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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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5/2022 [2022] HKCFI 14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2年第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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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官: 被告人何國輝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21年1月7日,在觀塘崇仁街83至85號路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45.8克可卡因的47.8克固體。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21年1月7日約下午9時50分,一輛登記編號SA4899的七人車停泊於觀塘崇仁街83至85號路邊。警務人員要求搜查該七人車的司機(即被告人),但被告人不理會,並將七人車駛前約1米,與停泊在前面的一輛汽車發生碰撞。被告人之後下車。 警務人員搜查他,在他外衣的一個內袋找到2張紙巾,各包著1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一個裝有23.9克固體,內含23克可卡因,而另一個裝有23.9克固體,內含22.8克可卡因。 被告人身上有現金43,000元,及2個iPhone,而他在七人車上的銀包內有現金1,023元。 警務人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指這些可卡因是他自用的。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沒有作進一步的招認,並指稱案發時他不小心鬆開了剎車掣,令七人車溜前,撞到前面的一輛汽車。 案中所有毒品估計的市值為96,46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4項與道路交通有關的刑事紀錄,最後一次是於2021年6月11日,因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在沒有第三者保險保障下使用汽車,以及不小心駕駛,被判罰款總共5,500元,及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 求情理由 代表被告人的馬大律師替被告人提交了一個很全面的書面求情陳詞。他指出被告人今年27歲,受教育至中四程度。他是一名貨倉助理,日薪800元,如每天都工作的話,月入約24,000元。被告人與母親同住,每月給予母親12,000元作家用。在2020年5月的時候,因為新冠疫情的關係,被告人每個月只工作8至15天,每月收入只有6,400至12,000元。在入不敷支的情況下,被告人抵不住損友的引誘而吸食毒品去放鬆自己,及後來更愚蠢地替朋友販運毒品,換取毒品吸食,及賺取快錢。 被告人已非常後悔,因此在第一時間承認控罪,並承諾不再犯法。被告人希望法庭輕判,使他能早日獲得釋放,尋找工作,去供養他的母親,及替母親償還向親戚借貸作生活費的債項。 馬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道出販運的原因,與馬大律師求情中所指的相若。被告人在信中指出自己的行為辜負及傷害了對他抱有厚望的親人,更令自己前途盡毀,及破壞社會安寧。他已感到非常後悔,而年紀老邁、多病的母親對他不離不棄,更令他愧疚。他決心改過自新,做一個奉公守法的人,履行作為子女及香港市民所應承擔的責任。他要求法庭輕判。 量刑 根據AG v Rojas [1994] 1 HKC 342,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與販運海洛英鹽酸鹽相同。而根據R v Lau Tak Ming and another [1990] 2 HKLR 370,如販運可卡因的份量為10至5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5至8年監禁。本案涉及45.8克可卡因,量刑基準約為7年8個月監禁。 根據有關的案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玲婉 [2016] 2 HKLRD 572,及馬大律師所援引的HKSAR v Liu Ming Sze [2017] 1 HKLRD 297,法庭只會於涉案的毒品的相當份量(significant proportion)為被告人所自用的情況下,才會於判刑時考慮這個因素。馬大律師很公正及合理地指出,涉案的毒品中,只是少量為被告人所自用。 考慮了案件的情況,特別是被告人的財政情況,本席同意案中的毒品,並非相當份量為被告人所自用,但為了公平起見,本席仍然會因這個理由給予被告人一些刑期寬減。本席採納7年8個月監禁作為本案的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這個理由及承認控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他入獄4年9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