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源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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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發生在香港新界荃灣三陂坊2-12號仁信大廈(下稱「大廈」)。
Cites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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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54/2022 [2022] HKDC11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5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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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1.本案發生在香港新界荃灣三陂坊2-12號仁信大廈(下稱「大廈」)。 2.2021年11月29日約0320時,一名居民兼大廈保安員,發現2名男子趁着有人離開大廈時,先經正門入內,繼而進入升降機。約5分鐘後,5樓傳來敲鑿巨響,持續約3分鐘。事件報警處理。 3.同日0343時,警員到達現場,發現5樓C室的木門打開,鐵閘被撬,警員在C室其中一間睡房,發現被告人。警員搜查被告人,沒有發現工具,但在C室客廳的枱上,發現3支螺絲批。 4.被告人被拘捕,罪名是「入屋犯法罪」。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與朋友用螺絲批撬開C室木門及鐵閘,一起入屋偷竊。 5.原本與被告人一起的另一男子,在同日0349時,沿樓梯往下逃往大廈後門。 6.被告人因此面對1項入屋犯法罪,控罪指他連同另一身分不詳的人,作為侵入者進入大廈5樓C室,意圖在該處偷竊,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及(4)條。 7.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8.被告人現年35歲,在國內出生,約2005年來港,現與2名兄長同住。被告人現已成家立室,他的太太、5歲兒子及3歲女兒在國內居住。 9.被告人在港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後,投身社會工作,曾任地盤工人、中醫助理、超級市場店長、運輸工人等。他有2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1次與不誠實有關。他於2020年5月出獄後,擔任兼職廚師,月入只有港幣$6,000,在捉襟見肘的情況下,為搵快錢而干犯本案。 10.控方同意,涉案單位的業主在2015年過身後,單位便一直空置。 量刑 11.上訴法庭已經就入屋犯法罪定下清晰的判刑指引。發生在住宅物業內的入屋犯法罪,就成年的初犯者,在沒有加重或減輕處罰因素的情況下,恰當的量刑基準是3年監禁。(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 12.代表被告人的朱大律師陳述,涉案單位空置多年,無人居住,案發時是零晨3時許,雖然被告人曾使用螺絲批撬開木門及鐵閘進入單位,但沒有特定盜竊對象。朱大律師認為被告人的罪行,不會對住客做成困擾或恐慌,而本案亦沒有引致實質財物損失。 13.朱大律師引用案例(HKSAR v Chau Man Ying,CACC 43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佘伯池,CACC 196/2012,HKSAR v Lee Chiu Yui also known as Li Chiu Yui(李釗銳又名李朝銳)[2015] 1 HKC 323),認為涉及住宅物業內的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其實可以低於3年。本席認為,朱大律師引用的相關案例,都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原因是涉及的建築物都是已被棄置的,而住戶或用戶已全數撤離,故建築物內亦不會有貴重或他們仍想保存的物品。 14.本席不能忽視,大廈是住宅物業,並有人居住,案發時被告人需要使用工具,撬開涉案單位已上鎖的鐵閘及木門,因此縱使涉案單位本身已經多時沒有人居住,但並不是已被棄置的單位,亦可能有貴重或想保存的物品。 15.發生在非住宅物業內的入屋犯法罪,一般的量刑基準為2年半監禁(見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上訴法庭於HKSAR v Ng Wai Hing [2003] 2 HKLRD 338 一案指出,住宅物業內的入屋犯法罪較為嚴重,原因在於此類入屋犯法罪時常有機會與居住者對峙[1]。本席接納被告人早已知道涉案單位沒有人居住多時,因此他犯法時理應已預期沒有機會與居住者對峙。不過被告人必定早已留意到涉案單位沒有人居住,而且案發時攜帶爆竊工具,顯示他是有計劃行事。 16.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後,認同被告人犯案時沒有機會與涉案單位的居住者對峙,採用2年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不過案發時他夥同另一人犯案,亦有計劃行事,屬於加刑因素,本席決定加刑3個月至3年監禁。被告人的個人原因,不是減刑理由。除坦白認罪可獲得三分之一量刑扣減之外,本席找不到任何減刑理由,因此判監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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