬著X,另一隻手就沒有隔著衣服,正在撫摸X的身體。X對被告人說她不想。被告人沒有在當天再提出這要求。

控罪7

16.X在控罪7發生當天下課回家換衣服後與被告人一起回他家。兩人進入單位門口脫下口罩後被告人就立即開始吻X。被告人攬、錫和摸X一段時間後X就上洗手間,出來後坐了在沙發上。

17.之後被告人推了X躺在沙發上,將X雙腿放到沙發上,繼續撫摸和吻X。被告人然後對X說他想要X的第一次。X沒有拒絕,之後跟隨被告人從沙發起來,進入了單位睡房。

18.被告人把X推到床上,脫下X所有衣服,也脫光自己衣服。X見到被告人勃起的陰莖。被告人就壓在X身上,雙手一邊摸X腰、胸、臀部等位置,一邊吻X身體不同部位,包括頸和右邊胸部,肚子,腿部和大腿內側,期間一直說好想要X的第一次,最後將整個陰莖插入X陰道。被告人當時沒有配戴避孕套。

19.被告人陰莖插入X陰道後X覺得不舒服和痛,如實告訴被告人。被告人將陰莖拔出,但是在兩秒鐘後對X說他想試第二次,於是在X同意下第二次將陰莖插入X陰道,前後郁動。X再告訴被告人說好痛,好不舒服。這次被告人沒有拿出陰莖,並繼續移動,約兩分鐘左右後X對被告人說不要再繼續,她真的不想。被告人於是將仍然在勃起狀態的陰莖退出,然後一手繼續撫摸和吻仍然躺在床上的X,另一隻手就自己手淫,直至射精。

20.被告人然後起身清潔自己,X就穿回衣服,之後喝了一杯水,坐了一會兒後就離開了單位。

刑事定罪紀錄

21.被告人初犯。

背景及求情陳詞

22.被告人現年35歲,香港出生、長大,2018年12月22日結婚,在2011年開始在涉案學校任職助教,在2015年晉升為全職教師,2016年考獲香港大學教育系碩士資格,2019年成為了X的班主任。被告人在2020年10月23日離開了涉案學校後在地盤任職散工,因工作表現良好在2021年9月晉升為管工。

23.被告人在自己書寫的求情信件中表示雖然他沒有承認任何控罪,但明白所犯錯誤,了解被定罪原因。被告人感受到X的憤怒,也知道他用情不專導致X及她家人飽受困擾。被告人也說事發後令家人、朋友、舊同事擔憂及痛心。在事件中最受傷害的必然是他太太,但是她依然不離不棄,兩人感情甚至「更勝從前」。

24.被告人說自己在教育界10多年,一直「力臻完善,深得同儕 、家長及學生之認可」。因這次事件前途盡失,「生涯規劃亦一片灰暗」。但是他「志不求易,事不避難」,在地盤工作中「已小有成績」。

25.被告人最後希望法庭考慮從輕發落,讓他盡力報答家人,不致令最受傷的人再受創傷。

26.被告人太太在求情信中交代自己在事件中所受的傷害,但依然相信被告人本質溫柔孝順,簡單純樸,勤奮上進,願意原諒和繼續相信他,並強調被告人是她生命中「不能或缺」的人,是她「認定的終生伴侶」,希望法庭予以被告人改過自新機會。

27.被告人父母在求情信中說被告人自幼聰敏,口齒伶俐,心地善良,關注社會弱小社群,對特殊教育需要學童充滿愛心及耐性。被告人孝順、勤奮,是一個有明確目標的人,與同事相處融洽,也得到上司讚許。他們認為可能是被告人對學生過份溫柔和關愛,因距離拉得太近而建立起不當關係,在種種壓力和環境因素下不小心犯錯。他們指出被告人過去努力已經付諸流水,以後的路也崎嶇難行,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28.被告人姊姊在求情信中也同樣評價被告人,並且認為因為在2019年社會事件影響下,被告人出於「憐憫同情心」希望成為很多「心智未完全成熟」、感到「徬徨不安」,「無助」、「無力」的學生們的「心靈雞湯」,估計被告人因對X呵護備至,增加了彼此見面和溝通的機會,促使雙方產生好感和信任,導致他們發生師生戀,甚至最後發生令人痛心疾首的事,懷疑被告人「被冤枉非禮及非法性交」。被告人姊姊認為被告人因軟弱而犯錯,也已經知錯,決心改過,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讓被告人可以「繼續投身教育界,以生命影響生命」。

29.被告人的岳父母形容被告人為好女婿,在認識被告人10多年間一直對太太寵愛有加,事事體貼。被告人在離開學校後參與地盤工作,咬緊牙關腳踏實地繼續為家庭付出。他們認為被告人體貼溫柔,雖然人無完美,在軟弱時候犯了錯,但他勇於面對,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讓被告人早日與家人團聚。

30.被告人太太的哥哥,前僱主、前同事及現任僱主的求情信件內容均指出被告人是一個好老師,好僱員,好同事,熱愛教育工作,有領導才能的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31.被告人的背景報告重點均已經透過以上不同人士的求情信件帶出,不重複。

32.姚大律師指出控罪1至4罪行相對而言不太嚴重,只牽涉接吻,擁抱和隔著衣服觸摸X。7項罪行發生在4個月,不是一段太長的時間,認為大部份刑期應該同期執行。被告人與X之間有著好像男女朋友關係,而不單單是性關係。X在案發時段距離年滿16歲只有最長5個月時間,而控罪7更是在她16歲生日前1個多月發生。綜合以上事項,辯方認為每一項控罪均應該採納一個較低判刑起點,而且大部份刑期應同期執行。

33.雖然案件牽涉被告人違反被告人作為老師的誠信,辯方仍然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而不因此而大幅加重刑罰。

34.辯方引述案件HKSAR v Chan Kwong Pui, CACC 228/2003,指出該案同樣牽涉違法誠信元素,而上訴人與受害人年齡差距也是大約18年,而該案其中一個加重罪責之處是上訴人曾經拍攝及錄影兩人發生性行為過程。因此,就本案控罪7而言,判刑起點不應該高於該案的2年。

X的創傷報告

35.根據X的創傷報告,X被評定為患有創傷後遺症及抑鬱症,並出現自殺念頭。

36.事件發生後的初期,憑藉定期精神輔導及在復課後分散注意力,X在2021年4月後的精神狀況稍有好轉,夜裏因噩夢而驚醒的情況減少。

37.然而,在案件開審及X出庭作供後,她的精神健康再度惡化。過去與被告人的接觸的記憶浮現次數變多,再次出現自殺及自我傷害念頭。情緒上的困擾令X難以集中準備即將來臨的中學文憑試。

38.整體而言,這系列侵犯事件粉碎了X對男性和大部份成年人的信任。X在學校及警方調查及審訊過程中不斷感到她的誠信被質疑。被告人缺乏悔意也令X對他更為反感。X在案件被傳媒報導後擔心學校教員及學生不相信她,也不知道若身分被揭發該如何應付,唯有與人保持距離,孤立自己。

39.X的母親形容本來開心的家庭現在變得好靜,好嚴肅,成員各自痛苦。由於X相信父母親不會明白她所受痛苦,於是刻意在家隱藏情緒。母親看在眼裡,感到無能為力和悲哀。即使事隔一段時間,X的父親仍然不可以完全面對事件帶來的傷痛,會獨自哭泣。

40.臨床心理醫生盧女士認為X害怕不被相信似乎源於她認為自己做錯了事,沒有好好保護自己不讓被告人侵犯。時至今日,X仍然感到她的身體污穢和讓人厭惡。

41.根據評測,盧醫生評定X自尊心在非常低範圍。X不信任自己,覺得自己一文不值及是一個失敗者。X的創傷後遺症及抑鬱症症狀在高水平,被侵犯的記憶對她做成嚴重打擊,X感到對將來沒有希望及相信情況只會一直變壞。

42.盧醫生認為X需要接受長期心理治療來處理她虛弱的精神健康狀況。

被告人的心理報告

43.根據被告人的心理醫生報告,被告人為自己對太太的不忠感到非常後悔及內疚。雖然被告人堅持他只曾經3次猥褻侵犯X及當時相信X已經年滿16歲,但是被告人也承認與X發生曖昧關係的確違反了教師專業操守。被告人後悔在案發時段以對待同年齡身份的人的方式對待X,沒有意識到兩人間的年紀差距及他身為X老師的身份的重要性。

44.臨床心理醫生王女士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患有戀童癖。被告人沒有精神或情緒困擾的歷史,評定被告人重犯性罪行風險為不高。醫生認為被告人在性慾控制,負面情緒與精神壓力管理,及與伴侶維持親密關係能力方面有不足的地方,建議以心理治療來補足,並管理重犯風險,而被告人也表示願意配合。

量刑

45.「猥褻侵犯」罪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的最高刑期分別是10年和5年監禁。

46.上訴法庭在HKSAR v Tsang Chiu Tak [2013] 1 HKLRD 427案件中確認並列出以下一些在牽涉性侵犯兒童判刑時候應該考慮的事項:侵犯者與兒童間年齡差距;兩人關係和侵犯者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干犯罪行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份;侵犯者有否恐嚇或引誘女童就範;侵犯次數和時間;侵犯者有否使用不適當或不必要的暴力而令女童受傷或不適;侵犯者有否採取不令女童懷孕或感染性病的安全措施;事件有否對女童做成生理或心理創傷;事件對女童家人的打擊;侵犯者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士觀看其罪行或拍攝或錄影;及侵犯者是否精神不正常及患有戀童癖及其重犯的機會率。

47.以上均是本案的兩類型罪行判刑中需要考慮的事項。

控罪1至6猥褻侵犯的判刑

48.在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浩楠 [2022] HKCA 25中,答辯人吳先生在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法庭批准律政司司長的刑期覆核申請,分別改判4和7個月監禁,在考慮判刑整體性原則後的總刑期為10個月。由於答辯人已完成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及在原審判處社會服務令前曾經扣押,而覆核後又將重新面對拘留,再酌情下調兩個月,總刑期為8個月即時監禁。

49.該案答辯人是控罪1中15歲就讀中三的受害男童Q的老師。案情指他於某日放學後在校園內休憩處與Q談天時候突然伸手入他恤衫內,兩隻手指左右「撩」他肚臍及體毛數下,並說他「好多毛」。

50.控罪2發生於約8、9個月後。就讀中四的另一名受害男童R當時約15歲,案發日旁聽答辯人執教的課後英文班。課堂完結後,其他學生離去,課室中剩下R和答辯人坐在沙發談天。答辯人後來將課室門鎖上,燈關掉,然後在沙發上一手搭著R肩膊,一手伸入R的毛衣及恤衫之間,打圈撫摸他左邊乳頭,維持約10 分鐘後收手,繼續談天,期間答辯人隔著西褲在R大腿內側近下陰上下掃動約10分鐘。

51.上訴法庭在該案中參考了一系列牽涉老師猥褻侵犯學生的案件的判刑後在判詞第53段作出以下結論:—

「從上述可見,在老師猥褻侵犯學生的案件中,即使牽涉的作為不至令人嘔心,但鑒於違反誠信,須判處即時監禁的阻嚇性刑期。」

52.該案控罪2答辯人的侵犯行為與我們案中被告人的猥褻侵犯行為情節比較接近,但是本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較為嚴重,理由如下。

53.控罪1至6的六次猥褻侵犯均在被告人邀請X到他家陪伴被告人後發生。每一次被告人均是在太太不在家的時候與X聚會。根據被告人太太庭上供詞,她在2020年2月已經因為疫情而開始在家工作。然而,即使根據被告人自己庭上供詞,他承認曾經在控罪1的6月20日,控罪3的7月中某日,及控罪7 的10月12日與X在家聚會。這反映出被告人必定是看準太太不在家工作的日子才邀請X到他家聚會。被告人在6次聚會中也對X作出性質猥褻的觸摸。

54.明顯地,被告人是有預謀地製造干犯罪行的機會,不是在一時興起,不能自控的情形下衝動犯案。這是一個加重罪責的因素。

55.被告人在控罪1觸摸X身體,在控罪2中觸摸身體和吻X,在控罪3中觸摸和吻X及問她會否替他手淫,在控罪4中觸摸和吻X,在控罪5中直接觸摸X肌膚和脫掉X上衣後吻X身體,及在控罪6中在X脫掉上衣後觸摸和吻X,和問X會否將她的第一次性經驗給被告人。

56.純粹以被告人侵犯X的行為而言,控罪5和6的猥褻侵犯比較控罪1至4嚴重。

57.被告人與X年紀相差約20年,利用自己身為X老師的身份和地位干犯罪行,嚴重破壞學校及學生對作為老師的被告人的信任。被告人在6月至10月期間6次猥褻侵犯X,為時不短,並重複犯案。根據X創傷報告,事件對X做成重大打擊,心理醫生評定X患上高水平創傷後遺症及抑鬱症,兼有輕生念頭,需要長期心理治療,而事件也對X家人造成深遠影響。

58.與此同時,根據被告人心理報告,他不是精神不正常或患有戀童癖,重犯機會被評定為不高。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曾經恐嚇或利誘X或對她使用暴力。(而案中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曾經拍攝他干犯罪行過程。)

59.考慮到被告人干犯6項猥褻侵犯罪行的整體狀況及所有報告內容後,本席就控罪1至4採納7個月為判刑起點,控罪5和6則採納9個月為判刑起點。

60.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沒有認罪扣減。被告人沒有提出任何足以讓本席行使酌情權予以減刑的理據,沒有任何刑期扣減。

控罪7的判刑

61.在辯方依賴的Chan Kwong Pui案中,申請人承認一項「與16歲以下人士發生性行為」罪,及一項「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罪。後者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

62.該案申請人在案發時34歲,是女童母親的生意夥伴。女童在同意及自願下與申請人發生性行為的時候年齡為15歲另8個月。

63.上訴法庭指出申請人與女童的年齡差距及關係均是判刑考慮因素,確認沒有既定判刑指引,而一般判刑約為18個月監禁。

64.雖然該案女童與申請人發生性行為時快將16歲,及申請人在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但是上訴法庭指出兩人年齡差距18年,申請人自小認識女童,知道女童的年齡,明顯地利用他和女童母親的關係來成為女童的朋友並與她發生性行為,更將過程攝錄,認為這些均為加重罪責因素。

65.就「與16歲以下人士發生性行為」罪,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的30個月判刑起點明顯過重,改以24個月代之。

66.在我們案件中,被告人與X有約20年的年齡差距,X在控罪7發生後58天就滿16歲。雖然X對被告人感到抗拒,但是無可否認她也對被告人有好感,而且是在自願情況下與被告人發生性行為。

67.然而,一如上訴法庭在曾昭德案中所言[3],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士被人性侵犯,並需要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士干犯這類罪行,及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者及其家人伸冤。

68.被告人在2019年12月後不斷向X表示好感及處處顯得關心,導致年輕及處於青春期的X被打動,在2020年4月左右開始與被告人發生曖昧關係,然後被告人由6月至9月間慢慢逐步升級兩人的男女朋友關係,最終在10月12日如願與X發生性行為。

69.被告人身為已婚人士卻選擇與16歲以下,在自己教導下的學生發展曖昧關係。根據以上事發進程,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一直處心積慮要與X發生性行為,明顯地有預謀干犯控罪7罪行,不是衝動犯案。

70.綜合以上所有考慮,包括X和被告人的有關報告內容,本席認為控罪7的合適判刑起點為21個月監禁。被告人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被告人也沒有提出有效減刑理據,沒有任何刑期扣減。

判刑整體性原則及總刑期

71.被告人為這次事件賠上了在教育界的大好前途,在等候審訊期間沒有放棄,繼續努力工作,由教師轉型地盤管工,並盡力修補與太太和家人關係,也得到他們原諒。

72.雖然被告人干犯了罪行,必須受到應有懲罰,但是在判刑整體性原則下,最終刑期不可以對被告人造成無法翻身的打擊。

73.退一步考慮後,本席認為27個月的總刑期是一個合適刑期,因此命令控罪1至6中的各1個月刑期與控罪7中的21個月刑期分期執行,餘數同期執行,7項控罪共判監27個月。

( 游德康 )
區域法院法官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

[3]  見判詞第8段。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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