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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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違反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他早前在本席前承認相關控罪及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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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2144/2022 [2022] HKMagC 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144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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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序言 1.被告人面對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違反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他早前在本席前承認相關控罪及被定罪。 案情 2.被告人透過其「連登」帳戶於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共發放38則具煽動意圖、均相同內容的留言,其內容包括:「詛咒中共早日瓦解」、「詛咒中共早日毀滅」、「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有關背景及求情 3.被告人現年30歲,並無刑事紀錄,有正當職業,他是一名合約資料從業員,月入約40,000元。他育有一名3歲兒子。在被收押期間,其女朋友需要獨力照顧兒子,亦需要支持家庭經濟開支,令她十分吃力。被告人在收押時少有機會看見兒子,那影響了親子關係。在今次收押下,他已辭職,亦失去了一份穩定的工作。對於自己的作為,現已深感後悔及內疚。 4.辯方陳述,被告人在犯案時,社會仍然撕裂,再加上疫情嚴峻,以致他對社會不滿,出於宣洩,就在缺乏深思熟慮下犯案。今次事件並非他一般性格。辯方亦提及,在該些貼文中,即使有使用革命字眼,但並沒有鼓吹以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行為。 5.辯方最後陳述,被告人從被捕到今天已被還押了96天,根據《監獄規則》第69節,若果扣除被還押的日子後所剩下之刑期低於31天,則會失去在69節下的減刑機會。辯方希望法庭按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地給予考慮。 量刑 6.煽動是挑起他人的情緒行為,在不同的環境下作出煽動,會引致到不同程度的危機,大致上是:
7.本案的控罪是煽動意圖罪,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9至第10節的罪行。經資料搜集後,並無相同控罪的上訴判刑案例。但在上訴庭的最近案例馬俊文[1]一案,該案的罪行是違反《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上訴庭訂出當考慮案情之嚴重性時之考慮因素。雖然馬俊文案件之控罪有別於本案,但在另一宗終審法院的案例中,伍巧怡[2]案件指出煽動意圖罪屬國家安全罪行。本席認為縱使在不同控罪下,但仍屬相同的類別,都是涉及煽動性行為,所以馬俊文案之考慮因素可應用於本案中。 8.當考慮量刑時,本席特別有以下之觀察:
9.當定出量刑起點時,本席有留意到對被告人有利之因素,包括:當中大部份內容只是不斷地重複當時的口號,並無新加插;在缺乏新鮮感下,其感染力亦相對為低。沒有證據顯示該些貼文引發其他的嚴重罪行。 10.考慮到本案的情況、相關的求情信件及前述有利辯方的因素,本席將會適當地定出量刑起點。本案的煽動性內容包括一些當時的口號,但內容畢竟有相當的尖銳性及刺激性,會挑起情緒尚未平伏的人死灰復燃。以本案的情況,即使是初犯者,判處阻嚇性刑罰實屬恰當。 11.至於辯方提及按《監獄規則》第69節下的局限,令他失去減刑機會。本席翻查紀錄,控方已經早於8月4日的聆訊時提出案件可以答辯,但辯方因有一些需要,在當天申請押後答辯直至9月16日,獲法庭批准。在9月16日因疫情問題,被告人未能如期出席,所以最終案件押後到9月27日才能首次答辯。所以有關的延誤引致被告人失去按《監獄規則》下之減刑機會,起因純粹是辯方的策略所致。但即使如此,在事實上,被告人的確有所損失,而本席會考慮酌情地處理。 12.經考慮後,本席將量刑起點定為25個半星期作為起點,認罪可以獲得如常三分一折扣,減至17星期。有鑑於《監獄規則》下之限制,引致實質上之困境,本席額外酌情地減刑1星期,除此以外,並無特別原因再作進一步減刑。 13.本席判被告人16星期監禁。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謝延豐律師行延聘石書銘大律師及梁麗幗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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