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子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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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5 cases

Case No.HCCC 178/2022[2023] HKCFI 1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Feb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78/2022

[2023] HKCFI 1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2年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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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子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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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特委法官許紹鼎
日期:  2023年2月16日上午10時0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江柏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龐運龍先生,由黃嘉錫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Intercourse with girl under 16)
  [2] 與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Buggery with girl under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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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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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案被告人被控兩項控罪。控罪一為「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控罪二為「與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

被告人喺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交付畀本法庭,今天喺本席席前處理佢嘅判刑。

今日就住控方提出嘅經修訂案情撮要,喺庭上向被告人宣讀。被告人亦都確認佢嘅認罪答辯,同埋承認該經修訂案情撮要。

案情

經修訂案情撮要指出,就住控罪一,於2022年3月7日,當時14歲嘅女童X透過網上遊戲認識被告人。兩人相約喺同日傍晚見面,並進行性交。而當晚,被告人就喺女童X住所嘅平台花園嘅一個草叢附近與女童X發生性交。當時,被告人有使用安全套。

就住控罪二,簡單嘅案情指出喺2022年3月8日(即是控罪一發生翌日),被告人應女童X主動邀請,去到女童X嘅住所,並在住所內進行肛交。當時被告人有使用潤滑劑,但係冇使用安全套。而案情顯示,被告人向警方承認潤滑劑係由被告人本人帶上去,佢亦都承認有帶到一個震動器。就住控罪二肛交呢個性行為,被告人當時係有射精。

上述控罪一及控罪二所述及嘅性交及肛交都係喺女童X同意下進行。被告人喺案發時間年齡係22歲。

被告人背景

被告人1999年喺內地出生,14歲時嚟香港,現年23歲。案發時,佢任職地盤棚架學徒。被告人同母親喺香港居住,佢爸爸同埋姐姐喺案發時喺內地居住,亦都要照顧年邁嘅爺爺。被告人冇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代表被告人嘅龐大律師指出,女童X見面前未有向被告人透露佢嘅年齡,而見面後,被告人喺一時衝動,並冇預謀嘅情況下犯上控罪一。而兩項控罪所涉嘅性交與肛交均沒有令到女童X受傷。龐大律師亦都指出,干犯控罪二嘅情況,背景係喺控罪一發生之後,女童X多次主動要求被告人往其住所見面,並表示會畀被告人一個驚喜。

就控罪二而言,龐大律師呈上幾個案例,包括HKSAR v Lee Kin San [2007] HKCLRT 4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建新)。李建新案指,法庭量刑時不應該單單因被告人所干犯嘅罪行是肛交而將刑期調高,法庭仍應該視乎案情而作出適當的量刑,所要考慮嘅因素包括被告人與受害人嘅年紀是否相差很遠;被告人是否屬於可控制受害人思想或可指揮受害人做事的人士,例如,受害人嘅僱主、師長或者親屬等;被告人有否利用無形嘅影響力令到受害人就範而同意與其進行肛交;喺進行肛交性行為時是否有使用暴力或者令到受害人不適或者受創。

討論

控罪一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控罪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這類案件沒有量刑指引,量刑須根據每宗案件個別嘅事實背景而定。

上訴法庭喺HKSAR v Tsang Chiu Tak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2013] 1 HKLRD 427一案中表明在涉及性侵兒童的案件中,法庭有需要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干犯此類行為。

曾昭德案亦列出法庭喺處理性侵兒童罪行時,就量刑所必須考慮的各種因素。

法庭必須保護未成年女童,避免佢哋受到性侵犯。佢哋雖然身體成熟,或者有一啲係身體成熟,但係心智卻未成熟,法庭須保護呢啲唔識得保護自己嘅女童。所以性侵女童屬嚴重罪行,一般情況下,理應判即時監禁,而監禁長短必須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

本案受害人喺案發時只有14歲,儘管佢主動,亦都同意同被告人進行控罪一及二所涉嘅性行為,但係佢無疑亦都係需要受到法律保護嘅一類人士。

至於被告人同受害人嘅年齡差距,亦是判刑嘅重要考慮因素。除咗年齡差距之外,雙方嘅人生經驗嘅差距,亦都會影響罪行嘅嚴重性。被告人犯案時雖然只有22歲,但係佢相比起14歲嘅受害人仍然係年長不少,更甚者係,被告人喺人生經歷上同僅14歲嘅受害人有一定程度嘅差距。

由於每宗案件嘅案情同埋涉案人物嘅背景不盡相同,同類案件嘅判刑指導性作用亦都並不太大,但係本庭仍可以參考與本案嚴重性和其他同類案件嘅嚴重性一般可以相比嘅案例,去衡量同埋採納一個合適本案嘅判刑。本庭有考慮過雙方向本庭呈交嘅案例,包括上述曾昭德李建新以及HKSAR v Lai Yip Sing [2001] 2 HKLRD 601、HKSAR v Chan Kwong Pui [2003] 4 HKC 208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恆鉅 CACC 415/2010。

喺上述案件中,總刑期為4年嘅Chan Kwong Pui案情遠較本案嚴重。該案被告人同受害人年紀差距有十九年,受害人係被告人朋友嘅女兒,受害人自幼已經認識該案被告人,而該案被告人亦有拍攝與受害人嘅性交片段。呢啲情節,本席留意到本案並沒有。

而總刑期為兩年半嘅李建新,情節亦都較本案看上去稍為嚴重。首先,嗰件案件涉及五條罪行,比本案多出三條罪行。而且該案被告人有將一啲燒熔咗嘅蠟滴喺受害人身上,亦都有用硬物插入該案受害人嘅肛門入面。呢啲情節同樣喺本案係沒有。本席亦都留意到該案嘅被告人係經審訊之後定罪。

至於葉恆鉅一案亦都牽涉看上去較本案嚴重嘅情節。該案嘅被告人與受害人嘅年紀係21歲同埋14歲,而當時受害人係離家出走,亦都有向該案嘅被告人表示佢年紀已經達17歲。而該案所涉及嘅性行為同肛交係有用手指插入受害人嘅陰部同埋肛門,及該案嘅被告人喺受害人口內射精,亦都要受害人吞下精液,該案有跡象顯示受害人喺肛交期間係有一啲黏膜嘅裂傷。該案亦都顯示被告人係沒有用任何安全套。而該案嘅被告人有一連串嘅案底。呢啲情節亦都較本案較為嚴重。

雖然本案並冇任何證據顯示兩項控罪所涉嘅行為有令到受害人有任何不適,或者造成任何肉體或者心理傷害,但係本席亦都要重申,未成年女童應該受到法律保護,法庭喺呢一類案件必須採用具阻嚇性嘅刑期,呢個係既定嘅法律原則。同時,本席亦都不能忽視就住控罪二(亦即是肛交罪),被告人並冇使用安全套,呢一個,喺相關嘅量刑法律原則見到,係法庭需要考慮嘅加重刑責因素。

本席考慮過本案嘅事實背景、考慮過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求情陳詞所敍述關於佢屋企,尤其佢媽媽、佢爸爸同埋佢爺爺嘅情況,亦都考慮到被告人之前冇任何犯罪紀錄,佢最大嘅求情因素就係佢盡早認罪,免卻受害人需要出庭作供。

基於上述所有考慮,本席就住控罪一採納15個月嘅量刑起點;就住控罪二,本席採納21個月嘅量刑起點。就住各項控罪,因為被告人及時認罪,亦都可見佢嘅悔意,本席係會畀全部嘅三分一刑期扣減。所以就住控罪一,經三分一刑期扣減之後,刑期係10個月。控罪二經三分一扣減之後,刑期係14個月。

兩項控罪係分開兩天進行,所述嘅行為有性質上嘅不同。考慮咗整體量刑原則之後,亦都考慮咗案件整體嘅罪責同埋嚴重程度,本庭認為合適嘅刑罰應該係將控罪一嘅其中1個月作分期執行,亦即是總刑期係15個月監禁。所以被告人,你被判處監禁15個月。

(許紹鼎)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