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中被告人面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2)(c)及(4)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2年3月30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進入新界上水大窩東支路九龍坑5號屋,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內的三個閉路電視鏡頭。
2. 本席在被告人正式對控罪作出答辯前,向被告人指出,她有權選擇認罪或不認罪,被告人表示明白。她亦明確表示,她不需要法侓援助亦打算承認控罪。
3. 在法庭的勸喻和解說下,被告人仍然堅持己見,被告人亦了解到承認控罪後要面對的刑責。同時本席向被告人解釋,她所面對的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監禁刑期是無可避免的,本席把答辯的相關程序告訴被告人,包括:(1)根據現在控方所預備的案情撮要,控方指控她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九龍坑5號屋,意圖是非法損壞單位內的三個閉路電視鏡頭;(2)若然她認罪並同意案情,控方會呈交她過去的刑事定罪紀錄(如有)和她的認證供詞;(3)她可向法庭作出求情;(4)及本席考慮了求情後會作出判刑。
4. 被告人在沒有律師代表下在本席席前正式承認控罪,並同意有關案情撮要而被定罪。以下是有關案情的重點部分。
案情
5. 案發時,黃海英女士(以下簡稱黃女士)是新界上水大窩東支路九龍坑5號屋(以下簡稱5號屋)的租客,被告人是黃女士的鄰居。
6. 2022年3月30日,黃女士在5號屋內安裝兩個閉路電視鏡頭。於同日約18:00時,黃女士離開5號屋前將另一個閉路電視鏡頭放在地上。
7. 於同日約18:55時,黃女士的流動電話收到閉路電視鏡頭的動態感應通知。黃女士看見被告人進入5號屋,拔掉牆上的一個閉路電視鏡頭。黃女士於是報警處理。
8. 於同日約19:39時,警員與黃女士到達5號屋並發現單位內三部閉路電視鏡頭全部損毀,並且放在5號屋外地上。
9. 於同日約19:57時,被告人在其住所被警員拘捕。
10. 之前5號屋單位內的兩個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案發同日約18:55時,被告人進入5號屋,其後被告人關燈步出。約10秒後,被告人返回5號屋,並拔掉牆上的一個閉路電視鏡頭及拿走該鏡頭。被告人於同日約18:56時離開。被告人亦於同日約19:08時,走近另一個閉路電視鏡頭。
11. 被告人承認作為侵入者進入5號屋,意圖在5號屋內非法損壞三部閉路電視。
被告人的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12. 被告人過往有7項刑事定罪紀錄,最後一次定罪紀錄是刑事損壞的控罪,並於2020年10月5日被判兩個月監禁緩刑三年。被告人干犯本控罪,違反了之前的緩刑命令。被告人同意她的刑事定罪紀錄。
13. 關於被告人之前的緩刑令,是涉及三項刑事損壞的控罪。控方確認,有關的控罪涉及同樣是本案九龍坑5號屋的租客,不過並非現時的黃女士。
14. 被告人同意她的認證經歷口供的內容,相關的內容顯示,被告人已婚,沒有子女,她與丈夫同住九龍坑6號屋。被告人在內地完成小學教育程度的學歷。她在2016年曾任兼職工作,並在超市擔當店舖助理員一職。
被告人的求情陳詞
15. 在庭上,被告人親自行事為自己作求情輕判的陳詞。她指出,她現時與丈夫分居,而她的丈夫只給她很少的家用作生活費,並且她現時失業,所以她的生活非常困難。她希望法庭可以輕判。她解釋她犯案的因由,是由於她不喜歡鄰居的閉路電視鏡頭對住她的單位,所以她才干犯本案。
判刑理由
16. 入屋犯法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法庭有定下明確量刑指引,一般住宅“爆竊”案,量刑基準為3年監禁(見R v Li Ming CACC 480/1982, 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 R v Luk Wai Kit CACC 99/1992 and R v Chan Wing Ching CACC 100/1991等案)。法庭要較嚴苛處理住宅“爆竊”案,原因是該類“爆竊”案涉及侵入他人家園,對住客會造成極大恐懼,令他們擔心自己及家人人身安全。
17. 上訴法庭經已多番說明,基於這種罪行的嚴重性,對一名成年的犯案人而言,即使他認罪和沒有犯罪紀錄,及即使其個人因素令到他適合接受一些非拘禁式的判刑,例如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等,但是,恰當的刑罰選擇仍然是監禁。倘若要偏離這種判刑選擇,案件必須有著非常特殊的情節,或具有罕見的強烈減刑因素: 見HKSAR v Wong Yiu Kuen、HKSAR v Po Yan Chuen, 和HKSAR v Wan Ka Kit等。
18. 雖然根據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對一名成年人而言,在沒有加重或減輕處罰因素的情況下,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年,但是法庭是可以因應案情而調節,判刑指引非鐵板一片(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啟賢 CACC 151/2015)。
19. 在律政司司長 訴 呂偉秋 CAAR 2/2017,上訴庭同意在特殊情況下及與一般為了取得財物的“爆竊”罪行有別的情況下,量刑基準可以下調,並對被告人處以極輕判刑。在該案中,該被告人沿大廈外牆的水管先後爬落兩個住宅單位,並向住戶表示要飲水及向當中一名住戶說“你估我想嘅咩”,上訴庭同意基於該案的情況特殊和被告人有精神問題的背景,原審法官有基礎處以12個月監禁的輕判,但鑒於被告有三次犯罪前科,緩刑執行並不適合。
20. 本案的情況與一般侵入住宅單位的情況不同,案發時黃女士是被告人的鄰居,被告人是由於她不滿鄰居的閉路電視鏡頭所安裝的位置,鏡頭對着她所住的單位,她才干犯本案。本席認為,根源是源於被告人不懂得及不恰當處理鄰舍關係而導致她的犯罪行為,因此法庭可採納較一般入屋犯法仁慈的判刑。
21. 不過被告人非法入侵他人居所進行破壞,屬極卑劣的行徑,但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利用任何工具,她亦沒有破壞黃女士租住單位的其他物品,她只是針對5號屋內閉路電視作出特定的破壞,而並非打算在單位內大肆破壞。明顯地,她的行為是打算作出發泄。根據被告人的求情陳詞顯示,本席認爲,被告人對犯案一事已深感後悔,她於事發時明顯是低估了其法律後果。
22. 被告人沒有爆竊前科,更不是專業爆竊者。在本案中,被告人單獨行事,她作出的破壞情況不嚴重,涉及範圍小,純屬發泄她的不滿。本席相信以本案特別的情況,本案類似刑事損壞案的情節並與鄰舍關係有關。
23. 故此,本席認爲本案有充分的理由偏離一般的量刑基準,不過鑒於被告人已有刑事損壞鄰舍物件的前科,法庭並且曾給予了緩刑的機會給她,但她沒有珍惜,相反,她卻變本加厲,非法進入他人的單位進行破壞,因此屬於加重刑責的考慮,所以本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選擇。
24. 而就刑期方面的考慮,畢竟這是非法闖入別人單位而進行犯罪的行為,尤其涉及住宅單位,法庭是需要對於侵入他人家園的行為作出懲處。因此本席考慮了本案的背景,及破壞的程度,本席雖然有理由偏離一般的量刑基準,但量刑基準亦不能太低。
25. 經考慮後,本席採納15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本席考慮了被告人作出的所有求情陳述,她向法庭承認控罪,應獲得充分的三份一認罪扣減。經扣減後,她再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10個月。
26. 其次,被告人亦違反了緩刑令。本席下令她的兩個月監禁的緩刑令需要執行。本席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並且考慮到判處她入屋犯法罪時,已考慮到她相關緩刑令作為加重刑罰的因素,因此下令她兩個月監禁的緩刑令需要執行,但與本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即合共總刑期為即時監禁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