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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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發當日晚上9時許,警員在青沙公路近燈柱CF8059放置路障,稍後發現被告人所駕駛的私家車停在路旁,即燈柱CF8063。警員示意私家車駛前,最終在離路障約150米截停該私家車,被告人為司機,而另一男子坐在前排車乘客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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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92/2021 [2022] HKDC 5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9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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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以下4項控罪:—
答辯 2.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 控方案情撮要 3.被告人從朋友借了涉案私家車VM5861使用。 4.事發當日晚上9時許,警員在青沙公路近燈柱CF8059放置路障,稍後發現被告人所駕駛的私家車停在路旁,即燈柱CF8063。警員示意私家車駛前,最終在離路障約150米截停該私家車,被告人為司機,而另一男子坐在前排車乘客位。 5.警員之後在CF8063燈柱附近發現:—
6.警員檢查私家車,在儲物格發現兩個由港幣20元摺成的小包和一個小膠袋,共含0.12克可卡因(即控罪四)。 7.在搜身後,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出585元及兩部手提電話。 8.警員在現場為被告人進行“藥物影響觀測”測試,顯示被告人受藥物影響,其後向被告人抽取血液樣本。經檢驗後,發現血液中含有微量可卡因及兩種來自可卡因的代謝物(控罪一)。 9.在現場警誡下,被告人表示:—
被告人的背景 10.他年33歲,中三程度,在被捕前,他從事地盤工人工作,月入約2萬元。他未婚,與父母同住,另有兩名不同住的姐姐。被告人有長期吸食可卡因的習慣。 11.被告人以往紀錄良好。 量刑考慮 12.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3.本席也考慮了以下三宗案例:—
自用的考慮 14.辯方提出被告人長期吸服使用可卡因,在進入扣押院所時的驗尿也顯示有毒品。辯方提出就控罪二,部份的毒品是被告人自用的。辯方不作出紐頓聆訊,只要求法庭考慮涉案當中有部份的毒品是被告人自用。 15.在HKSAR v Wong Suet Hau(CACC 366/2000)一案中,上訴庭列出以下法庭可以考慮的因素:—
16.本案的情況是:—
17.本席特別考慮到控罪二的毒品是藏在煙盒內一個膠袋內,裝有大量的毒品。而其他的毒品都是由20元紙幣摺成小包或小膠袋,內含只有微量或很少量的可卡因。 18.在考慮了Wong一案的原則、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本案所有情況,本席不接納辯方提出就控罪二有部份是被告人自用的說法。本席裁定控罪二的毒品全部是作販運用途的。 量刑起點 控罪二 19.根據Rojas & Lau兩案,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5至8年,本控罪涉及21.4克可卡因,換句話說,頭10克的量刑起點是5年,而其餘的11.4克,按比例計算,約為10.2個月。 20.因此,21.4克的量刑起點是70.2個月。 控罪三及四 21.考慮只涉及小量的可卡因,法庭以6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一 22.有關控罪最高可判3年監禁,考慮到沒有涉及交通意外,量刑起點定為4個半月監禁。 折扣 23.被告人早前已表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控罪二 24.經扣減後,定為46.8個月。 25.被告人以往紀錄良好,本席酌情給予被告人進一步扣減1.8個月,即45個月刑期。 控罪三及四 26.經扣減後,各定為4個月。 控罪一 27.經扣減後,定為3個月監禁。另外,法庭裁定被告人沒有特別理由,下令被告人須停牌2年及於服刑期滿後的3個月內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整體量刑原則 28.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最後判刑如下:—
總刑期為4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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