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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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4 cases

Case No.HCCC 2/2022[2022] HKCFI 17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Jun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2022

[2022] HKCFI 17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2年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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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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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22年6月6日上午10時3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瑞德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慶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仲瑜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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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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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嘉權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兩項控罪。第1項控罪為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1月9日,在油塘崇耀街9號半島東(譯音)1座6樓電梯大堂外管有2支香煙,內有0.18克固體,內含0.16克可卡因。

第2項控罪為違反危險藥物罪,違反第1項控罪的相同條例的第4(1)(a)及(3)條。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第一項控罪所指的日子,在油塘崇耀街9號半島東第1座36樓B室,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57.39克可卡因的426.13克固體。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2021年1月9日約下午4時50分,警務人員截查正在登上一輛泊在油塘崇耀街半島東1座6樓電梯大堂外的私家車的被告人。在被告人的左前褲袋找到1包20支的香煙,其中2支裝有內含0.16克可卡因的0.18克固體。警務人員拘捕及警誡被告人。被告人當時身上有現金7,400元及3部手提電話。

警務人員帶同被告人到其位於半島東1座36樓B室的處所進行搜查,在一個衣櫃的第三個抽屜找到2張廚房紙,包著4個膠袋,內有25.89克固體,內含22.64克可卡因、1沓空的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及1個電子磅秤。在第一個抽屜找到1個膠袋,裝有0.31克固體,內含0.26克可卡因,及1個電子磅秤。在衣櫃內找到1個膠袋,裝有0.28克固體,內含0.25克可卡因。在1張檯下的1個字紙簍內,警務人員找到2個膠袋,裝有共重375.85克固體,內含312.74克可卡因。在床邊的1個抽屜內,警務人員找到1個膠袋,裝有23.8克固體,內含21.5克可卡因。

在單位內,警務人員總共找到426.13克固體,內含357.39克可卡因。

在進一步警誡下,被告人指這些都是他上一次出售「可樂」的時候所餘下的。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作出進一步的招認,包括承認他所指的「可樂」就是可卡因,及是他上次出售「可樂」的時候所餘下,並準備會在下一次賣出。他是替一名叫Simon的南亞裔人將這些毒品運送到不同地方給不同的人,報酬為約每次3,000至10,000元。他被拘捕時身上的現金就是報酬的一部分。他指自己有吸食可卡因的習慣。

案中的可卡因市值估計為860,294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於2008年6月18日,因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8個月。

求情理由

代表被告人的周律師替被告人作了一個很全面和有力的求情陳詞。周律師指被告人今年41歲,東莞出生,於1995年來香港與父親團聚,並在香港受教育至中一程度,之後成為一名油漆技工。被告人於2008年曾因吸毒而坐牢,但之後改過自新,並於2011年結婚及育有兩名女兒。

在2019年,被告人將約$400,000的積蓄,及$300,000的借貸,在觀塘開了一間小食店,但生意失敗收場,以致債台高築。他因為家庭及其他的財政負擔而感到沮喪,並重新吸食毒品,及受一名叫Simon的人利用,替Simon運送毒品,賺取快錢解決財困。Simon容許被告人拿取其中一些毒品作吸食,份量可達25克。

周大律師遞上被告人進入懲教署時的驗尿報告,證實對可卡因呈陽性反應。周大律師公正地同意,這並不符合案例所指的相當份量,但要求法庭運用酌情權,給予被告人一些刑期寬減。

周大律師指被告人已感到非常後悔,及遞上被告人自己、他的弟弟、善導會社工及監獄牧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悔意,及因為連累家人,及未能照顧末期癌症的父親而感到羞愧,他保證改過自新及不再犯法。周大律師指被告人的父親已在被告人羈留期間逝世。

其他的信都對被告人有好的評價,而善導會的信指被告人在羈留期間通過他們的突破接觸家長遙距課程與女兒及妻子溝通和作出反省。

周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及就兩項控罪判以同期或部分同期執行的刑期。周大律師也遞上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261、HKSA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AG v Rojas [1994] 2 HKCLR 69、HKSAR v Liu Ming Sze [2017] 1 HKLRD 297,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進和 [2018] 5 HKLRD 717予法庭參考。

判刑

周大律師正確地指出,上訴庭在Lau Tak MingRojas案訂下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根據這個指引,如果可卡因的份量為200至4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12至15年監禁。第2項控罪涉及357.39克可卡因,量刑基準約為14年4個月監禁。被告人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可以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

本席接受第2項控罪的部分毒品為被告人所使用。雖然正如周大律師所指出,並非是案例所指的相當份量,但本席會因為這個理由而給予被告人一些刑期寬減。在考慮了這個因素,及基於被告人於第一時間坦白承認控罪,本席判處被告人第2項控罪入獄9年2個月。

在考慮了周大律師所提交的Mok Cho Tik案例後,本席就第1項控罪採納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第1項控罪入獄8個月。

第一項控罪涉及的毒品份量非常少,就算被告人同時販運兩項控罪的毒品,得出的量刑基準,與本席現在就第一項控罪所採納的量刑基準相差非常的少,只是約10天監禁。在這情況下,為公平起見,被告人的總刑期不應多於他同時販運兩項控罪的毒品,而法庭亦需要緊記,第1項控罪只是管有危險藥物,而非販運危險藥物。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最公平和正確的做法,就是命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被告人共入獄9年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