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宇晴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13/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February 2023.

1. 本案一共有十九名被告,涉及九項控罪。第十九被告(下稱D19 [1] )被控兩項控罪,分別是控罪七和九:

Cites 7 cases

Case No.DCCC 313/2021[2023] HKDC 3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Feb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13 & 573/2021 (合併)

[2023] HKDC 3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313及573號 (合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宇晴(第十九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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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日期:  2023年2月2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及律政司檢控官梁栢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漢泓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屈漢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十九被告
控罪:   [7]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oing an act or a series of acts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訴第十七、十八及十九被告) (against 17th, 18th and 19th accused only)
  [9]  暴動 (Riot)  (訴第二、第三、第六至第十、第十二及第十四至第十九被告) (against 2nd , 3rd, 6th to 10th, 12th and 14th to 19th accused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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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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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本案一共有十九名被告,涉及九項控罪。第十九被告(下稱D19[1])被控兩項控罪,分別是控罪七和九:

(i)  控罪七訴D17、D18和D19於2019年11月18日連同另外兩人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ii)  控罪九訴一共14名被告包括D19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理大),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023年2月3日的聆訊

2.2023年2月3日,D19在本席前承認控罪九並同意案情。控方申請把控罪七留在法庭檔案,如無法庭批准,不能就此控罪向D19提訴。本席批准該申請,與此同時,下令替D19索取教導所報告。

案情

3.控方預備控罪九的案情是針對D2、 D7、D9和D19的。雖然他們一同就控罪九認罪,但鑑於D19犯案時只得15歲,現在19歲,本席把她的判刑分開處理,其餘被告的判刑會押後至審訊完結時處理,所以此判刑理由書只針對D19。

4.D19同意的案情簡述如下。

理工大學暴動情況的概述

5.2019年11月11日開始包括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上述時段在理大發生了暴動。這個暴動中大量示威者集結在理大及其範圍內。他們有組織地佔據理大,破壞理大的閉路電視、校園設施及財產。有人將物件從連接理大的天橋擲向橋下的行車道阻礙附近交通、包括海底隧道等主要道路,並在出入通道架設路障和檢查站限制進入理大人士的身分。身穿裝備的示威者使用汽油彈、弓箭及其他物件,並與調派到理大外圍控制場面的警方防線對峙及衝突。期間出現他人發送物品進入理大內給示威者使用;理大內則有示威者練習使用汽油彈、弓箭或準備相關物品使用,而當中示威者在理大內不時搬動不同物品到理大周邊範圍。理大事件期間,理大附近的道路以及公共交通受到阻礙。

6.2019年11月17日大概1900時開始,警方在於理大範圍外的各個不同位置及校園出入口設立防線封鎖理大,並圍堵身處理大內的人士,任何人士不能進入理大範圍。根據有關安排,理大內的人只能按照警方的安排離開理大。這些按照警方的安排離開理大的人士會被拘捕或登記身分以待警方未來採取進一步行動。

7.但也有理大內的人不按照警方的安排離開,案中有片段證據拍攝到特別是警方防線封鎖理大之後,有大批示威者身穿黑色衣物,戴有頭盔、眼罩、防毒面具、及手套等保護裝備,集結和聚集於連接理大的暢運道天橋、南橋及北橋。示威者使用雨傘、木板及垃圾桶等雜物築起路障,及和警方防線對峙和阻礙警方防線前進。駐守在暢運道天橋的警員曾經多次使用銳武裝甲車向示威者方向推進,有示威者向銳武裝甲車方向投擲汽油彈,導致裝甲車著火焚燒。期間示威者曾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及其他雜物。直至大約2019年11月18日開始有理大內的人士分批正面突圍試圖突破警方防線以逃離理大,但不成功,被駐守的警方防線驅趕。

8.就本案而言,其中相關逃離的情況發生在2019年11月18日晚上時分,大批人士透過手段逃避警方逮捕,目的是從紅磡繞道方向逃離理大。這些人中大部分是從理大連接X座和Z座的行人天橋遊繩而下、也有人是從附近的理大內周邊位置出來到達路面後,行走或由電單車接送到紅磡繞道上,該處有多部車輛接送這些從理大離開的人士離開現場。這些人從行人天橋遊繩而下時被警方發現,警方上前並施放催淚氣體等阻止他們逃離,行人天橋上有人向警方人員投摘汽油彈加以阻止警方介入,期間逃離理大的行為持續。上述如此離開理大的人士到達路面後有人安排和指引逃離理大的人士登上不同車輛離開現場,當中有車輛被警方截停。

9.理大事件發生期間,有人在網上平台發布呼籲用不同方式協助集結在理大的示威者,包括到場聲援、提供物資和人手等,在理大附近針對並影響警方設立的防線和控制場面的措施,以及採用不同手段逃離及/或協助他人逃離理大。

10.理大事件期間(包括開始後至本案控罪日期),政府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警告和指示,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但不獲要領,也有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包括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警方透過新聞公告及不同的社交平台發出警告,指任何進入或留守在理大一帶的人、或協助或支援暴動參與者的人都可能會干犯暴動罪,並再次警告在理大校園範圍內的所有人士立即從指定出口離開校園,亦呼籲公眾人士不要前往理大一帶。

理大暴動情況和D19的參與

11.警方從理大不同閉路電視和互聯網取得片段,下稱為「精華片段」。「精華片段」顯示暴動是持續以理大周邊範圍為主要攻擊警方的部分並背向理大,與警方對峙;而理大較為內部或中心的範圍則持續作為預備、訓練、運輸或集合的部分,反映了整個理大當時都是被作為發動、進行和延續暴動的地點。當時理大已經停止正常運作,而且理大內示威者的佈防只容許他們同意的人士進入和停留也包括一致性的行為例如損毀閉路電視等避免留下證據。

12.在警方公開發布針對理大而採取的行動後,在理大內的示威者以不同途徑和方式逃離理大,嘗試避開警方的拘捕。

13.D19是在2019年11月17日警方封鎖理大範圍之前已經身處其中並參與暴動。她又在2019年11月18日從理大內連接X座及Z座的行人天橋 (下稱「行人天橋」)  一帶逃走,從而逃避和繞過警方的封鎖線。

14.涉及行人天橋逃走的情況有閉路電視拍攝得到,也有警員親眼目睹。相關警務人員留意到行人天橋有兩條繩下垂到紅磡繞道往加士居道行車天橋,下稱「行車天橋」。超過600人在2019年11月18日2008至2108時經「行人天橋」游繩到「行車天橋」,並跑上紅磡繞道方向,亦另外約有40人是由漆咸道南方向登上「行車天橋」並跑上紅磡繞道方向逃離理大。當他們被發現時,警方施放催淚氣體阻止他們逃離。

15.上述理大內示威者從理大逃跑期間有人從「行人天橋」多次投擲汽油彈。當中部份示威者同意留在「行人天橋」上掩護其他透過不同方法從「行人天橋」或附近一帶逃離的示威者,顯示這些人一致和共同的行動,包括在「行人天橋」上大批人士開始部署和採用包括破壞社會安寧的手段逃離理大,如此方法離開的D19本身同是參與暴動的理大內示威者。

16.上述從「行人天橋」一帶逃走的情況被東九龍秀茂坪第二梯隊及刑事應變小組小隊人員 (下稱「東九小隊」)  見到。2019年11月18日約2100時,東九小隊向紅磡繞道往加士居道行車天橋及紅磡繞道往公主道行車天橋的交界處前進,並截停了7輛與本案有關的車輛包括一輛車牌為CUBABABA的私家車 (下稱「CUBABABA」)  。當時D19身處 CUBABABA內,該車由一男子駕駛,而車上另外有4名人士,D19坐在後排右面乘客位。D19是在理大連接X座和Z座的行人天橋一帶發生的理大暴動一部份期間參與其中及藉此逃走的人士,其後連同他人登上CUBABABA。警員截停CUBABABA後,向車內的人士宣布拘捕,而拘捕D19的罪名為「暴動」。

2019年11月28日警方進入理大搜查的發現

17.2019年11月28日警方進入理大控制現場後,發現理大被廣泛破壞,亦發現大批爆炸品、化學品、液體、武器(例如弓箭、箭、投擲器、鐵鎚)和裝備(例如防毒面具、護甲、頭盔)。

本案警方證人涉及的傷勢

18.案情顯示,本案中有三名執勤的警員受傷,需要留醫接受治療,並獲發病假,更有警員因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1.5% 賺取收入能力。

本案涉及的財產損毀或失去

19.另外,調查發現紅磡海底隧道的全部二十個收費亭都被火或其他方式損壞,行政大樓內的設施和財產也被破壞,包括通道設備、櫃台、閉路電視、控制電腦設備等。

20.上文提及的警方銳武裝甲車被示威者掉的汽油彈擊中及着火,導致車頭嚴重燻黑、警號燈損毀和車內冷氣系統損毀。

21.理大內:

a. 數輛停泊在停車場的私家車和輕型貨車也被損壞,維修費合共約$31,000;

b. 4間餐廳需要停業,並有嚴重的財物損毁,損失總值約25萬元;

c. 東亞銀行分行櫃員機和閉路電視鏡頭被損壞,而中國銀行櫃員機也被損壞,後者的維修費約$275,000;

d. 不同實驗室被破壞和失去大量化學品。

針對D19的控罪9控罪基礎

22.總括而言,自2019年11月11日起包括控罪時段即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理大暴動持續,包括理大內的示威者與調派到理大外圍的警隊之間發生激烈衝突,並對理大和附近一帶造成大量破壞。有關暴動為新聞廣泛報導,也人所共知,包括警方經已透過新聞公告及不同的社交平台多次公開呼籲公眾人士不要前往相關地點,以及要求理大內的人士離開現場等,但是他們繼續留守及作出上文提及的各種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就D19而言,她是上述情況下在2019年11月17日大概1900時開始警方封鎖理大之前已經進入並期後繼續留守在理大範圍內,並起碼以利便、協助或鼓勵等形式而作為參與暴動的一份子。而D19連同他人逃離理大的時候也涉及有關暴動的延伸,當中涉及上文提及的破壞社會安寧的手段也構成暴動,D19參與其中並藉此嘗試逃離理大。

2023年2月24日的聆訊

求情

23.D19由劉大律師代表。劉大律師指D19案發時15歲;承認暴動罪時18歲;現在19歲。她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在2022年,她開始就讀浸會大學的Financial Technology副學士課程,並完成了第一學期的學業。由於她知道自己將要面對本案的法律程序,所以已經向校方申請休學。

24.D19的家庭背景如下:父親經營髮型屋,為家庭收入支柱,母親負責照顧家庭。哥哥成功考取脊醫資歷,在澳洲生活及執業。父母形容D19性格單純及樂於助人。過去三年,女兒多次作出反思,深表悔意,並下定決心承擔當日所犯的過錯,希望社會各界能給予女兒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另外,父母指女兒經常在學校幫忙活動,亦參與學校的學生大使計劃,與同學及老師關係良好。她較為文靜,閒時喜愛結他和鋼琴,但仍熱心參與課外活動。家人非常支持和愛錫D19,家庭關係融洽。

25.劉大律師力陳D19承認控罪,反映了她的悔意。D19是因為受到2019年反修例風波所引致的社會氣氛、未經證實的資訊、朋輩間的影響,犯下涉案控罪。D19承認她失去理智,一念之差做出違法的事。她對法律認識不深,不了解到場支持及鼓勵其他暴動的人,即使自己沒有作出暴力行為都是有罪。劉大律師指D19已經得到教訓,明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亦藉此機會對受影響的公眾道歉。

26.劉大律師表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 (i)  D19直接或實際參與或進行暴力行為;(ii)  D19並非帶領號召者。

27.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下文交代。

28.劉大律師援引多宗案例(見:附件一)。他指每宗暴動案件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因此並無量刑指引。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天琦 [2020] 4 HKLRD 428案列舉了12個判刑的考慮因素,見第79段。

29.他亦同時引用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 CWC CAAR 12/2020一案指出年輕犯人涉及嚴重罪行,法庭可因應情況考慮監禁以外的拘禁式刑罰,見第63段。

30.有關教導所報告內容,劉大律師強調撰寫該報告的感化官指出D19在還押期間循規蹈矩,表現合作有禮,對事件有所反省。他懇請法庭判處D19進入教導所。

判刑理由

31.本席已經小心考慮了辯方的陳辭、以及控辯雙方所援引的案件。

32.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33.雖然本席同意案中沒有證據顯示D19親身行使任何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又沒有管有任何攻擊性武器,但毫無疑問,據D19所承認的案情,本案的暴動明顯是非常嚴重的,規模龐大,歷時長達8天。

34.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開始包括11月17日至18日期間,上述時段在理大發生了暴動。當然控罪九的案發日期只是11月17和18日這兩日期間。

35.庭上播放的片段顯示,在理大的不同範圍充斥著身穿黑色或深色衫褲的示威人士,人數眾多。上文提及,只是逃離理大已有600多人。片段所見,眾多示威者配有不同的裝備。

36.他們在校園內和理大附近一帶大肆破壞,暴力行為持續,亦不斷升級。理大內和附近一帶儼如戰埸,示威者肆無忌憚使用投擲器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和磚塊;向警方防線射箭;理大內示威者持有各款自製武器,以手推車運送汽油彈;又聚集在行人天橋,以破壞社會安寧的手法協助部份人士游繩逃離理大等等。很明顯,示威者胡作非為,目無法紀。

37.案情又顯示政府新聞處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警告和指示,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又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

38.至於本案的暴動造成的傷害,如前述是非常之大,不單理大很多項設施和公物受到嚴重破壞,同時也有警員受傷。示威者與警方對抗的行為激烈,令警員冒着受傷的風險下執勤。

39.D19就是漠視警告仍前往理大的示威者。她參與了這一場規模龐大,具殺傷力的暴動。

40.然而,案發時D19只得15歲8個月,現剛滿19歲,因此判刑時,本席必須考慮相關報告以及審視D19個人和犯案背景。

41.D19的父母愛女心切,當然著緊地為她求情。他們認為女兒在此事件中汲取教訓,足以為戒,相信她絕對不會再觸犯法紀。哥哥亦特意回港支持妹妹,並承諾會教導妹妹明辨是非,竭力幫助妹妹改過,將來可貢獻社會,服務他人。

42.D19曾就讀的中學,不論是校長、助理校長、數名老師和同學為她說盡好話。何校長形容D19天資聰敏、品性善良、熱心助人。在學習上積極投入課堂。校長指她曾與同學組隊參與多項比賽,她的努力令校方囊括三項奬項。她又同時積極參與長者及兒童社區服務。

43.上述其他人士也在信中給予D19非常正面的評價。總括而言,他們形容D19為人純品、有禮、受教、樂於助人,深受同學愛戴。本席已經細心閱讀每一封求情信,內容不在此復述。

44.至於D19,她親筆撰寫了一封求情信。本席亦想借用信中內容提醒年輕人,犯法固然自己要承擔法律後果,同時也累及家人。D19描述還押的日子過得不容易。每當看見家人為她四處奔波勞碌,又看見他們的眼淚,內心充滿悔疚。家人風雨不改每天去懲教所探訪她,令她感到痛心。她謂:

「這一切要歸咎於自己當初的無知和愚蠢,我未有三思而後行。當時的我未有深慮過後果,更沒有想過正正就是當日前往理大的這個魯莽的決定,會使我往後好一段長的日子都為此付上代價,亦令自己將來的路變得更為艱難……事發至今,過去的日子是充滿着內疚和後悔的,背負這些的我成長得更快,使我現在對每件事都會三思清楚才做決定,選擇,做事會思慮後果,不要輕信他人,要在瞬息萬變的世界好好分清真假,以及務必要好好珍惜與家人的相處時間。」

45.至於教導所報告的內容,感化官形容D19小學時成績優異,熱衷課外活動,在校品行良好。唯升上中學後成績未如理想。D19向她表示,因看到社交媒體Facebook和Instagram的訊息,呼籲前往理大示威反政府。她出於好奇和受當時社會氣氛影響下犯下涉案控罪。

46.感化官指D19在羈留其間,表現有禮、合作,遵守懲教所的規矩。在考慮了D19的的行為和態度之後,感化官認為她適宜進入教導所。

47.毋庸置疑,本案的暴動是非常嚴重的。話雖如此,本席考慮了犯案時D19入世未深,只得15歲8個月。她成長的背景良好。求學時,如前述,校長和老師都讚賞她,在校表現不俗。

48.另外,案中沒有證據顯示她使用暴力,角色相對溫和。她在求情信中亦充份表露了她的真誠悔意。

49.經整體考慮案中情節,D19個人和犯案背景,本席願意給予D19最後一次機會。本席認為判處D19入教導所有懲罰與阻嚇之效,判刑亦符合Wong Chun Cheong v HKSAR (2001)  4 HKCFAR 12的判刑原則,是合適的判刑選項,也符合公眾利益。D19在教導所能夠接受紀律培訓,提高守法意識,同時也可接受其他訓練和學習,自我增值。一般而言,一名少年人需在教導所覊留一年半,獲釋後,仍需接受為期三年的監管令。如D19違反監管令,她可被重召回教導所。故此,她需被羈留和監管的時間確實不短。

50.本席判處D19進入教導所。希望她能珍惜機會,徹底改過,愛惜光陰,在教導所好好學習,將來做個奉公守法的人,回饋社會,勿令父母失望。

( 王詩麗)
區域法院法官

附件一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天琦 [2020] 4 HKLRD 428

2.  律政司司長訴 CWC CAAR 12/2020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嘉希 DCCC 190/2021

4.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子揚及另二人

DCCC 190, 193, 194, 196, 198, 200 & 201/2021

5.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上誌及另五人 DCCC 238/2021

6.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亮希 DCCC 438/2021

7.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謝曉峰及另七人 DCCC 237/2021



[1]  D代表Defend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