鄺 對 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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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2139/2019 [2021] HKFC 2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2019年第12139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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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上訴人(「男方」)不服本席在訟案期間就贍養費作出的判決(「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逾期申請上訴 2.由於男方的申請超過了上訴的期限 ,須申請逾期上訴許可。 3.男方在2021年10月4日的誓章作出以下的解釋︰
4.在 彭 及 何[2020] HKCA 319 一案中,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指出︰
13. 當延遲頗長而不能完全辯解,申請人必須顯示有真確勝訴機會。’ 討論 5.在本案中,雖然男方逾期2個多月才提出申請,但本席接納,男方的法律援助證書確實被取消,加上他也呈上文件,以証明他患有抑鬱症,而本席亦認為,由於本席在判決裏並無要求女方支付分文,故此批准延期對呈請人(女方)沒有任何損害;因此,本席批准男方的逾期上訴申請。 上訴許可 6.本席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現將有關條文節錄如下︰
簡單背景 7.男方為福建人,女方為香港人 。他們經朋友介紹認識後,於1998年7月24日在中國褔建註冊結婚。他們婚後育有兩名兒女,大兒子現年22歲,而小女兒現年20歲,均在澳洲讀書。大兒子將於一年後畢業,而小女兒則還有兩年才完成課程。 8.男方現年57歲,自2020年2月起失業,據他説,在2003年10月前,他還未獲發香港身份證,因此不能在香港工作。即使獲得香港身份證後,由於他不會說廣東話,因此在勞動市場的競爭力相當低,只能做一些散工賺取微薄的收入。他聲稱,由於香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經濟環境轉差 ,故進一步削弱了他在勞動市場的競爭力;加上年紀漸長,諸多症狀纏身,因此自2020年2月開始失業至今,期間他只靠僅有的一點積蓄勉強支撐日常生活開支。 9.男方於2020年7月1日起依賴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金”)生活,每月收取港幣2,615元,但有關金額並不足以應付男方每月的開支,而社會福利署批出的綜援金也將於2011年5月31日到期,屆時在失去綜援救助及積蓄耗盡的情況下,實在難以為生。 10.男方要求女方支付每月6,700元。 11.經考慮各方面的証供,本席決定撤銷男方的申請。 12.雖然男方以長達數頁的文件陳述他的上訴理由,但本席並不十分理解他的論點,其中他不停地表示本席包庇女方的黃大律師,誤信男方隱瞞資產。其實,本席在原審判詞裏已交代了相關的情況。 13.男方也在其陳詞裏引用相信是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7 的案例,指本席應將夫妻資產以公平原則分配。本席同意這原則,但男方申請的是訟案期間的贍養費。 14.就着本席於原審判詞裏裁定男方披露的文件不盡不實一事,男方其後嘗試呈上補充文件。 15.本席不予批准,原因是男方當時是有律師代表的,而陳詞裏男方亦指稱已完全被露文件。 16.經整體考慮案件後,本席認為男方提出這樣的上訴理據,既無合理勝算,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並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的理由。 1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給予答辯人上訴許可。 18.由於女方沒有就男方提出的申請提交任何回應文件,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妻子):由黃氏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丈夫):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吳 對 郭
譚 對 歐陽
李 對 吳
陳 對 王
武 對 陳
甘 對 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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