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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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22年1月17日晚上,警方人員在九龍登打士街與東安街交界檢查車輛,見到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準備左轉入登打士街時,掉頭沿渡船街行駛,私家車其後停下。警員截停被告人,車上沒有其他乘客。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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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20/2022 [2023] HKDC 3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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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3.45克可卡因。 2.被告人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2022年1月17日晚上,警方人員在九龍登打士街與東安街交界檢查車輛,見到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準備左轉入登打士街時,掉頭沿渡船街行駛,私家車其後停下。警員截停被告人,車上沒有其他乘客。 3.警員搜查私家車,在車上發現以下物品:
4.被告人亦管有現金港幣5,046.5元及兩部流動電話。 5.被告人在警誡之下說:「啲『可樂』我自己買嚟食嘅,『可樂』即係可卡因。」 6.案中的毒品估計巿值合共港幣5,522.62元。 7.被告人在庭上承認管有案中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8.被告人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與毒品無關。 9.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與及在庭上補充。大律師說,明天是被告人33歲生日。被告人程度是中學三年級,他曾結婚,於2022年離婚,7歲的兒子跟前妻生活。被告人與父親及後母同住。被告本來是建築工人,月入二至三萬元,在案發時失業了兩個月。 10.辯方大律師指出上訴庭劉德明[1]案例。根據指引,本案刑期起點大約為36.42個月。 11.至於減刑方面,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酌情給予約十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因為案中毒品有大約四分之一是被告人自用,他已經吸食可卡因兩年,在被捕時他已經說毒品是用作自己吸食,而且被告人收押在監房時,他的驗尿報告顯示他曾吸食可卡因。辯方大律師倚賴HKSAR v CHEUNG WAI MAN CACC 258/2017。 12.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已經在多宗案例定下販運不同危險藥物的指引。本案涉及3.45克可卡因,根據劉德明案以及Rojas[2]案,本席同意辯方大律師計算出來的量刑起點,即是大約36.42個月是恰當量刑起點。被告人聲稱部分毒品是自用,大約是四分之一。控方公正地指出,控方沒有基礎指被告人說法是否屬實,並且同意被告人因本案收押在懲教署時,他的尿液測試顯示有可卡因。 13.綜觀本案的證據,涉及的毒品數量不算多,而被告人坦白認罪顯示了悔意。被告人在收押在懲教署的時候,他的尿液中有可卡因。考慮案中所有情況之下,本席接納有可能案中毒品中小部分是被告人自用,辯方大律師要求調低量刑起點十分之一是可接受的扣減。法庭以3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並且因為被告人認罪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並且為採納整數向下調低至21個月。 14.因為以上理由,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2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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