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振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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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4.48克的可卡因和2.05克氯胺酮。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506/2021[2022] HKDC 73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Jul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06/2021

[2022] HKDC 7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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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振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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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22年7月15日
出席人士:  曾藹琪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祈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W K To & Co延聘,代 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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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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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第二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4.48克的可卡因和2.05克氯胺酮。

答辯

2.第二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

案情撮要

3.事發當日下午5時許,警員見到一輛私家車駛入麗瑤邨附近的巴士站。該處禁止私家車進入。警員將警車停在出口位置,行向私家車作調查。

4.車內有一名男司機,第二被告人坐在前座乘客位。警員叫司機關掉引擎。第二被告人大叫“開車、開車”。司機踏油門,並駛前,但最終停下來。警員把司機和第二被告人拉出車。

5.警員在車的前座客位前方的貯物格發現:—

(1)  一個膠袋,內有32個膠袋載有3.56克可卡因。

(2)  一個膠袋,內有6個膠袋,載有0.62克可卡因。

(3)  一個膠袋,內有3個膠袋,載有0.3克可卡因。

(4)  一個膠袋,內有11個膠袋,載有2.05克氯胺酮。

6.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怕被拘捕,叫司機開車離去。又承認“販毒揾快錢”。在警誡會面中,第二被告人承認賣毒品想“揾快錢”。數月前,一男子叫他 “派毒品”,他同意。每一張單他可得100元。他其後問朋友借了涉案私家車。有人來電叫第二被告人帶毒品到涉案巴士站。

7.涉案危險藥物,市值約14,588元。

被告人的背景

8.他21歲,現無業,有父母,但自小在寄養家庭長大,成長期間受到欺凌,之後認識了一些壞朋友,染上吸毒的壞習慣。

9.第二被告人有三次刑事記錄,不類同。

量刑考慮

10.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兩種毒品;

(2)  辯方求情各點及求情信;

(3)  第二被告人沒有相類同的紀錄。

11.本席考慮了以下四宗案例:—

(1)  AG v Rojas 1 HKC 342;

(2)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3)  S for J v Hii Siew Cheng [2008] 3 HKC 323;

(4)  HKSAR v Wong Suet Hau, CACC 366/2000.

自用的考慮

12.辯方指出被告人有吸服可卡因。在進入收押所時的驗尿也顯示有可卡因。辦方指出,控罪中部份的毒品是被告人自用的。辯方不作出紐頓聆訊,只要求法庭考慮部份的毒品是被告人自用的。

13.HKSAR v Wong Suet Hau一案中,上訴庭列出以下法庭可以考慮的因素:—

(a)  毒品的數量及價值;

(b)  毒品如何包裝;

(c)  毒品在被告人家中或在公眾地方找到;

(d)  有否處理毒品的工具;

(e)  被告人是否一名癮君子;

(f)  被告人在拘捕後的解釋;

(g)  被告人購買毒品的能力;

(h)  被告人的刑事記錄,是否涉及毒品罪行等等。

14.本案的情況是:—

(1)  涉及兩種毒品,可卡因和氯胺酮,市值1萬4千餘元;

(2)  毒品分別載於4個膠袋內,全部放在貯物格內;

(3)  搜出毒品時,沒有包裝工具,也沒有吸服毒品工具;

(4)  被告人在進入扣留院所時的驗尿顯示他吸服可卡因;

(5)  警誡下,第二被告人稱 “販毒揾快錢",他應一名男子要求。 “派毒品”,每一張單可得100元。當時有人來電叫他帶毒品到涉案巴士站;

(6)  被告人沒有涉及毒品罪行的刑事紀錄。

15.本席考慮了Wong一案的原則、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本案所有情況。本席不接納辯方指出有部份毒品是第二被告人自用的說法。本席認為全部毒品是作販運用途的。

量刑起點

16.根據Rojas 及 Lau兩案,販運由微量至10克的可卡因的量刑指引為2至5年。

17.拫據Hii一案,販運1至10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為2至4年監禁。

18.本案涉及4.48克可卡因及2.05克氯胺酮。

19.首先,根據指引,4.48克可卡因的刑期,在按比例計算下是40.1個月。

20.而2.05克氯胺酮:在按比例計算下,是26.8個月。

21.由於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的販運,法庭以合併式,即包括轉換法和比例法計算。

由可卡因轉為氯胺酮

22.經轉換法後,40.1個月的可卡因,刑期大約等於7克的氯胺酮。

23.將7克的氯胺酮加上本案的2.05克,即合共9.05克氯胺酮。以這份量計算,量刑起點為45.4個月。

由氯胺酮轉為可卡因

24.經轉換法後,26.8個月的氯胺酮刑期大約等於0.77克的可卡因。

25.將0.77克的可卡因,加上本案的4.48克,即合共5.25克可卡因。以這份量計算,量刑起點為42.9個月。

26.本席小心考慮過,會採納較低者作為量刑起點,即42.9個月。

判刑

27.被告人早前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折扣。經扣減後,定為28.6個月。而0.6個月,本席以兩星期計算。

28.刑期為28個月零兩星期監禁。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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