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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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3項控罪,分别為控罪1及3的「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 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控罪5的「煽惑他人而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32(1)(a) 及 (3) 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第一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指被告在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意圖使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前述的司法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第三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指被告在2021年7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警務人員。第五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2年2月7日至2月10日期間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名傳染病感染的他人(新冠肺炎),藉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或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等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Cited by 8 cases · Cites 8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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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4/2022 [2023] HKDC 6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1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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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3項控罪,分别為控罪1及3的「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 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控罪5的「煽惑他人而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32(1)(a) 及 (3) 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 條予以懲處。第一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指被告在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意圖使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前述的司法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第三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指被告在2021年7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署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前述的警務人員。第五項控罪的罪行詳情指被告於2022年2月7日至2月10日期間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名傳染病感染的他人(新冠肺炎),藉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或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等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2.被告人在區域法院答辯日提訊程序階段提出認罪商討,並為控方接受。因此,被告人的其他控罪存檔,不予起訴。 承認事實 A. 被告人使用連登帳戶“雲海” 3.案發期間,連登是廣為使用的網上平台,用戶可發起討論帖子,在帖子下發表評論或帖文等,用戶編號及所選用的顯示帳戶名稱可識別用戶。在本案中,被告人使用名稱為“雲海”(用戶編號:#19557)的連登帳戶,在連登上發布相關內容。 B. 控罪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涉及傷害司法人員) B.1 關鍵時間對司法人員的廣泛辱罵 4.自2019年6月起,發生多宗事件涉及暴動及非法行為,多人被拘捕檢控,他們被帶上法庭,法庭經司法程序,妥為裁決控罪。在上述背景下,有人發出多項陳述當中包括要以違法等行為威脅司法人員履行司法職責。原訟法庭在高院民事訴訟2020年第1847號批出強制令,由2020年11月13起生效,其後按命令繼續生效,包括禁止恐嚇、騷擾、侵擾、威脅或煩擾任何司法人員的行為,強制令內容已妥為告知公眾,而事實上公眾亦清楚知悉內容。 B.2 涉案連登發布的內容 5.2021年5月29日,連登用戶“極速神驅”發起討論帖子,題為“律政司絕不姑息恐嚇法官的嚴重違法行為”,第一則帖文(#1)引述政府就上述標題大致內容所作的公布。警方保存相關題為“律政司絶不姑息恐嚇法官的嚴重違法行為”的討論帖子以及下方評論部分的完整截圖[1]。當中顯示同日(2021年5月29日),被告人以連登帳戶“雲海”在該帖子的評論部分(#39)發布評論,表示“殺曬d法官就岩”。根據警方保存相關發布的截圖,該評論沒有獲得正評或負評。 6.被告人上述發表的內容旨在煽感他人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導致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有關發布意思是指要“殺害”司法人員(即要在該行為中至少包括使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並有意圖如此)。被告人上述發表的內容之前在同一討論帖子下其他用戶的評論包括針對司法人員的種種辱罵,部分更指名道姓。 C.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涉及傷害警務人員) C.1 2021年7月1日有人以刀突然襲擊警方後自殺 7.2021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有人在網上呼籲於香港島一帶示威。 8.2021年7月1日晚上時分,一名調派到銅鑼灣崇光百貨外駐守去應對示威呼籲並正在執行職務的軍裝警員被一名男子梁先生突然從後走近用刀插了左上背一下。其他在場警務人員嘗試制服梁先生時,梁先生把載有包括其遺書等內容的USB 撒落地上後再用同一把刀自插左胸而自殺。被如此刺傷的警員則送院治理。 9.梁先生襲擊警員並且自殺後,政府發表公開聲明譴責,指該行為屬恐怖襲擊。梁先生襲擊警員並且自殺及相關事宜經新聞廣泛報道後眾所周知。 C.2 涉案連登發布的內容 10.2021年7月 7日即上述事件發生數日以及政府已經公開讉責並指該行為屬恐怖襲擊後,被告人以連登帳戶“雲海”發起題為“我諗到一個方法分散班狗”的討論帖子。警方保存相關題為“我諗到一個方法分散班狗”的討論帖子以及下方評論部分的完整截圖[2]。當中被告人發布包括以下帖子或評論的內容,部分詳情如下:
11.2021年7月7日開始,上述討論帖子因為被告人重複發布“推”字的評論以置於連登平台的頂部,便於其他用戶取覽。被告人也有回應其他連登用戶在相關討論帖子下的評論,並在同日發布最後評論(#25)。根據顯示在附件B的內容,被告人發起的上述討論帖子,整個帖文共25項發布內容(#1至 #25),合共0項正評和0項負評。 12.被告人上述發表的內容旨在煽惑他人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有關發布是以梁先生襲擊警員並且自殺的事件為相關背景和語境,意思是指要透過不同手段把警務人員分散好使容易殺掉,並提出以刀箭之類的工具殺害警務人員(即要在該行為中至少包括使警務人員受傷害並有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 D. 控罪5:煽惑他人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D.1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 13.自2020年1月香港錄得首宗2019冠狀病毒病個案以來,政府採取不同措施防控疫情。在相關發布內容的關健時間,政府推出了多項不同措施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及該條例訂立的規例並仍然生效。 D.2 涉案連登發布的內容 14.發表的內容旨在煽惑自知屬2019冠狀病毒病接觸者或受2019冠狀病毒病感染的他人,藉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或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15.2022年2月7日當時仍然是2019冠狀病毒病防控期間,被告人以連登帳戶“雲海”發起題為“其實與病毒共存個權係我地自己身上”的討論帖子,警方保存相關題為“其實與病毒共存個權係我地自己身上”的討論帖子以及下方評論部分的完整截圖[3]。當中被告人發布包括以下帖子或評論的內容,部分詳情如下:
16.2022年2月7日至10日期間,從7日開始,上述討論帖子因為被告人重複發布“推”字的評論以置於連登平台的頂部,便於其他用戶取覽。被告人也有回應其他連登用戶在相關討論帖子下的評論,並在10日發布最後評論(#540),當日後相關討論帖子下沒有進一步的評論留言。根據顯示在附件C的內容,被告人發起的上述討論帖子,整個帖文共543項發布內容(#1至 #543),合共3523項正評和402項負評。 17.發表的內容旨在煽惑自知屬2019冠狀病毒病接觸者或受2019冠狀病毒病感染的他人,藉身處任何公共運輸工具,或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娛樂場所、聚會地方、會社或酒店,或在該處的行徑,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 拘捕被告人及其他相關事項 18.經過調查後警方在2022年2月11日於中環一帶因本案所涉及《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所訂罪行而拘捕被告人。被告人被拘捕後,在警誡下承認是連登帳戶“雲海”的使用者,但否認意圖使他人傳播2019冠狀病毒病。 19.調查期間被告人同意警方檢驗他的流動電話並作紀錄,被告人的流動電話發現連登帳戶“雲海”已登入及其使用紀錄。 20.在其後關於包括控罪5而進行的首次警誡會面中,被告人確認是連登帳戶“雲海”的使用者,但堅持否認意圖使他人傳播2019冠狀病毒病。在關於包括控罪1而進行的其後的警誡會面中,被告人被問及相關內容時保持緘默。 21.被告人是經常使用連登的活躍用戶,以連登帳戶“雲海”的名稱在連登發表大量其他內容,性質一般以反政府為主,除了上控罪1、3、5涉及的行為外,作為背景被告人也曾經在相關時段內使用該連登帳戶發布其他內容,包括聲稱梁先生傷害警務人員的行為具有正當理由及其他傳播2019冠狀病毒病的內容等。 背景及減刑陳詞 22.關大律師準備了一份詳細的書面減刑陳詞。首先,就被告的個人背景,被告現年32歲,未婚,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教育程度至大學,被捕時從事冷凍工程。辯方呈上求情信,指他品格良好,有上進心,一直奉公守法,因為受到當時社會氛圍的影響,在互聯網上發表激進言論,現已痛定思痛,希望法庭輕判。 23.綜合關大律師的減刑陳詞,他的陳詞重點如下:首先,被告不是名人,第一項控罪(散播殺害法官言論)及第三項控罪(散播襲擊警察言論)帖文後,基本上沒有甚麼人作出回應,但第五項控罪經帖文後(散播新冠病毒言論),引來3,000多人的正評。第二,被告發出帖文後亦沒有引來其他人襲擊警務人員。第三,被告對使用社交媒體的敏感度不足,每次因應政府部門發表一些公告後,例如律政司呼籲公眾不要恐嚇法官、有人向警察施襲後自刎身亡,政府譴責事件為恐怖襲擊,以致被告情緒激動,犯下大錯。第四,被告調查期間態度合作,讓警方登入他的智能工具作出調查。第五,辯方提醒法庭第五項控罪的標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第二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4.辯方提交減刑陳詞及援引不少案例,並提出雖然即時監禁無可避免,量刑基準應以月計監禁。並主張第一項控罪及第三項控罪的基準約為8至10個月監禁,第五項控罪的基準不應超過3個月監禁。 討論和判刑 25.在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CAAR 16/2020/[2022] 4 HKLRD 990,判案日期為2021年4月20日。就涉案的非法煽惑他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的罪名,上訴庭經覆核後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15個月監禁。本席把當中論述加以引用及微調如下。 26.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inchoate offence)[4]。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R v Curr [1968] 2 QB 944。 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R v Higgins (1801) 2 East 5。 27.煽惑罪的要旨是:
28.至於煽惑罪的懲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
29.第101I(2)(c) 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訂為其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原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雖然煽惑者沒有犯該罪行,但因為他煽惑他人犯該罪行,其煽惑的罪責和該罪行的罪責有必然的關係。故此,法庭為干犯煽惑罪者量刑時,需要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後者的刑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以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30.本案涉及的是煽惑他人干犯涉及暴力的襲擊。在黃之鋒案,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都強調,涉及暴力(非法集結)是嚴重的罪行,法庭在判刑時需要充份考慮阻嚇和懲罰。煽惑他人干犯涉及暴力(非法集結)當然也是嚴重的罪行,法庭在判刑時同樣需要充份考慮阻嚇和懲罰。總的來說,被告人的罪責,必須處以有足夠懲罰和阻嚇的判刑,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 31.至於刑期方面,本席根據上述案例,把有關煽惑的言論和情景一併考慮,再比較其他類似的例子,再量度罪責的高、中、低。 32.在潘榕偉一案,被告人發出帖文,指新屋嶺扣留中心有黑警向女示威者注射鎮靜藥物,進行性侵犯、強姦、輪姦等行為,事後很多受害者自殺,屍體被人從高處掉下,黑警完全沒有停手,有男示威者被迫觀看女示威者受辱過程,太平紳士收到舉報後向保安局長要求視察新屋嶺扣留中心,遭到拒絕,這些訊息是一位黑警舊同學在聚會中酒後說出來的。被告人的第2次帖文,呼籲全民包圍新屋領,救出義士。上訴庭就該案定下15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主要原因有5個。第一,香港正經歷連串、持續並嚴重的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景煽惑他人以暴力解決問題,明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第二,被告人呼籲他人包圍新屋嶺扣留中心,不但阻礙中心的運作,更正面挑戰警方執法。第三,被告人在帖文的用字和指控,挑起仇警情緒,影響警方執法。第四,被告人在一個超過一萬名會員的群組發出這些帖文,傳播力快,罪責更重。第五,被告人為了增加帖文的可信性,虛構黑警舊同學「爆料」,一錯再錯。 33.在許佩怡一案DCCC 177/2020/[2021] HKDC 504,判案日期2021年4月20日。該案的被告人承認一項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及一項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2019年8月12日至11月28日期間,被告人串謀其他人,參與管理Telegram某個頻道,以廣播訊息,針對政府、警方、敵對人士,包括:第一,公開發布訊息鼓勵他人提供該些人士的個人資料或親友資料。第二,有系統地發布上述人士的資料。第三,發布仇恨性的言論。第四,公開鼓勵他人針對受害人作出襲擊損毁財產等暴力行為。原審法官以4年及20個月為量刑基準,經考慮遲來的認罪,最終判刑為3年及15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年監禁。 34.另一宗裁判法院案件,何兆麟一案ESCC 211/2020,被告在天下制裁集會的前一天在金鐘地鐵站外發表仇警言論,包括:「殺死全香港嘅警察」、「我同你地係血海深仇⋯⋯過去人民起義係將警察剁成肉醬」、「助紂為虐,你搵幾個警察出嚟起義呀?一個都唔夠膽起義,雙手沾滿鮮血」,言論發表長達10分鐘,被告被控一項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被判監5個月。 35.另外,在蔡易文一案 DCCC 1059/2020/[2021] HKDC 1499,判案日期2021年12月2日。該案被告在網上發表的言論包括:「今日幾個popo被打爆缸,雖然滿頭鮮血,但無打裂頭顱(頭骨),其實都是皮外傷。大家要知道若果頭被重擊,失憶(或局部失憶)的可能性很高,失憶就無法指控任何人,否則被打的人認得和記得對方個樣或特征,會有手尾跟,所以要盡力而為學 (popo)」。其後,帖文引起86個讚好及23個留言。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有罪,原審法官將量刑基準定在8個月監禁。 36.在趙浩楠一案DCCC161/2022/[2023] HKDC 8,判案日期2023年1月3日。2021年7月1日銅鑼灣發生了一宗施襲者襲擊警員後自刎身亡,該案被告在7月2日發出散播襲警言論,引來34個正評,經考慮該案情節及案例後,法庭以1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37.根據以上案例,法庭需要考慮的量刑因素包括:第一,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第二,是否單一的煽惑,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第三,是否突發或有預謀。第四,就可能產生的後果,預期參與的人數,與其暴力的程度,與其暴力的規模,可能引致的後果,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第五,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嚴重襲警的暴力行為。第六,涉及的地點。 38.應用上述因素於本案,本案被告不是名人,就第一項及第三項控罪而言,他的帖文(殺害法官、襲擊警察)沒有引來回應。但第五項控罪散播新冠病毒的言論,是連續性和有積極鼓動性,亦引來3,000多個正評的回應。被告的帖文,似乎不是單一帖文,他進一步留下訊息,進一步提升激進程度。第三,被告雖然煽惑他人,明顯受到早陣子政府不同的公告而發布有關訊息。第四,雖然被告煽惑他人襲擊法官和警員,但沒有具體計劃如何行事,煽惑言論較為概括。第五,煽惑言論後也沒有實際產生嚴重襲擊警務人員或法官的行為。 39.把本案的情節和上述案件比較,嚴重程度及罪責的程度屬於低,比起潘榕偉案、許智傑案 [2022] HKDC 1076、伍文浩案[2022] HKDC 471、蕭張龍案 [2021] HKDC 1534等較輕微,但比起何兆麟一案較為嚴重,和蔡易文及趙浩楠案相若。本案的控罪性質及被告罪責比起上述4宗案件輕微的原因包括該些案例涉及多項控罪,有的犯案時間比較長,有的包含管理社交媒體Telegram,有的犯案多於一人,有的在超過1萬人的群組發布帖文,有的煽動性內容有加強作用包括有黑警舊同學爆料等等,有的在煽動性帖文後引來一些人士響應呼籲。 40.本席把本案的控罪1及3的量刑基準定在10個月監禁,控罪5的量刑基準定在4個月監禁。經考慮被告人調查期間合作,過去一直奉公守法。他選擇認罪,有真正悔意,經過是次慘痛的教訓後,相信重犯機會不高,每項控罪酌情扣減1個月監禁,再扣減認罪的三分一,最終刑期分別為控罪1及控罪3的6個月監禁,控罪5的2個月監禁。為免總刑期過重,本席把控罪1的3個月監禁和控罪3的刑期同期執行,再加上控罪5的2個月監禁與控罪1及3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1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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