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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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五項經修訂的控罪,分別為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一);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控罪二);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控罪三);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控罪四);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防擾罪(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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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05/2020 [2022] HKDC 10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1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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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五項經修訂的控罪,分別為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一);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控罪二);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控罪三);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控罪四);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防擾罪(控罪五)。 2.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及二,不承認控罪三至五。控方申請將控罪三至五留在法庭存檔,在無法庭批准之下,不得予以起訴。辯方對此無異議。本席批准此申請,所以此判刑只涉及控罪一及二。 案情(有關修訂控罪一及二) 背景 3.自2019年6月,香港出現了一連串的違法和暴力示威事件。 4.於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於網上Telegram即時通訊軟件建立一個稱為「實用工程知識分享頻道」(@engineernoextradition)的Telegram頻道,以下簡稱「TG頻道」。 5.TG頻道訊息頁顯示,「本頻道旨在分享各類有趣嘅工程知識俾所有人,希望能夠令各位可以發個好夢」(參考文件夾[Tab A1])。 6.根據反修例運動示威者常用的術語,「發夢」的涵意是指參與示威活動(尤其可能涉及違法行為),稱之為「發夢」,即用來逃避責任或被起訴的證據,意指有關行為僅在夢中發生(參考文件冊附件B(2)中的術語說明[Tab B (25)])。 7.TG頻道是由擁有者(即被告人)所創立,擁有者被賦予最大權限,包括轉讓TG頻道的擁有權、增減管理員、刪除貼文、刪除TG頻道等。 8.TG頻道只容許頻道擁有者(即被告人)及管理員(包括被告人)發布或刪除TG頻道上的訊息,TG頻道每個訊息旁只顯示頻道的名稱和照片,而非發布人用戶。 9.TG頻道作為公開網上頻道,容許網上任何用家瀏覽頻道內容,包括無訂閱TG頻道的Telegram使用者,或者無Telegram賬戶的公眾。 10.截至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被捕當日),TG頻道共有22,934名訂閱者(參考文件冊[Tab A1])及六個管理員賬戶。 11.該六個管理員賬戶全獲被告人的賬戶(名為「無言 支持警察」)設置為管理員。該六個管理員賬戶當中,三個為被告人操作的賬戶(名為「無言 支持警察」、「阿姆斯特朗回旋船加速噴氣式阿姆斯特朗炮」及「田園 封你路」)(參考文件冊[Tab A2])。 被告人的拘捕 12.有人在TG頻道上發布一些煽惑犯罪的訊息。經調查,警方於2020年5月28日拘捕TG頻道擁有者,即被告人。 TG頻道發布煽惑他人犯罪的訊息 13.警方從TG頻道,下載所有內容,妥善保存作調查用途。 14.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TG頻道發布共2,064條訊息,當中包括(有關經修訂控罪一及控罪二的訊息,被準確列印並載於一個文件冊,作為案情的一部分)。 15.(有關控罪一)22條煽惑他人犯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的訊息:這些訊息煽惑他人利用各種襲擊方法,按照製造及/或使用武器和設陷阱的指引,包括圖片、錄影及/或逐步詳列的指引,襲擊警務人員或其他人。有關訊息內容,煽惑他人利用以下各種襲擊方法,包括:
[參考文件冊[Tab C1-C22]訊息截圖[Tab G1-G3]、影片截圖— [DVD載於Tab H],作為案情的一部分。] 16.(有關控罪二)26條煽惑他人犯製造炸藥罪的訊息,這些訊息煽惑他人製造炸彈、爆炸品及爆炸性裝置,包括圖片、錄影及/或逐步詳列的指引。有關訊息內容,提及製作炸藥的成份、組合,包括:
[參考文件冊(Tab D1至26)訊息截圖及(Tab G4至8)影片截圖,(DVD載於Tab H),作為案情一部分] 17.文件冊Tab B術語說明表中解釋上述煽惑訊息中有關術語的意思。 被告人被拘捕、搜查及警誡供詞 18.2020年5月28日約0903時,偵緝警員11915(控方第一證人)拘捕被告人,罪名為串謀或者唆使謀殺。 19.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呢個實用工程知識分享頻道係我開嘅,但我都係轉載其他人內容。」被告人口頭承認的事項補錄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記事冊內。除了上述口頭招認,被告人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記事冊內也寫上「只是工程技術交流」。 20.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找到兩部智能電話,包括Sony Xperia XZ2 Premium Smartphone(「Sony電話」)及iPhone 7 Plus(「iPhone」)撿獲為證物。 21.警方(持搜查令)在被告人及其父母面前,搜查被告人住所,在被告人睡房撿獲被告人的桌上電腦(只有被告人使用)。 22.被告人在被捕當天(1350至1424時)的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承認以下事項:
被告人兩部電話及桌上電腦的數碼法理鑑證 23.案中iPhone及Sony電話均以密碼保護,被告人自願向警方提供密碼。被告人的桌上電腦並無任何密碼保護。 24.經檢驗案中iPhone及Sony電話(獲被告人同意及執行搜查令),警方發現如下:
25.經檢驗被告人的桌上電腦(執行搜查令),警方發現以下:
26.「無言 支持警察」賬戶於2019年10月22日,在TG頻道發布連結,設定報料功能,用作邀請其他人提供有關損毀財物或傷人的資訊,任何用戶都可以按連結,獲轉移到另一Telegram頻道內輸入訊息,向「無言 支持警察」賬戶作出在TG頻道發表煽惑犯罪的建議,待「無言 支持警察」賬戶審閱,「無言 支持警察」賬戶可以將被提供的訊息轉載至TG頻道。(參考[Tab F8(1)-(5)]訊息截圖)。 27.警方也檢索到被告人的「無言 支持警察」賬戶與其他個別Telegram使用者之間的聊天紀錄。從這些聊天紀錄可見,對於其他人就TG頻道的貼文內容或將會發布的貼文內容所作的請求或反映的意見,被告人曾作出回應,表示稍後會發布相關資訊。相應貼文其後在TG頻道上發布(參考[Tab F1-7]訊息截圖)。 28.被告人從TG頻道儲存一些訊息。被告人也儲存其他Telegram聊天群組頻道或Telegram使用者的訊息,標記為書籤或轉發至自行開設的聊天群組(聊天群組內除被告人本人外無任何成員),然後把部分儲存訊息在TG頻道上發布。 控罪基礎 29.被告人是TG頻道的擁有者,由2019年7月2日TG頻道建立當日,至他本人於2020年5月28日被拘捕當日,亦是TG頻道的管理員。 30.被告人承認,於2019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與TG頻道的其他管理員:
31.而該兩項協議如按照串謀人士的意圖得以落實,上述行為必會構成或涉及協議的一方或多於一方干犯煽惑他人犯上述兩項罪行。 32.附件有一個文件冊。 定罪紀錄 33.被告人是初犯。 求情 34.被告人現年30歲,出生於香港,接受教育至大學學士學位程度。自2015年起,被告人任職樓宇建設工程師冷氣工程,月薪約港幣27,000元。案發前,被告人計劃報讀碩士學位課程,並計劃於2022年至2023年度成為註冊工程師。 35.被告人未婚,與父母同住,成長於健康家庭,關係融洽和諧。父親是退休人士,母親是家庭主婦。他有一位兄長,任職機電維修員。案發前,雙親主要由被告人照顧,被告人亦有負責家庭日常開支。 36.被告人自被捕還押至今已逾時1年8個月。還押期間,他分別報讀了工程英語課程,及自行進修外語如日語、歷史、等等,裝備自己,並打算服畢刑期,重投社會時,繼續報讀碩士學位課程,重新向成為註冊工程師的目標出發。 37.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人、女朋友、前上司、現任同事及朋友撰寫。被告人雙親因學歷、年紀及疫情等問題,未能親筆撰寫求情信,而這點已反映在被告人女朋友的信件中。 38.綜合來說,從求情信中可見,被告人的背景良好,為身邊的人帶來正面能量,例如他帶領女朋友走出負面情緒的陰霾;他在學習及工作遇到困難時不放棄;他向有需要的朋友伸出援手;他連番鼓勵及引領朋友們重回生活正軌。他在朋友之間及工作上獲得讚賞,被視為良師益友、盡忠職守、熱衷工作,及是品格良好的人。 39.案發時,正值社會氣氛動盪不穩的高峰期。被告人受氣氛影響,未曾細思其行為帶來的影響,而作出如此不智的舉動。他的行為是一次,並不符合其一貫性格的獨立事件。 40.辯方重點指出,兩項控罪無量刑指引。相關控罪的訊息為一般性貼文,無就特別事件、單一特定暴動事件、特定地點或時間等等,作出煽惑TG頻道訂閱者犯罪。調查期間,被告人的態度合作,願意提供密碼、資訊,配合警方調查,節省時間及資源。被告人坦白承認TG頻道是由他創立,亦有轉發其他用戶提供的訊息,而大部分訊息是轉發訊息,當中內容包括含字眼如「巴打/絲打建議」、「巴打/絲打投稿」、「手足分享」、「手足提議」等等字眼。 41.從被告人求情信可見,還押期間,他一直反思其行為,明白自己小看了該些訊息的煽動效果,亦因而冇執意申請保釋,選擇承擔法律責任,反映其悔意充足。就事件對父母、女朋友及朋友帶來的影響,他感到愧疚。他無因為本案犯錯而放棄自己,反而希望積極運用刑期時間裝備自己,並在服刑完畢後,對身邊及社會作出彌補,不再干犯控罪。他重犯機會極微。 42.本案審前覆核聆訊前,被告人已透過律師代表向法庭及控方表示承認控罪一及二。 43.以兩項控罪訊息的相關及重疊性與及總刑期的原則,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刑期同期執行。 44.控辯雙方都呈上案例給法庭參考。 判刑 45.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郭大律師為被告人提出的求情說話。 46.在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1],上訴庭指出,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煽惑罪的要旨是,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無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及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間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罪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定為其標的罪行之最高刑罰,原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即使煽惑者無犯該罪行,但基於他煽惑他人干犯該罪行,其煽惑罪責與該罪行的罪責有必然的關係,故法庭量刑時,須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標的罪行之刑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見判詞第33至36段) 47.上訴庭亦指出,該案答辯人犯案時,香港正經歷連串持續及嚴重的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當中有不少是大規模、長時間及影響廣泛地區或多個地點的暴動,或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答辯人在該些社會氣氛及環境下,煽惑他人干犯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明顯加強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在互聯網發放訊息,可以很快及廣泛的傳播開去。 48.本席認為,上述香港社會情況及透過互聯網發放訊息,可迅速及廣泛地傳播開去適用於本案的情況。 控罪一 49.《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訂明此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上訴庭無訂下量刑指引。 50.本案涉及22條訊息,橫跨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5月24日約九個多月,內容煽惑他人用不同方法襲擊警務人員或其他人,當中包括有用毒性、腐蝕性物品、火、汽油彈、使用暴力攻擊人體脆弱部位、自製武器及/或陷阱,亦都以文字圖解,相片、短片及/或連結分析、教導及/或示範相關自行製作、實行方式,合共建議超過十多種襲擊方式。 51.以案發時的社會背景情況下,本席認為,此犯案時間是相當長,而內容建議多種自製、自學的襲擊方式,明顯是煽惑及鼓吹他人使用暴力、違法手段來表達不滿、仇恨,嚴重危害公眾安全及秩序。 52.此外,內容煽惑他人襲擊的對象主要是警務人員,所建議的襲擊方式當中有多個涉及使人致命及/或相當可能有使人致命的風險,例如:低頻武器可使臟腹器官產生強烈共振,輕者肌肉痙攣、全身顫抖、呼吸困難;重者可能血管破裂、內臟移位、受損,乃致迅速死亡;留意警察裝備的弱點,如頸,有好多重要血管,好多時佢哋都冇保護。觀塘手足成功𠝹頸就知有用……咁一刀深割,收埋佢哋皮。警甴就算死唔去中風終身殘廢仲好,等佢成世慢慢受;喺水炮車附近嘅手足留意 請求其拎啲沙扔水炮車側邊嗰塊柏葉 塞咗佢個入風位 等到入面嘅友焗死;各位知唔知 其實氯酸鉀係好高毒性10g都已經可以整死一個人 如果將啲毒藥或者氯酸鉀融咗入大廈嘅食水 俾班狗飲 你哋估會點?。本席認為,這些足以反映,內容鼓吹以無底線程度地襲擊警務人員,而多個涉及投擲腐蝕性、易燃物品及/或爆炸品也隨時殃及其他無辜的人之生命及財產,情節十分嚴重。 53.辯方指出,22則訊息為一般性貼文,並無就特定事件、單一特定暴動事件、特定地點或時間作出煽惑TG頻道訂閱者犯罪。即使如此,但正如前述,犯案時間相當長,加上案發時的社會背景情況,本席認為,內容煽惑及鼓吹他人向警務人員使用暴力,是長時間及持續地對正常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構成嚴重潛在威脅,亦對公眾安全造成危害,絕不較針對特別特定事件、地點或時間的嚴重程度為輕,亦可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54.控方交代不到哪些訊息不屬於轉載訊息。本席以辯方陳詞指大部分訊息為轉發訊息的基礎來考慮。即使如此,根據被告人與其他Telegram使用者之間於2019年8月6日至11月16日的聊天紀錄,被告人回應的性質有多方面,例如:有關在紅綠燈柱間綁魚絲線的課題,被告人向對方提供意見,「其實重點應該係令狗睇唔到 我覺得不如咁啦 喺前線路障前set 咁會冇咁易TK 始終隱藏性係好重要。」;有關手足提議整弓的課題,被告人的回應表示「自己會研究對方建議製作弓嘅方法。」;被告人與對方交流襲擊方法的意見,例如:有關簡易氣槍製作,被告人回應「明白 其實我自己上網睇射釘之類 既可以射到好勁 如果個樽夠硬淨嘅話 可以打到大過2J 最重要係睇個樽頂到幾多 不過你呢條片 我都研究下先」;有關破壞港鐵設施,「我知所以我建議人搞會影響停站嘅嘢 我自己都知青衣control centre可以控制到好多嘢 甚至乎搞大圍嗰電房都可以搞到成條東鐵 但係冇人搞 如果禁咗個站嘅急停先再搞會好好多 唯有提提手足要禁咗個急停 先掟嘢落路軌」等等,加上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在其頻道發布連結,邀請他人報料,提供有關損毀財物或傷人的資訊,亦與報料人討論這些資訊,並提出建議。本席認為,就這些訊息內容而言,被告人的角色不只是純粹轉發,而是積極及主動的參與,提供意見。換言之,這些轉發訊息內容當中融入了被告人的意見分析及資料整理,加重案情的嚴重性。 55.被告人知道案發時涉案頻道約有二萬名的訂閱者,而他身為創立、擁有及管理人也必然知道這些頻道是公開網上頻道,容許網上任何用家瀏覽其內容。換言之,涉案訊息除了可在短時間內煽惑人數眾多的訂閱者,亦可以煽惑其他互聯網使用者,加劇案情及後果的嚴重性,即潛在危險。 56.整體而言,本席認為,應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控罪二 57.《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訂明此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14年。 58.涉案的貼文共26則,橫跨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4月22日,大概5個多個月,內容是煽惑他人製作多種不同形式的爆炸品、炸彈及爆炸性裝置,使用火柴頭、氣體罐及樽、氣體、易燃物料、化學原料,甚至直接使用爆炸品等,並附有文字、相片、短片、連結及/或圖解,提供詳細指引、教導及示範。 59.涉案貼文時間上明顯與控罪一貼文的時間有重疊,而涉案貼文的內容當中提到,例如:香港人想升級嘛;有手足成功用火柴頭做咗個手掟武器出嚟;手足分享地雷製作方法;用途:鋅+流推進器可以改善現時射程有限嘅問題 亦可以作為火繩槍嘅彈藥;搵個膠樽倒少少通渠水落去同埋鋁條(可以用錫紙磨碎或者汽水罐) 下次出咗火魔法果陣可以掟出去 係會爆炸嘅;亦都多謝手足掟咗個咁有手既設計黎 各位可以用呢個設計 再加一個廁紙筒同埋大量火柴頭或者黑火藥 就可以做到大殺傷力武器,加上控罪一貼文的襲擊方法當中涉及使用火魔法,即向警務人員身上掉汽油彈。本席認為,整體而言,反映涉案的26個貼文與控罪一貼文有關連,同樣有著傷害他人的主旨,對象尤其是警務人員。 60.即使如辯方所指是一般性貼文,無就特別事件、單一特定暴動事件、特定地點或時間等等,作出煽惑TG頻道訂閱者犯案,本席認為,犯案時間亦相當長,加上案發時的社會背景情況,內容煽惑及鼓吹他人使用具大殺傷力的爆炸方式,同樣是長時間及持續地危害警務人員的安全及整體公眾安全。 61.此外,內容也清楚顯示,建議的製作過程當中,有些本身是有危險性,例如:爆炸魔法就有一定危險性嫁啦 安全第一 都係果句 做得就唔好驚;KMnO4係受管制的化學品,其使用須知,此物化學性不穩定,會自燃自爆,不能將佢混合其他嘢後再磨擦/撞擊/曬太陽,否則會自爆;有關硝石製作方法 最後要提一提各位 由於過程中會釋出大量氨氣 建議各位係通風良好既地方進行實驗。換言之,相關製作過程,除了危害製作者的自身安全外,亦將身處他附近的無辜人士,例如家人、鄰居的安全及財產處於險境。 62.從被告人與其他Telegram使用者之間的聊天紀錄可見,他的回應性質,例如:2019年11月10日就「BL」的訊息有關爆炸魔法,附上連結,遇火會爆炸,可在火魔口補上/改良」,「無言 支持警察」回應「有 我遲d可以執一執。」;2019年11月16日,就3的訊息,有關火柴頭成份是黑火藥,使用火柴頭及火柴盒邊製作投樽武器,「無言 支持警察」的回應是「我稍後出個改良版,有手足掟左片過黎,我有新既做法,不過俾少少時間我。」。本席認為,這些反映,被告人的角色不只是純粹轉發,而是積極及主動的參與、提供意見,轉發的內容當中,亦融入了他的意見分析及資料整合。 63.毫無疑問地,涉案訊息可在短時間內煽惑人數眾多的TG頻道訂閱者及其他互聯網使用者,嚴重危害警務人員及公眾安全。 64.雖然此控罪的最高刑罰較控罪一為輕及犯案時間較短,但正如早前分析,涉案貼文的主旨同樣是為了傷害他人,尤其是警務人員,5個多月的犯案時間明顯是長,而所提議的方式,不論在製作過程中或是製成品被實際使用時,也極具殺傷力,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的安全。本席認為,整體嚴重程度與控罪一相若,故此5年的監禁量刑起點是合適的。 65.正如辯方接受被告人的認罪較遲,故不會得到三分之一的認罪折扣。考慮到被告人在審前覆核聆訊前已經表明認罪意向,本席給予他25%的認罪折扣,故此,就每一項控罪,認罪後應為45個月的監禁。 66.兩項控罪涉及煽惑不同性質的罪行,但正如早前分析,主旨基本上是重疊,時間上亦大部分重疊。因此,本席認為,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是合適的,也符合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67.進一步考慮到被告人是初犯,調查期間態度合作,省卻警方破解密碼的時間及資源,本席對於他在還押期間積極進修和希望出獄後能夠報答家人及回饋社會的求情及表現,予以肯定,本席接受他已汲取教訓,重犯機會微,酌情給他扣減3個月。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有效的扣減因素,故判他監禁的總刑期為42個月。
[1] [2021] CAAR 16/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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