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 對 梁

Case No.FCMC 5294/2020[2022] HKFC 108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7 May 2022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

FCMC 5294/2020

[2022] HKFC 108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529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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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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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2年4月20日
判決日期︰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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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附屬濟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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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有關附屬濟助的審訊。本席在判案書內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

不爭議的背景

2.男方現年48歲,女方現年44歲。在2007年,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在2007年7月,訴訟雙方誕下一名兒子(‘兒子’)。由2018年5月起,訴訟雙方分居。在2020年6月23日,女方以分居兩年提出離婚。在2021年1月14日,法庭頒下暫准離婚令。在2020年11月27日,經訴訟雙方同意,區域法院法官陳振國頒令將兒子管養、照顧及管束頒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

3.在2020年11月27日,陳法官又頒令由2021年1月1日起男方須支付女方就家庭子女每月$4,000作為家庭子女中期贍養費,直至法庭另有命令止。由於訴訟雙方不能夠透過排解來解決附屬濟助糾紛,在2021年9月15日,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頒令將附屬濟助申索的聆訊定於本席前進行。

證據

4.按法庭的命令,訴訟雙方提交了供詞和三份表格E和有關的經濟狀況的支持文件。訴訟雙方親自作供,也接受了對方的盤問。他們都沒有傳召證人替他們作供。

女方的案情

5.自2007年結婚至今,訴訟雙方一直財政獨立,女方未移居香港前,在國內受僱央企工作,屬公務員職級,收入穩定,福利待遇優厚,經濟能力足以應付生活和供樓等開支,從來沒有向男方要求提供生活費,也沒有佔有男方任何得益,男方也沒有對女方有任何照顧或貢獻。

6.兒子4歲前跟媽媽在國內生活。在2011年,兒子滿4歲後到香港讀書和生活,由男方照顧。

7.在2015年,訴訟雙方聯名以¥608,619購入位於江門市一個住宅單位(‘江門物業’)。女方付首期¥157,000,男方付首期¥86,619,餘數向銀行按揭貸款¥365,000支付,以15年分期每月還款¥2,817.47,截至2022年3月,尚欠銀行貸款¥287,382.8。女方說,全部已償還78期分期付款,都是由女方支付。

8.由於購買房屋是得益於女方在內地工作單位給予的住房津貼福利,而且男方一直表示不會供樓,所以江門物業屬女方所有。基於這些事實,在2017年12月26日,雙方簽定《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約定江門物業歸女方所有。公證協議具法律約束,協議也明確規定自簽定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必須履行,不得反悔。

9.在2018年,經男方多番催促,考慮到兒子小學5年級須開始考呈分試,這會影響兒子日後升學的機會,又為了這個家庭早日團聚,同時也為了兒子,女方放棄國內中央企業的工作來港定居。女方原來享有之福利待遇、退休保障、終身醫療保障,以及退休時的一次性企業年金保障,隨著辭職來港定居全部失去。

10.在2018年,男方父親親口向女方表示,他已將 ¥ 20萬轉入男方內地工商銀行戶口內。這筆資金是男方父親對女方放棄國內公務員待遇的工作,來港專心照顧家庭作出犧牲的一點心意,希望女方可以專心留在香港工作,也是老人家希望女方可以用來償還江門物業貸款,以減輕訴訟雙方的經濟負擔。但這筆資金的去向,當年男方隻字不提,在女方再三追問下,男方才表示已將 ¥ 20萬投資入股他表親開設在江門市西貢媽媽美食餐廳。所以,女方要求男方交代西貢媽媽美食餐廳所獲得的股份分紅和收益。女方又要求平均分配這 ¥ 20萬,即每人分得 ¥ 10萬。

11.在女方來港後,兒子由女方照顧。女方照顧兒子已經8年有多,往後日子也是女方照顧為主。即使工作到晚上8、9點回家,她仍照顧兒子起居飲食,以及家庭雜務。同時,還要分擔家庭開支接近一半。為兒子能健康成長,女方一直盡心盡力,為家庭付出比男方更多。

12.對於男方表示他每月收入只有$10,000,女方並不同意。女方說,男方在父親的舖頭工作,舖頭賬簿放於男方父親持有的自住物業。在2019年6、7月份,出現首次家暴,女方打算離婚。女方深知男方會隱瞞收入,於是用手機拍下舖頭在2019年6月份之前的近兩年的收入證明。在每月的營業統計上方,男方父親習慣寫上當月發放工資的金額,連同雙糧和年底分紅,可見男方每月平均收入達18,000港元以上,這金額也是婚姻存續期間男方曾提及的基本一致。

1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屬有效法律文件,女方不同意男方享有位於江門物業的分配權或擁有權。女方又提出以下理由說明她須保住江門物業︰

1)  女方有年老雙親在內地生活,須經常回去探望,而且江門物業是女方和兒子唯一住房,購買江門物業時,女方受惠於當地工作企業的福利,女方公司不但提供員工住房津貼,同時享有較低利息貸款,而且當時樓價不及現時,如果再購買,已沒有任何補貼,女方沒有能力高價購房。

2)  香港政府支持和鼓勵青年人返大灣區學習或工作,日後兒子往返大灣區學習或工作應有固定居所。

3)  購房支付首期、供樓,會給生活帶來的沉重負擔,現在樓價越來越高,作為母親她不希望兒子將來要走置業之艱辛之路。

4)  保留內地物業是作為父母盡力為下一代減輕生活負擔,也是作為父母可以留給孩子唯一的財產。

14.女方要求法庭頒令︰-

(1)  男方將其名下於江門物業所有權益轉讓給女方;

(2)  男方付女方每月$8,000港元作為兒子贍養費;

(3)  男方付女方象徵式贍養費。

男方的案情

15.在2007年,兒子在內地出生,由女方照顧直至滿3歲。當時,男方每月都有給女方錢以承擔兒子在內地的生活費。直到2010年,兒子滿三歲。女方將兒子送到香港跟男方及他的爺爺奶奶一起生活,期間女方從未支付過一分錢的供養費。當時女方已經獲得單程證,但堅持與兒子分隔兩地,自己一人在內地生活。在這期間男方嘗試與女方溝通,要求她來港生活,並一起照顧兒子,好讓小朋友有個完整的家,但女方一直拒絕,每月只是來港三兩天看望兒子,每次與兒子分離時,小朋友都哭成淚人,這種場面男方看在眼裡,痛在心裡,男方及其父母見到這種情景心痛小朋友,所以都不希望女方經常兩地往返,要求女方來港長住,但是對方並沒同意,因此慢慢地訴訟雙方的矛盾越來越多。

16.這種情況一直維持到2014年。當兒子7歲,男方單方面向律師申請辦理離婚,當時女方說兒子還小,如果離婚對他的傷害會非常大,提出要求給半年時間女方處理內地的工作,然後她才來港生活,這樣上女方應該在2015年就過來香港。後來,男方發覺女方完全不可信,沒有兌現承諾,一拖再拖直到2018年兒子12歲才正式到港生活。和以前一樣,女方到港後就算有工作也從未承擔過家庭開支及兒子任何生活費。

17.兒子到港生活的10年間,男方獨力承擔了每月接近$7,000的家庭基本支出。在2013年,獲分配公屋單位,家裡的裝修費用約20萬,全部由男方支付,女方沒有出一分錢。

18.在2015年,訴訟雙方以¥60萬聯名購入江門物業。男方說,他付首期連雜費共12萬港元,由2015年至2017年付每月分期還款共24期,即共約$96,000港元,又在2018年一次性還房貸$50,000,共付出$266,000。男方要求攤分江門物業50%。

19.男方說,他對兒子的供養有功也有勞,在江門物業及香港公屋單位加起來投入足有$466,000,與女方結婚10多年間,養兒育女、裝修、置業已經耗盡一生積蓄。男方要求平分江門單位,同時將公屋單位裝修費20萬還給他,好讓他有資金離婚後重建生活。

20.男方否認隱瞞收入。他說,男方父母在旺角街市經營小生意,他為父母打工,近年因為社會事件以及疫情的原因,本來依靠遊客生存的小本生意大不如前,目前男方每月入息已經降為約1萬元。

本席的看法

21.在考慮附屬濟助申請時,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的條文。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7. 法庭在決定根據第4、5及6條作出何種命令時須顧及的事宜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2) 在不損害第(3)款的規定下,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22.就第7條的運用及有關的法律原則詳列於終審法院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中譯本)第56至80段。扼要來說,終審法院認同英國案例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 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終審法庭為附屬濟助申請定下5個步驟︰

(1)  確定資產︰這包括可能有的收入,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5)  決定分配結果。

確定資產

23.女方認為訴訟雙方簽署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有法律效力,家事法庭應予以執行。在SPH對SA(前稱SA)案(2014) 17 HKCFAR 364,[2014] 3 HKLAR 497,上訴人(“丈夫”)和答辯人(“妻子”)是德國公民。妻子自1997 年起已居於香港,並成為永久性居民。他們在香港結婚,並在其短暫的婚姻中居於香港。他們在結婚前簽署了一份婚前協議書,根據德國法律更改其婚姻財產權利。於妻子在香港展開離婚法律程序之前,他們亦曾簽署一份分居協議書,該份文件就妻子申索贍養費的權利作出限制。丈夫以“不便訴訟地”為理由,申請擱置在香港進行的離婚法律程序,他認為應在德國進行有關程序。他的上述申請獲得原訟法庭批准,但其後卻被上訴法庭駁回。丈夫遂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涉及婚前協議書和分居協議書對香港的法庭可能產生的影響。這種協議書在普通法中曾被視為違反公共政策,因為它們剝奪了法庭批予附屬濟助的司法管轄權。終審法院認同上訴法庭在案例L v C [2007] 3 HKLRD 819中所作裁定,該項裁定是︰雖然分居協議書並沒凌駕法庭批予附屬濟助的權力,但法庭在行使批予該項濟助的酌情權時卻須予以相當分量的考量。隨著近期有關法律在英國的發展,終審法院裁定一對夫婦如簽署婚前協議書,以規管一旦分開後的財務狀況,已不再違反公共政策。在考量該等協議書屬公正的做法的情況下,法庭應採取此做法。

24.本席認為,雖然本案訴訟雙方簽署《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背景情況與上述案件不盡相同,但終審法院及上訴庭在該等案中分別裁定之法律原則,對本案仍甚具參考價值。換言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並沒有凌駕法庭批予附屬濟助的權力,但法庭在行使批予附屬濟助的酌情權時須予以相當分量的考慮。所以,在確定資產步驟,本席仍將江門物業算為家庭資產。

25.訴訟雙方接受江門物業市值為¥95萬,扣除尚餘按揭餘款¥287,382.8,其淨值為¥662,617.2。

26.對於女方說男方侵吞了男方父親給女方之 ¥ 20萬,男方否認。就女方的說法,女方指男方在2017年10月給女方的留言可作證明。留言見女方日期為2022年4月12日來信所附,日期為2022年3月11日誓章(未宣誓)之附件一。留言說︰

今天都想跟你講但有怕鬧交,我係應誠你比20萬或將北郊樓買了早D不用供樓的。從香港佔中後鋪的生意差一半有多,買北郊樓是父親決定當他是這樣跟我說的,吵架道歉不是大錯特錯,係懂珍惜友誼。

27.女方指,在留言中男方說明會‘比’20萬女方。但細心地讀留言,見留言是男方答應‘女方’比20萬。而不是‘男方’比女方。男方說,當時其父親答應以20萬將其父親持有的北郊樓物業轉讓女方,而女方可將北郊樓出售,將所得用來清付江門物業之按揭貸款。女方指男方以上所說並不合理,因為女方不會有20萬資金購入北郊樓。無論如何,上文清楚地寫‘女方’比20萬,而不是女方所說‘男方’比20萬女方,由此本席並不接受女方所說以上留言支持女方之說法。女方在這方面的說法,除了一己之言以外,並無其他支持證據。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女方並不能完成在這方面說法的舉證責任,也不予以接納。

28.對於男方所說他在2018年將現金 ¥ 5萬給女方,女方否認。男方作供時解釋,這筆資金來自其父親,父親的小生意的對象不少為內地自遊行人士,收了不少人民幣現金,所以當時以現金 ¥ 5萬給女方,給女方來港後應用。同樣地,除一己之言以外,男方不能提交其他支持證據。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也對男方所說不予以接受。

29.女方指男方佔江門西貢媽媽美食餐廳權益,但除了一已之言以外,並不能夠提供其他支持證據。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女方未能成功舉證這方面的說法,也不予以接受。

30.從男方提供之國內銀行戶口賬目可見在2020年12月2日有 ¥ 40,000存入,翌天支出到男方證券戶口,女方質疑該筆資金之來源。男方說,其表嫂借用男方證券戶口作投資,所以將 ¥ 40,000存入男方銀行戶口。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男方之解釋。

31.按男方2021年9月27日之表格E,他有銀行存款$36,919.47。股票投資總值$6,867及兒子為受益人之保單權益,總值$19,701。按女方2021年10月19日之表格E,她只有銀行存款$8,611.77。

32.由以上可見,訴訟雙方主要之家庭資產只為江門物業。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3.按女方日期為2021年10月19日之表格E ,女方為文員 ,月入共$14,000。其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HK$      
租金 2,961.00
公共設施雜費 1,500.00
食物開支 5,000.00
雜項家用開支 1,000.00
  10,460.00
個人開支

                項目

HK$      
外出膳食費用 2,000.00
交通費 400.00
服裝/鞋費 500.00
個人儀容 500.00
娛樂費/禮物 200.00
假期消費 800.00
供養父母 1,500.00
江門物業按揭還款及雜支 4,000.00
  9,900.00
子女開支
                項目
HK$      
額外補習費 4,000.00
學校書簿及文具 500.00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300.00
娛樂費/禮物 200.00
假期消費 1,000.00
服裝費/鞋費 200.00
午餐及零用錢 2,500.00
其他交通費 100.00
校服費 200.00
          9,000.00

每月開支總額

HK$29,361.00

34.男方說,女方根本並沒有如填報供養父親。男方又認為女方誇大兒子開支,他認為兒子只是在考試期間會補習,有關開支遠少於每月$4,000,平均開支只為每月$1,500,連上學校交通費$200,保險費$834,午餐及零用錢$2,000,其他交通費$150,男方認為兒子開支為每月$4,684。

35.男方並沒有按法庭命令針對女方之一般開支及個人開支,提出他的看法。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之一般開支為每月$10,461。在其個人開支方面,經考慮到並無證據女方確有每月付其父母$1,500,本席將此數額扣除。又若將江門物業出售,可省卻女方有關之每月$4,000開支,就現時之討論,本席也將此數額扣除。本席認為女方合理個人開支為每月$4,400。在子女開支方面,也現無證據女方每月付兒子額外補習費$4,000,經考慮男方在這方面的說法後,本席將數額減為每月$1,500,又兒子之娛樂費/禮物($200)、假期消費($1,000)、服裝鞋費($200)等支出都有彈性,婚姻期間訴訟入息都不算十分豐厚,其家庭生活只屬一般家庭水平,在資源有限情況下,本席認為這些開支都可下調,經小心考慮後就上面三項開支本席減為共每月$500,經小心考慮後,本席接受女方其餘填報之項目。按以上裁定,女方每月合理子女開支為$5,600。但兒子與女方兩人同住,所以理應分擔一般開支,大致來說可算其為每月$5,000。所以,兒子之總開支為每月$10,600。

36.女方月入$14,000,足可應付其個人開支有餘。

37.按男方2021年9月27日之表格E,男方月入$10,833.3,其每月開支如下︰-

一般開支

                項目 HK$      
租金 2,562
公共設施雜費 1,900
食物開支 1,500
雜項家用開支 500
保險費 1,625
8,087

個人開支

                項目 HK$      
外出膳食費用 1,000
交通費 400
1,400
每月開支總額 9,487

38.另男方每月付兒子中期贍養費每月$4,000。所以按男方所說他現是入不敷支。但若不計入中期贍養費,男方之收入足可應付其現時個人開支。

39.男方現與女方及兒子共住同一公屋單位。男方說,他打算搬走,並找社工幫忙申請一個公屋單位。他日男方搬走會有住屋開支,但現他負責付現住公屋單位之租金及公共設施雜費開支,女方接受若男方搬走,他不應再負責這些開支,男方可將這些資金用在他的住屋需要。

40.對男方說他在其父母之小生意工作現月入只有$10,833.3,女方不同意,又提交了一些過去的男方父母之賬目以作證明。男方接受在香港發生社會事件,及發生疫情前他收入比現時為多。但如男方所言,其父母的小生意依賴人流,特別是內地來港之顧客。在社會事件、疫情、封關等情況之影響下,男方收入大減之說法,本席認為可接受。審訊時女方問男方,若將來收入增加,男方是否可增兒子每月贍養費。男方答:這很難說,將來再要減也說不定。在男方書面陳詞,他更說,多年婚姻生活已耗盡他的積蓄,又他已年近50歲,沒學歷也無一技之長,賺錢的能力越來越低。男方以上所說,並非毫無道理。在這樣的情況,本席認為法庭不應假設男方將來之收入會加,從而可付更多兒子贍養費,所以須考慮應用現有家庭資產來滿足兒子之需要。

41.江門物業由訴訟雙方聯名持有,又是家庭資產,既然父母都有供養兒子之責任,本席認為應動用江門物業來滿足兒子之需要。就女方說打算讓兒子完成大學教育,男方並不反對。兒子快將滿15歲,現上中學三年級,一般來說,他尚有7年才會完成大學。以兒子每月需要為$10,600計算︰10,600×12×7=$890,400。江門物業淨值為¥662,617.2,本席認為可將之全數用來滿足兒子之需要。

42.在作出以上之安排後,中期贍養費命令可中止。

43.男方要求攤分江門物業之一半權益,按以上的看法,本席並不接受此要求。

44.女方要求所謂保住江門物業。縱觀來說,本席認為,在兒子有實際需要而須動用江門物業情況下,女方所說要保住江門物業之各點理由都並不能成立。

45.在LKW對DD案,終審法院在討論運用第7條的步驟其中第二步時說︰

第二步(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 法庭繼而要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在通常情況下,可供動用的資產均不足以同時滿足雙方在離婚後的需要,因此運用第7條的程序往往到此為止。

46.如前所說,訴訟雙方主要家庭資產為江門物業,在前已動用來滿足兒子的需要,所以法庭也無需要再往下第三步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或第四步考慮有沒有充足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女方要求象徵式贍養費,經考慮到訴訟雙方都有謀生力足以照顧各自的需要,本席打算作一個訴訟雙方了斷的命令。

頒令

47.經小心考慮全部情況後,本席頒令︰-

(1)  訴訟雙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將江門物業交吉以市值出售,在扣除所有必須之開支後,將淨得款額付女方作為兒子的經濟給養;

(2)  在上述售樓手續完成後,2020年11月27日的中期贍養費命令中止;

(3)  在上述售樓手續完成後,訴訟雙方清楚了斷;

(4)  第18條聲明;

(5)  訴訟雙方可就本命令執行事宜提出申請。

訟費

48.本席的頒令,與訴訟雙方的要求都相去甚遠。本席打算頒令就附屬濟助事宜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訴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提出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親自代表和出席審訊

答辯人:親自代表和出席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