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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2139/2019
[2022] HKFC 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1213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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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 |
呈請人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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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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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
| 上訴日期: |
2021年12月13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2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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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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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呈請人(女方)以兩年分居為由提出離婚,但答辯人(男方)爭議分居日期,提出抗辯。審訊後,本席在2021年12月3日頒下判令,男方不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男方在2021年12月13日存檔誓章中稱︰
因主審暫委法官黃瑞珊從始至今就對本人存在主觀上的偏見和歧視,其為了配合代表呈請人的黃大律師賺取昂貴的訟費,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屢次罔顧事實,捏造是非,無論呈請人如何編造理由,其不分是非,明目張膽地全盤信納、肆無忌憚、無視法律、違法亂紀、膽大包天、任意裁定胡亂判決造成本人精神上受到嚴重創傷及經濟損失,因此本人不服要求上訴許可,向高等法院上訴。
3.男方附上《判決書陳詞作出簡要辯駁書》,主要反駁本席在判決書中三段內容,以下為一例:
一、 判決書第22段,本席並不相信以上說法。男方呈堂一張2007年10月18日的報案記錄。男方在庭上作供時指,實情是他因為找不到2套西裝,所以報警,他才是報案人。他在作供時亦承認女方曾經被警察帶走,令他當時覺得匪夷所思。本席則認為男方的證供並不可信,警察是不會因為男方在家找不到2套西裝而帶走女方的。本席相信警察當時帶走女方是因為她受到男方的恐嚇,警察因而把女方帶走,讓她可以去庇護中心。
1. 辯駁︰因為主審暫委法官從始至今就對本人存在主觀上的偏見和歧視,其為了配合代表呈請人的黃大律師編取昂貴的訟費,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罔顧事實,捏造是非,無論呈請人如何編造說法,暫委法官黃瑞珊都會相信。相反不相信本人存檔於2021年9月16日的答辯人對呈請人的第二份宗教式誓章的回覆書中的事實闡明。
4.男方又以六段文字,重申法庭必須接納他在庭上的證供,例如︰
2. 如果本人真是呈請人指稱的不停向她索取金錢,掐着她的頸威脅不給錢要將她殺死。本人相信任何正常女人都無法忍受,如此沒有人性的恐怖老公,而決定向法庭申請離婚 ,並收到反對離婚抗辯書後,都會即時呈交有抗辯聆訊文件排期回應,並搜集証據。但是呈請人這次已第三次提出離婚,並於2020年7月28日收到本人反對離婚抗辯書後,亦同以前兩次一樣沒有向法庭呈交有抗辯聆訊文件排期,而是於2020年8月24日向法庭呈交一份無抗辯聆訊文件,這足以証明呈請人指稱本人以上諸多恐怖行為不是事實。
5.男方只想說服本席接納其案情,有關內容並非上訴理據。
6.本席在判決書第27段指出,男方在抗辯書中,從沒提到女方曾搬返婚姻居所與其一起生活一事,他因此提出指控及辯駁。他說︰
7,辯駁︰本人於2020年7月28日存檔的這份反對離婚抗辯書,因為當時本人精神狀態出現問題,記憶力下降,所寫陳詞內容有些失誤不夠全面,所以存檔時沒有宣誓僅想告訴法庭本人反對離婚。後續於2021年9月16日存檔的反對離婚抗辯書補充誓章夾附一份(答辯人的第二份宗教式誓章的回覆書),這份文件陳詞內容全面正確存檔時本人接受宣誓。並且這份文件其中有提過呈請人搬出去居住僅2.3個月後,又搬回家居住,尤其這段陳詞也被暫委法官黃瑞珊引用列舉在判決書中第25段中,以上前後存檔的兩份文件本版的陳詞內容出現差異,前一份存檔沒有經過宣誓的,後一份存檔有經過宣誓的。主審暫委法官黃瑞珊刻意採納本人未經宣誓過陳述不全面的這份文件的說法,如同審理訟案期間贍養費時,為了迎合呈請人黃大律師指稱本人腰椎只是輕微退化,採納本人前後存檔兩份天水圍醫院放射科報告文件其中不全面的一份,而不採納完整版有說明本人腰椎第四第五節嚴重長骨刺這份文件,欺騙本人。
7.本席因男方並無律師代表,接納其所有存檔法庭的文件為證供,但仍認為以上辯駁並非上訴理據。
8.男方另一申訴,指本席在庭上並無接收及審閱其呈交共5封寄往其居所予女方的信件;本席在判詞第22段已交待裁決原因,但男方指︰
8,首先暫委法官黃瑞珊,從始至今已對本人存在主觀上的偏見及歧視,本人在聆訊時向她呈交呈請人的5封信件證明呈請人一直以來都有回家與本人過正常夫妻生活,但是被主審暫委法官無理的拒絕接收,信件如下︰第一封是滙豐銀行於2016年5月27日寄給呈請人的全新還款表信件,第二封是滙豐銀行於2016年11月26日寄給呈請人的戶口結單,第三封滙豐銀行於2016年11月28日寄給呈請人的每個月還款通知書,第四封是安盛保險有限公司於2019年6月29日寄給呈請人的家居萬全保續保通知,第五封是元朗聚會所寄給呈請人的香港教會家訊,這份教會家訊呈請人以往每周回家必看的,本人記得於2017年曾經有一次把滙豐銀行每個月寄給呈請人的還款通知書信件不小心與其他沒用的廣告信件一起丟掉,被呈請個鬧過,並聲稱銀行的信件很重要,要放在抽屜裡,待她回家後拆看,因此主審暫委法官認定呈請人的以上5封信沒有用,完全與事實不符。
9,本人認為身為主審暫委法官應秉持客觀公正審案為原則,無論呈請人如何說法,依法都要接收審閱本人提出呈交的5封信件,但是主審暫委法官黃瑞珊因為片面聽信了呈請人的一面之詞,首堂拒絕本人提出呈交的重要證據信件,如此審案,令本人感到如同尚未喊冤就已被黃瑞珊一棍子打死,剝奪了本人依法行使向主審法官呈交重要證據的權利。
9.本席認為,此等論點亦只為說服本席重新接納男方案情,並非上訴理由。
10.本席在裁決書第28段裁定,不接納男方在翠珊園單位一事上的證供;男方對此有一連串說法,但他亦指︰
13,若是按照呈請人的版本說法,因為本人向她不停索取金錢,掐著頸威脅說不給錢要將她殺死,然後搬出去與本人分居長達11年時間不與本人離婚還要浪費以上款項合計1,689,000元在本人身上。鑒於以上客觀事實,本人相信如果本案經過全港任何那一位守法法官審理都不會相信呈請人以上版本說法而裁定呈請人在2010年10月已經與本人分居。呈請人藏有私房錢一事,本人之前沒有在存檔誓章文件上闡述,是因為本人平時十分尊重呈請人,因此不會留意去搜集她的有關證據原因,但是最後一次呈請人利用本人的寶貝女兒來撒謊抹黑本人,觸碰本人做人的底線,所以本人在誓章上說出她過去於97年之前在元朗市中心就已擁有一套房子,並婚前曾交往過5.6個有錢男朋友這是事實,如果呈請人沒有觸碰本人的底線本人不會說出她的個人隱私。
11. 同樣地,本席認為此等說法亦非上訴理據。
12.整體考慮案件後,本席認為男方提出上述上訴理據,既無合理勝算,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並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的理由。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給予答辯人上訴許可。
14.女方並未因男方之申請提交回應文件,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妻子): 由黃氏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丈夫):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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