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 對 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862/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ne 2022.
1. 本案的呈請人是女方(「 妻子 」),答辯人是男方(「 丈夫 」)。雙方在1997年結婚,並無任何家庭子女。妻子在2020年中提出離婚,法庭已經在2021年1月頒下絕對離婚命令。無論從哪個角度去看,這都是一段長達23至24年的婚姻。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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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HKFC 130 FCMC 6862 / 202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6862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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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附屬濟助 ) ---------------------------- 背景 1.本案的呈請人是女方(「妻子」),答辯人是男方(「丈夫」)。雙方在1997年結婚,並無任何家庭子女。妻子在2020年中提出離婚,法庭已經在2021年1月頒下絕對離婚命令。無論從哪個角度去看,這都是一段長達23至24年的婚姻。 2.就背景而言,妻子生於1967年,快將55歲。本是一名秘書,但自2003年左右開始,便成爲家庭主婦,一直至今。她在2013年確診右後腦有腦瘤,引致有腦積水,在腦內安裝了一個腦水引流器。 3.丈夫生於1969年,現年53歲,自2000年起,一直從事銷售手袋的生意,曾經與朋友經營全X有限公司,後來,全X公司在2018年7月左右結業,他在2019開設了榮X公司,繼續手袋銷售的生意。 4.雙方均無爭議的是,自從妻子沒有工作後,丈夫一直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初時每月給妻子家用$8,000,後來增加至每月$10,000。雙方外出消遣時,費用主要也是由丈夫支付。另外,丈夫在經營全X公司時獲得的利潤/花紅,也會與妻子分享;多年來,他給予妻子的利潤/花紅高達$2,600,000至$2,900,000。 5.本案中,雙方均對對方提出附屬濟助的請求,主要爭奪的是位於土瓜灣的婚姻居所(單位連天台),婚姻居所的登記業主是妻子,現無任何按揭的負擔。在審前覆核的聆訊中,雙方以書面確認,同意婚姻居所的估值是$7,500,000。 雙方的案情和爭議點 6.根據妻子的案情,婚姻居所本屬其父母擁有。於2004年左右,父母於移民前把婚姻居所以平價($500,000)售予妻子,自此,這便成爲雙方的婚姻居所。妻子不反對這$500,000和婚姻居所的裝修/維修費用約$330,000, 全是由丈夫支付。 7.妻子表示,其父母的原意是把婚姻居所留給她在港居住,她已經多年沒有工作,在2013年確診有腦腫瘤,2017年又患上糖尿病,身體狀況大不如前。她認爲丈夫年紀比她輕,身體較她健康,有謀生能力,並且曾經寫了兩張字條,表示不會與她爭奪婚姻居所。因此,她在開審前的公開建議是︰由她保留婚姻居所的業權,但她會裝修婚姻居所,變成兩戶獨立的單位,就像劏房一樣,丈夫可搬進其中一間劏房,每月給她租金$3,000;天台則可共同使用。不過,她在書面的結案陳詞書中,提出了另外一個方案,就是由她向丈夫支付一整筆付款$415,000 (代表婚姻居所當年的買入價和裝修/維修費用的一半),好讓她可以繼續保留婚姻居所的業權。 8.丈夫表示,自婚後數年起,妻子成爲家庭主婦,一直由他供養。婚姻居所的樓款共$500,000,以及裝修費用,日常的保養維修,均是由他支付。故此,爲公平起見,他應該獲得婚姻居所的一半價值。他同意妻子有腦瘤和腦積水等問題,但她的腦瘤並非惡性,且情況一直穩定。因此,他的公開建議是︰把婚姻居所出售,扣除必要開支後由雙方平分有關收益。不過,他也可以接受由妻子保留婚姻居所,並等待她到了55 歲時,利用婚姻居所申請「逆按揭」,才向他支付一半的樓價,即$3,750,000。 9.因此,本審訊的主要爭議點是︰
婚姻居所 10.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妻子一直堅稱,丈夫曾經寫了兩張字條,内容大致是:婚姻居所是妻子的母親的東西,他是不會拿走的,[1] 現在, 他卻反口與她爭奪婚姻居所。丈夫則解釋道, 妻子在2009年左右曾經提出過要離婚,後來雙方和解,他寫了這兩張字條,妻子便取消了離婚申請,這已經是以前的事, 不適用於現在的審訊。 11.首先, 本席留意到, 妻子沒有指控這兩張字條是雙方的「婚姻協議 」(nuptial agreement)。 不過,就算她真的這樣的指控,本席認爲這兩張字條的性質並未達到相關的標準, 根據案例(例如:Granatino v Radmacher [2011] 1 AC 534;SPH v SA [2014] 3 HKLRD 497),法庭在考慮婚姻協議是否須要履行或給予婚姻協議定的比重時,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是:在簽署該協議時,雙方是否有獲得法律意見。 明顯地, 該兩張字條沒有記錄雙方或任何一方有獲取過法律意見。 12.其次,假設這兩張字條應該被視爲婚姻協議,這只是法庭其中的一個考慮因素,法庭仍須顧及到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該條例」)的第7條的其他因素,然後作出公平的資產分配, 因此, 法庭並不受制於雙方的婚姻協議的内容。 13.再者,本席是在2022 年4 月22 日才首次處理本案的審前覆核聆訊,從文件中看到,妻子好像是指稱婚姻居所的實質業主是她的母親,因此,特地在該聆訊中向妻子確認,她的案情是否真的說她的母親擁有婚姻居所的實質業權,妻子當時清楚表示她自己才是婚姻居所的真正業主,而且, 她不打算傳召母親出庭作證。既然法庭已經給予妻子機會去澄清她對於婚姻居所的業權的立場,而她已經確認她的母親不是實質業主,試問她又怎可以在審訊時依賴這兩張字條,以圖指控婚姻居所是她母親的東西而丈夫曾應承不會拿走? 14.基於以上各點,本席不會對這兩張字條給予任何的比重。 適用的法律原則 15.在處理有關婚姻雙方的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該條例第7(1)條的條文。該條例節錄如下︰
16.本席在審前覆核的聆訊中,已經提醒雙方須閱讀終審法院在LKW v DD(2010)13 HKCFAR 537一案中的案件。終審法院在該案中,就應該如何考慮該條例第7(1)條的附屬濟助的申請,確立了4個基本原則,分別是︰
17.終審法院還定下了5個步驟,依次序爲:
雙方的資產 18.在本審訊中,就確定雙方的資產這個議題上,雙方並無太大的分歧,除了以下兩點。 19.首先,妻子在盤問丈夫時,曾提及他擁有的3隻勞力士手錶,不應只值$100,000。 她向丈夫指出,從網上搜查所知,3隻手錶應該共值美元30,685(即︰超過$230,000)。丈夫同意他提供的手錶價值是當年的買入價,但指出妻子何嘗不是一樣,就她所擁有的3隻鑽石介指(其中一隻重1.25卡)、1隻卡地亞介指和手錶、1隻勞力士手錶和結婚時收到的各種金器,通通也只是填報當年的購入價。丈夫反問: 爲何妻子的個人貴重物品就可以用購入時的價值爲準, 但他的卻不可以?他認爲,若要公平,就應該雙方都把自己的貴重物品重新估值。 20.妻子並沒有否認,她是以當年的購入價值作爲自己的個人貴重物品的估值。 21.本席留意到,雙方(尤其是妻子)並沒有在他們存檔的文件或誓章中,反駁對方報稱的個人貴重物品的估值,也從來沒有向法庭索取指示,要求委派專家就有關的貴重物品的現值,作出評估。因此,本席根本沒有其他或其他更佳的證據,去評定雙方名下的貴重物品的現值。既然雙方均只是填報有關物品在當年的購入價值,爲公平起見,本席唯有採納各自在其表格E所填報的價值爲準。 22.其次,丈夫確認,他最近從他經營的榮X公司中獲取了年終花紅$80,000和淨利潤$32,000,全數共$112,000,已經存入他的星展銀行戶口(號碼#3520),此$112,000並未及時填在他的表格E或誓章之中。丈夫同意此$112,000可加回他名下,作爲他的資產。 23.因此,本席裁定雙方的總資產是$18,232,289,詳情如下(計算至整數)︰
丈夫的謀生能力和需要 24.如前所述,丈夫現年53歲,自1999/2000起,一直經營手袋銷售的生意,並先後成立了兩間公司。 25.於1999年,與朋友成立全X有限公司,每人持股50%,專營銷售日本手袋。丈夫主要負責營銷和會計工作,職位是經理,每月工資$8,000,另有董事津貼$11,000,共每月$19,000。除此之外,他還享有公司利潤/花紅。依他所說,多年來他享有利潤/花紅, 然後把差不多一半的利潤/花紅分給妻子,高達$2,600,000 - $2,900,000。不過,丈夫表示,全X有限公司因客戶「走數」,無法再經營下去,於2018年6月停止運作,並在2021年6月正式從公司註冊處的名單撤銷登記。在公司結業時,公司沒有任何資產可供股東分享。妻子對此説法沒有異議。 26.丈夫在2019年左右,開設了獨資經營的榮X公司,接收了全X有限公司的舊客戶和聯系,繼續經營手袋營銷,並在2021年2月左右,搬往觀塘,與其弟(經營單車零件)共同使用一個辦公室,其弟並沒有收取租金,丈夫則以經常請弟弟吃飯,作爲補償。 27.丈夫指稱,榮X公司的生意不好,所以,他沒有固定的月薪或津貼,只是在公司年結時,如果有盈餘,他便提取盈餘爲己用。據他在證人台上所指稱,他這幾年從榮X公司收到的花紅/利潤並不多,詳情如下︰
28.明顯地,丈夫指稱的上述收入遠遠不足夠支付他兩份表格E中指稱的開支 (每月超過$24,000)。 當本席向丈夫查詢時,他表示會動用銀行的存款來補貼他的開支,又表示他會多看一年,如果沒有生意,會出來「打工」,考慮做巴士司機,賺取每月$20,000以上的工資,不過,又害怕工作不夠自由,而且他有坐骨神經痛。 29.丈夫在兩份表格E中填報的開支約是$24,000 - $25,000,但在審訊時,他澄清其開支是$22,400,詳情如下︰
30.本席對丈夫的榮X公司和他的謀生能力有以下的看法︰
31.基於上述的分析,本席不相信丈夫所預備的榮X公司的損益表能夠真確地反映他的收入或利潤,並且懷疑他是否已經老實和全面地披露榮X公司的所有銀行戶口,因此對他作出不利的推斷,推斷他從榮X公司所獲得的收入/純利潤,平均每月應該有$20,000至$30,000,可以滿足到他將來的需要,至少直至一般的退休年齡,即60歲。本席不接受他有任何嚴重疾病,可影響他的謀生能力。 32.有關丈夫的開支,本席的分析如下︰
妻子的謀生能力和需要 33.在本審訊中,丈夫並不爭議下列事實/說法︰
34.另外,妻子在審訊中補充,她近期在2022年1月28日做了腦部的電腦掃描,不幸地發現她的右腦長出了另一個瘤,懷疑是惡性,已被轉介至腦神經外科跟進。[13] 丈夫在盤問妻子時,對此沒有跟進問題。 35.基於以上各點,本席結論妻子在可見的將來並無工作能力賺取任何工資。 36.在開支方面,妻子在第二份表格E(日期是2021年12月3日)中,表示她每月的一般開支是$3,635;個人開支是$11,717,合共每月$15,352。丈夫對此沒有爭議,本席也認爲合理。 37.不過,須要注意的是︰妻子現在居於婚姻居所中,所以沒有租金的支出。但是, 如果婚姻居所需要出售,她便會有租金的開支。妻子表示,如果要她租住其他物業,租金大約是每月$13,000,但這可能會比較困難,因爲她沒有入息證明。本席認爲妻子所提及的租金尚算合理,並認爲她所提及的租屋困難,不無道理。 是否有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38.如上所述,本案涉及的總資產共有$18,232,289,本席需要考慮如何把這些資產公平地分配,以及是否有充份理由不依「平均分配」的原則,在這一點上,法庭是可按不同案件的案情,酌情處理的。 39.丈夫提議只是把婚姻居所平均分配,雙方各自保留名下的其他財產。可是,如果不計算婚姻居所的價值,他所擁有的其他財產比妻子的多出約$2,205,331。若此,他將獲得雙方的總資產的60%,他在庭上承認,這不是公道的做法。 40.妻子的基本立場是由她完全保留婚姻居所和名下的一切資產。若此,她便獲得雙方的總資產差不多65%。她一直堅持婚姻居所是由她的父母以低價出售給她,丈夫多年來居住其中,討盡便宜,本席認爲這個説法並不公道,畢竟丈夫對這個家庭是有經濟上的貢獻的,妻子自2003年起便沒有工作,可想而知,她的銀行戶口和投資結餘,必然主要是來自丈夫多年來對她的經濟給養, 包括與她分享全X有限公司的一半利潤/花紅。 41.妻子自2003年起,一直是家庭主婦,由丈夫供養,而且身患多種疾病,例如腦瘤、糖尿病、飛蚊症,且最近又被發現右腦又增生了懷疑是惡性的腦瘤,可以肯定的說,妻子在可見的將來,並無工作能力,她的「經濟需要」構成偏離「平均分享」資產的原則。 42.除此之外,本席也考慮到雙方的年齡,妻子在今年10月份是55歲;丈夫今年是53歲,還有6.5年左右便到達60歲,即是一般人的退休年齡,屆時,他便沒有工資的收入,須依賴積蓄過活。 決定結果 43.雙方的婚姻關係長達23至24年,並無家庭子女,自2003年起,一直是以「男主外,女主內」的形式, 渡過婚姻生活。 44.雙方已超過50歲,丈夫還有大約6.5年左右,便到達60歲的退休年齡,在這之前,他可繼續工作,主要是經營獨資擁有的榮X公司,本席認定他每月可賺取$20,000 - $30,000,足以在退休前照顧到他自己的需要,包括居住需要。退休之後,丈夫須依賴他的積蓄和資產,支持其生活費用。 45.妻子是家庭主婦,患有多種疾病,被認定爲沒有謀生能力。本席認爲她的合理開支(包括住屋開支)是每月約$28,352($15,352+$13,000), 在她年屆60歲之前,她一共需要大約$1,814,528 ($28,352 x 約64個月)。 46.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認爲把雙方的總資產($18,238,289)以60%和40%順序分配予妻子和丈夫, 是公道的做法。 本席進一步認爲,這個安排至少保障妻子在60歲之前的需要;而雙方在60歲之後,就要依賴自己的積蓄和資產,繼續支持自己的生活費用。本席同意可讓妻子保留婚姻居所, 讓她有穩定的居住地方,但她必須向丈夫支付一筆款項,以達成上述的分配比例。本席有顧及到,如果要妻子支付整筆款項給丈夫,她的現金儲備會減少,但是,她可以把570呎的婚姻居所間隔出一個獨立的劏房出租,賺取一些租金收入,幫補她的生活費,正如她在公開建議中也有類似的說法 (見上文第7段),這樣她每月便可賺取租金至少$3,000。 47.按照上述的比例,雙方的資產分配情況如下︰
48.爲方便計算,本席把上述的$826,506折合爲$827,000,亦即是說,妻子可保留婚姻居所,但須向丈夫支付$827,000。 總結 49.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各自的公開建議也沒有獲得法庭接納,故認爲不應作出需要任何一方支付對方的訟費命令,包括所有保留訟費命令,較爲恰當。 50.基於上述的分析,本席現下令如下︰
呈請人(妻子):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丈夫):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文件冊[3/933]。 [2] 文件冊[3/859-898] 是荣X公司的星展銀行多種貨幣戶口;文件冊[3/899-931]是其支票戶口。 [3] 每個年度的損益表由4月1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 [4] 2019-2020年度的損益表是由2019年7月(公司成立月)開始,直到2020年3 月31 日。 [5] 文件冊 [3/864]。 [6] 文件冊 [3/865]。 [7] 文件冊 [3/869]。 [8] 文件冊 [3/873]。 [9] 文件冊 [3/876]。 [10] 文件冊 [3/877]。 [11] 文件冊 [3/617]。 [12] 文件冊 [3/814]。 [13] 見伊利沙伯醫院轉介信(日期是18/2/2022),文件冊 [3/9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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