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仲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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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𠄘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1121/2022[2023] HKDC 168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Nov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21/2022

[2023] HKDC 16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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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仲輝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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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日期:  2023年11月1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董逸婷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源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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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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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𠄘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2.相關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8月2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 32-34號外(下稱「涉案地點」),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5.6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5.71克晶狀固體 (下稱「涉案毒品」)。

案情

3.從被告人所承認的案情所示,警方於案發當天下午於巡邏至涉案地點時發現被告人;因其形跡可疑,故被警方截停查問。 警方隨後從被告人處搜出藏於四個膠袋中的涉案毒品。經警誡下,被告人於口頭回應中聲稱他以$2000購得涉案毒品作自用。於其後與警方的會面中,被告人聲稱他購買涉案毒品作自用;他為一名慣性吸毒者,會使用器具吸食冰毒,每天服用的份量不定。涉案毒品的估計市值為港幣$3,357.48。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4.代表被告人的源大律師替被告人呈交了書面陳詞並以口述形式再作補充。

5.法庭獲告知被告人現時29歲,在港出生。他有中二的

教育程度。於被捕前他為一名運輸跟車工人,其月入約港幣12,000元。

6.源大律師謂被告人有多年吸食冰毒的習慣。從其刑事定罪紀錄可見,他於過往被定罪的管有危險藥物罪所涉及的毒品正正亦是冰毒。

7.源大律師的輕判求情陳詞的主旨 — 除卻邀請法庭考慮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的悔意外 — 聚焦於涉毒品中部份為被告人所自用此環節上。源大律師謂: 因被告人本身長期需吸食冰毒,故涉案毒品中的一半將留作自用,而另一半則會售予他人。

8.源大律師替被告人力陳,涉案毒品中的可觀部份為被告人自用,故冀法庭考慮以下因素並把起刑點相應地調低:

(1)  涉案毒品的份量及價值並不多。

(2)  涉案毒品的總量可供被告人約一星期的吸食份量。

(3)  從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及他在2022年8月5日被羈留 時所獲得的尿液樣本顯示,他是一名冰毒的吸毒者。

(4)  就其時月入港幤12,000元的被告人而言,購買市值約港 幣 3,300 元的涉案毒品絕非超越他負擔能力之舉。

量刑

9.於量刑時法庭考慮了 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HKSAR v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HKSAR v. Cho Chun Wo (蔡進和)  [2018] 5 HKLRD 717及HKSAR v. Liu Ming Sze (廖銘詩)  [2017] 1 HKLRD 297。

10.經考慮源大律師替被告人所作的陳詞,法庭滿意並接納涉案毒品可觀部份為被告人自用。

11.就量刑而言,法庭認為:引用HKSAR v Tam Yi Chun (已述)  一案所定立的指引,販運涉案毒品的恰當量刑起點應為63個月監禁。

12.本庭考慮到涉案毒品的份量、其包裝方式、市值、被告人過往的刑事記錄及毒品流出市面的潛在風險等,法庭滿意因應部份毒品是供被告人自用這原素,可將該起刑點調低至54個月監禁。

13.因應被告人的適時認罪,他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至36個月監禁。然而,除此以外,本案並不存在其他令法庭可以進一步減刑的因素。

14.故此,被告人的判刑為:36個月監禁。

( 鄭明斌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