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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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罪,他早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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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2145/2022 [2022] HKMagC 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145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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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序言 1.被告人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行為罪,他早前承認控罪。 案情 2.案發日期為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6月14日,案情指出被告人擁有兩個Instagram帳戶,均發佈具煽動性訊息材料。第一個帳戶有1,110名關注者,而第二個帳戶則有65名。被告人在「帳戶一」上發放了43則具煽動性貼文,他亦在「帳戶二」發放了一則。在他所發放的材料中,每一次都重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獨立」及抗爭等的口號。他亦有展示一些早前社會動亂及經暴力破壞景象的相片,亦有發放一些煽動性海報;每一次的貼文亦加上一些被告人個人的陳述。 背景 3.被告人現年29歲,並無刑事紀錄。他是一名西廚廚師。接受中三教育。他在內地出生,在約13歲時移居香港,現與父母同住。雖然父母都有工作,但他是家庭經濟支柱之一。 求情 4.辯方律師陳述被告人犯案之原因是受到早前社會事件所感染,他發放貼文是想寫給朋友,但採用了不恰當的字眼,亦沒有想清楚後果。事發後,被告人有反思及後悔,希望能夠早日回復正常生活。被告人在早期撰寫求情信給法庭表示後悔及提出認罪。他所發放的貼文數量不算多,而他只是個人行事,並無同黨。被告人所採納的是簡單方法,登記群組數目人數不算多,所以感染力有限。他更在貼文發出時已關閉了回應功能。被告人亦沒有進一步提及行動詳情,如何抗爭、獨立或暴力。他亦沒有特別針對某些組織。 5.辯方亦提及大部分的相片並非被告人製作,他只抄用網上的圖片,所發佈數量亦並非大量。在被拘捕時,被告人在警方前刪除了帳戶。最後,辯方指出在事發時社會氣氛已比較2019年時為平靜,所以引致之風險危機亦相對較低,他已深感後悔,不會重犯。 量刑 6.煽動是挑起他人情緒的行為,在不同環境下作出煽動性行為潛在著不同程度上的危機,大致上可以分為:
7.本案之控罪是《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第10條的罪行,經過一番資料搜集,並無相同控罪的上訴判刑案例。 8.在近期,上訴庭的案例馬俊文[1]案,該案的罪行是《港區國安法》中第21節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行。上訴庭訂出當考慮案件之嚴重性時一些需要考慮之因素。雖然馬俊文案件之罪行有別於本案,但在另一宗終審法院案例伍巧怡[2],案中指出煽動意圖罪屬國家安全罪行。 9.本席認為縱使在控罪有別的情況下,但仍然屬同類別,其共同點都是涉及煽動性的行為,所以本席認為馬俊文案之上訴庭所提及之考慮因素可以應用於本案。 10.當考慮本案情況時,本席有特別關注貼文的內容有提及抗爭、獨立、革命等,有相當尖銳性;而他所貼上的部分相片顯示出嚴重暴力之後所留下之痕跡,場面有點令人觸目驚心。再加上他自己撰寫一些陳述,其內容亦有相當煽動性。再看案發時間,維持了差不多有一年半,他不停地重複那些煽動性的口號,及貼上相關的相片及材料,並加上自己的陳述,可見他是一個鍥而不捨的人,希望該些訊息不會被遺忘及可以維持下去。 11.煽動性行為主要是挑起他人的情緒,那未必一定要對方作出任何回應或回覆才算成功;對方可以默默地行事,所以根本難以計算危機有多嚴重。特別是在有人未能完全情緒平伏下作出煽動,那死灰復燃的風險更不能輕視。縱使是初犯者,判處阻嚇性刑罰絕對恰當,以本案之案情及其嚴重性而言,本席以七個半月作起點,認罪可獲得三分一折扣,減至五個月。除此以外,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原因需要作進一步減刑。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璟茵,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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