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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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就一項「入屋犯法罪」認罪而被裁定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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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62/2021 [2022] HKDC 11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6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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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就一項「入屋犯法罪」認罪而被裁定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 案情 2.案發期間,黃大仙美東樓進行重建,位處拆卸工程的地盤範圍內。 3.2021年7月25日09:58時左右,警員在涉案地盤附近巡邏,看見有人在美東邨美東樓6樓內走動。然而,當日應沒有建築工程。警員發現被告離開美東邨美東樓602室(“602室”),左手拿着一卷電線,右手則拿着一把剪鉗。 4.經搜查,在被告右褲袋裏發現一支螺絲批。被告向警員說進入602室用剪鉗剪銅線變賣。警員於是拘捕被告,罪名是地盤盜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偷竊602室裏的銅線變賣。 5.涉案地盤的管工證實有關電線是其公司榮發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財產,而其公司會變賣該些電線賺錢。該地盤由其公司圍封。不過,被告身上發現的剪鉗及螺絲批並非屬於其公司所有。 6.警方向被告錄取會面紀錄,被告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包括:他在2021年7月25日09:00時經大閘進入美東樓;他在美東樓6樓某房間內拾獲剪鉗及螺絲批,但記不起是哪個房間;他進入602室,用剪鉗及螺絲批剪電線和偷雜物變賣,但其後被警方截住。 被告背景 7.被告生於1964年12月,現年57歲,受教育至中四程度,已離婚,與前妻育有一現年31歲的女兒。被告無業,靠政府發放的綜援金過活,他的同居女友也是靠綜援金過活。 8.被告在干犯本案控罪前,有33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有12項是牽涉有不誠實罪行元素的盜竊或企圖盜竊罪的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陳詞 9.代表被告的劉大律師在其「求情陳詞」說:
討論 10.本案是一宗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根據R v Wong Man[2] 及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3],除非案件有加重或減輕刑罰的特別因素,否則對於一個成年的初犯者而言,量刑基準是30個月監禁。 1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Nguyen Van Quang[4]案的上訴人亦因干犯一項「入屋犯法罪」而被判處入獄33個月,在其判刑上訴中,上訴庭說:
12.與Nguyen Van Quang 案相同,本案涉案地盤正進行拆卸工程(該地盤由榮發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圍封),並非空置(周文英案的案發地點是已空置(vacated)的樓宇);而被告自案發日上午9時已經從大閘進入已圍封的美東樓,並走到6樓涉案單位用工具(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是被告帶去的,但他也有承認是在美東樓6樓某室內檢獲,可見他在剪掉涉案電線前,也曾費時間工夫去搜尋工具來犯案)剪開涉案電線以圖拿走並變賣,而他在涉案地盤逗留了差不多1小時(警員約於同日上午9時58分發現被告),本席不接納被告在本案中是一名機會主義者。 13.被告並無任何「入屋犯法罪」前科,而他最後一次干犯盜竊或企圖盜竊罪,已是2014年,故此本席不打算因他的盜竊或企圖盜竊罪前科而把刑罰上調。 14.參考了上訴庭在Nguyen Van Quang的「判案理由書」後,本席以30個月監禁作為本案的量刑基準;被告及早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的判刑折扣,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判刑有進一步折扣,因此本席判處被告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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