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振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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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06/2021 [2022] HKDC 7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0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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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第二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4.48克的可卡因和2.05克氯胺酮。 答辯 2.第二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 案情撮要 3.事發當日下午5時許,警員見到一輛私家車駛入麗瑤邨附近的巴士站。該處禁止私家車進入。警員將警車停在出口位置,行向私家車作調查。 4.車內有一名男司機,第二被告人坐在前座乘客位。警員叫司機關掉引擎。第二被告人大叫“開車、開車”。司機踏油門,並駛前,但最終停下來。警員把司機和第二被告人拉出車。 5.警員在車的前座客位前方的貯物格發現:—
6.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怕被拘捕,叫司機開車離去。又承認“販毒揾快錢”。在警誡會面中,第二被告人承認賣毒品想“揾快錢”。數月前,一男子叫他 “派毒品”,他同意。每一張單他可得100元。他其後問朋友借了涉案私家車。有人來電叫第二被告人帶毒品到涉案巴士站。 7.涉案危險藥物,市值約14,588元。 被告人的背景 8.他21歲,現無業,有父母,但自小在寄養家庭長大,成長期間受到欺凌,之後認識了一些壞朋友,染上吸毒的壞習慣。 9.第二被告人有三次刑事記錄,不類同。 量刑考慮 10.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1.本席考慮了以下四宗案例:—
自用的考慮 12.辯方指出被告人有吸服可卡因。在進入收押所時的驗尿也顯示有可卡因。辦方指出,控罪中部份的毒品是被告人自用的。辯方不作出紐頓聆訊,只要求法庭考慮部份的毒品是被告人自用的。 13.在HKSAR v Wong Suet Hau一案中,上訴庭列出以下法庭可以考慮的因素:—
14.本案的情況是:—
15.本席考慮了Wong一案的原則、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本案所有情況。本席不接納辯方指出有部份毒品是第二被告人自用的說法。本席認為全部毒品是作販運用途的。 量刑起點 16.根據Rojas 及 Lau兩案,販運由微量至10克的可卡因的量刑指引為2至5年。 17.拫據Hii一案,販運1至10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為2至4年監禁。 18.本案涉及4.48克可卡因及2.05克氯胺酮。 19.首先,根據指引,4.48克可卡因的刑期,在按比例計算下是40.1個月。 20.而2.05克氯胺酮:在按比例計算下,是26.8個月。 21.由於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的販運,法庭以合併式,即包括轉換法和比例法計算。 由可卡因轉為氯胺酮 22.經轉換法後,40.1個月的可卡因,刑期大約等於7克的氯胺酮。 23.將7克的氯胺酮加上本案的2.05克,即合共9.05克氯胺酮。以這份量計算,量刑起點為45.4個月。 由氯胺酮轉為可卡因 24.經轉換法後,26.8個月的氯胺酮刑期大約等於0.77克的可卡因。 25.將0.77克的可卡因,加上本案的4.48克,即合共5.25克可卡因。以這份量計算,量刑起點為42.9個月。 26.本席小心考慮過,會採納較低者作為量刑起點,即42.9個月。 判刑 27.被告人早前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折扣。經扣減後,定為28.6個月。而0.6個月,本席以兩星期計算。 28.刑期為28個月零兩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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