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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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 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指稱他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警務人員。
Cited by 5 cases · Cites 7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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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61/2022 [2023] HKDC 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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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 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指稱他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警務人員。 承認事實 2.2021年月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當天,有人在網上呼籲於香港島一帶示威。 3.2021年7月1日約 22:05時,一名被調派到銅鑼灣崇光百貨外駐守並應對示威呼籲的警員突然被從後走近的中國籍男子梁先生用軍刀插了左上背一下。其他在場警務人員試嘗制服梁先生時,他立刻後退,把8只USB撒落地上,再用同一把軍刀自插左胸兩下。梁先生其後於當天23:20時在律敦治醫院證實不治,被刺傷的警員被送往醫院治療。梁先生襲擊警員及相關事宜經新聞廣泛報導後眾所周知。 被告人的行為 4.案發期間,被告人是入境事務處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當時,香港高等法院批出的HCA 2007/2019經修訂命令(日期:2019年11月15日)仍有效。該命令是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作出一些行為,其中包括故意在任何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連登討論區及Telegram)上發布任何目的在於鼓勵或煽惑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的信息,意圖或可能在香港境內非法導致任何人遭受身體傷害。 5.2021年7月2日,被告人在香港連登討論區(香港人廣泛使用的網上論壇)用個人帳戶 @叻啦叻啦(ID : 56546)張貼以下帖文,所有香港連登討論區用戶都可看到該些帖文:
6.被告人張貼的帖文或內容,意思是 “斬黑警” (即貶稱警務人員,所指的行為包括至少用有刀刃的利器傷害警務人員)。 7.同日,其他香港連登討論區用戶回應涉案討論帖文,共有4個回覆、34個 “正評” 及4個 “負評” 。 8.被告人的香港連登討論區帳戶更被發現曾張貼大量政治議題帖文,包括一些陳述,內容為支持2019年6月以來的暴動及其他非法活動,以及仇視警方及政府。 拘捕被告人和調查 9.2021年7月5日,被告人在油麻地一帶被拘捕,罪名是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警方向被告人指出的案情包括被告人用 “@叻啦叻啦” 帳戶張貼上述涉案帖文及信息。被告人在現場被拘捕後於警誡下聲稱 “一時貪玩” 才發布該些帖文及信息( “啊Sir,係因為銅鑼灣襲警件事,我被網上嘅人嘅言論影響咗,我一時貪玩先係連登發呢啲帖文。” )。該些警誡陳述記錄於拘捕人員的記事册,由被告人妥為簽署。被告人於其後的警誡會面中保持緘默。 10.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檢獲兩部流動電話,被告人自願提供兩部流動電話的解鎖密碼,並由警方作出記錄。其中一部流動電話(牌子:SONY)登入了香港連登討論區帳戶 @叻啦叻啦(ID:56546)。警方給該兩部流動電話的內容拍照,包括SONY流動電話內關於香港連登討論區帳戶 @叻啦叻啦(ID:56546)的內容及涉案帖文內容。 11.涉案討論帖文其後被香港連登討論區删除。 12.在2021年7月1日事件的背景下,並鑑於上文所載被告人的行為,被告人於上述網上論壇發布帖文或內容,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警務人員。 背景及減刑陳詞 13.袁大律師在減刑陳詞提出了以下重點:首先,就被告的個人背景,被告現年35歲,已婚,有一名2歲女兒,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教育程度至大學,時任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被捕後已失去該份工作。辯方呈上求情信,指他是一名正直及樂於助人的人,一直奉公守法,因為受到當時社會氛圍的影響,賠上了穩定的工作及前途,現已痛定思痛,希望法庭輕判。 14.綜合袁大律師的減刑陳詞,他的陳詞重點如下:首先被告不是名人,引來回覆不足50人。第二,被告發出帖文後亦沒有引來其他人襲擊警務人員。第三,被告對使用社交媒體的敏感度不足,因施襲人自刎身亡以致一時激動,犯下大錯。第四,被告調查期間態度合作,讓警方登入他的智能電話作出調查。 15.辯方提交減刑陳詞及援引不少案例,並提出雖然即時監禁無可避免,量刑基準應以月計監禁。 討論和判刑 16.在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CAAR 16/2020/[2022] 4 HKLRD 990,判案日期為2021年4月20日。就涉案的非法煽惑他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的罪名,上訴庭經覆核後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15個月監禁。本席把當中論述加以引用及微調如下。 17.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inchoate offence)[1]。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R v Curr [1968] 2 QB 944。 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R v Higgins (1801) 2 East 5。 18.煽惑罪的要旨是:
19.至於煽惑罪的懲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
20.第101I(2)(c) 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訂為其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原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雖然煽惑者沒有犯該罪行,但因為他煽惑他人犯該罪行,其煽惑的罪責和該罪行的罪責有必然的關係。故此,法庭為干犯煽惑罪者量刑時,需要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後者的刑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以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21.本案涉及的是煽惑他人干犯涉及暴力的襲擊。在黃之鋒案,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都強調,涉及暴力(非法集結)是嚴重的罪行,法庭在判刑時需要充份考慮阻嚇和懲罰。煽惑他人干犯涉及暴力(非法集結)當然也是嚴重的罪行,法庭在判刑時同樣需要充份考慮阻嚇和懲罰。總的來說,被告人的罪責,必須處以有足夠懲罰和阻嚇的判刑,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 22.至於刑期方面,本席根據上述案例,把有關煽惑的言論和情景一併考慮,再比較其他類似的例子,再量度罪責的高、中、低。 23.在潘榕偉一案,被告人發出帖文,指新屋嶺扣留中心有黑警向女示威者注射鎮靜藥物,進行性侵犯、強姦、輪姦等行為,事後很多受害者自殺,屍體被人從高處掉下,黑警完全沒有停手,有男示威者被迫觀看女示威者受辱過程,太平紳士收到舉報後向保安局長要求視察新屋嶺扣留中心,遭到拒絕,這些訊息是一位黑警舊同學在聚會中酒後說出來的。被告人的第2次帖文,呼籲全民包圍新屋領,救出義士。上訴庭就該案定下15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主要原因有5個。第一,香港正經歷連串、持續並嚴重的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景煽惑他人以暴力解決問題,明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第二,被告人呼籲他人包圍新屋嶺扣留中心,不但阻礙中心的運作,更正面挑戰警方執法。第三,被告人在帖文的用字和指控,挑起仇警情緒,影響警方執法。第四,被告人在一個超過一萬名會員的群組發出這些帖文,傳播力快,罪責更重。第五,被告人為了增加帖文的可信性,虛構黑警舊同學「爆料」,一錯再錯。 24.在許珮怡一案DCCC 177/2020/[2021] HKDC 504,判案日期2021年4月20日。該案的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及一項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期間,被告人串謀其他人,參與管理Telegram某個頻道,以廣播訊息,針對政府、警方、敵對人士,包括:第一,公開發布訊息鼓勵他人提供該些人士的個人資料或親友資料。第二,有系統地發布上述人士的資料。第三,發布仇恨性的言論。第四,公開鼓勵他人針對受害人作出襲擊損毁財產等暴力行為。原審法官以4年及20個月為量刑基準,經考慮遲來的認罪,最終判刑為3年及15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監禁。 25.另一宗裁判法院案件,何兆麟一案ESCC 211/2020,被告在天下制裁集會的前一天在金鐘地鐵站外發表仇警言論,包括:「殺死全香港嘅警察」、「我同你地係血海深仇⋯⋯過去人民起義係將警察剁成肉醬」、「助紂為虐,你搵幾個警察出嚟起義呀?一個都唔夠膽起義,雙手沾滿鮮血」,言論發表長達10分鐘,被告被控一項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被判監5個月。 26.另外,在蔡易文一案 DCCC 1059/2020/[2021] HKDC 1499,判案日期2021年12月2日。該案被告在網上發表的言論包括:「今日幾個popo被打爆缸,雖然滿頭鮮血,但無打裂頭顱(頭骨),其實都是皮外傷。大家要知道若果頭被重擊,失憶(或局部失憶)的可能性很高,失憶就無法指控任何人,否則被打的人認得和記得對方個樣或特征,會有手尾跟,所以要盡力而為學 (popo)」。其後,帖文引起86個讚好及23個留言。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有罪,原審法官將量刑基準定在8個月監禁。 27.根據以上案例,法庭需要考慮的量刑因素包括:第一,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第二,是否單一的煽惑、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第三,是否突發或有預謀。第四,就可能產生的後果,預期參與的人數,與其暴力的程度,與其暴力的規模,可能引致的後果,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第五,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嚴重襲警的暴力行為。第六,涉及的地點。 28.應用上述因素於本案,本案被告不是名人,他的帖文引來共有4個回覆、34個 “正評” 及4個 “負評” 。換言之,回應被告的訊息不足50人。第二,被告的帖文,似乎不是單一帖文,他開啟帖文後,進一步留下6項訊息,以便推廣他的開啟帖文,再製造看似回應,進一步提升激進程度。第三,被告雖然煽惑他人,明顯受到早一天有人襲擊警務人員後自刎身亡的事件影響而發布有關訊息。第四,雖然被告煽惑他人以刀襲擊警務人員,但沒有具體計劃如何行事,煽惑言論較為概括。第五,煽惑言論後也沒有實際產生嚴重襲擊警務人員的行為。 29.把本案的情節和上述案件比較,嚴重程度及罪責的程度屬於低,比起潘榕偉案、許智傑案 [2022] HKDC 1076、伍文浩案[2022] HKDC 471、蕭張龍案 [2021] HKDC 1534等較輕微,但比起何兆麟一案較為嚴重,和蔡易文一案相若。本案的控罪性質及被告罪責比起上述4宗案件輕微的原因包括該些案例涉及多項控罪,有的犯案時間比較長,有的包含管理社交媒體Telegram,有的犯案多於一人,有的在超過1萬人的群組貼文,有的煽動性內容有加強作用包括有黑警舊同學爆料等等,有的在煽動性貼文後引來一些人士響應呼籲。本席把本案量刑基準定在10個月監禁。經考慮被告人調查期間合作,過去一直奉公守法,時任入境事務處高級入境事務助理員,被捕後已失去這份工作,但是他選擇認罪,有真正悔意,加上即將要和年幼的女兒分離一段時間,經過是次慘痛的教訓後,被告人已有所成長,相信重犯機會不高,酌情扣減1個月監禁,再扣減認罪的三分一,最終刑期為6個月監禁。 30.誠言,在科技發達的時代,社交媒體提供了資訊的方便,也增加了散播假新聞和仇恨言論的風險,社交媒體的設計也往往出現無限推送某一種喜好的訊息,局限了多元訊息接收,進一步把不同立場的人撕裂,貼文者也會「留下足跡」。雖然大部分人是理性行事,難免有一些激進的人士透過社交媒體進行違法或煽惑行為。使用社交媒體的人士,應該三思而後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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