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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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原本被控七項「招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8A(1)(a)條,即控罪書上的控罪一、二、四、六、九、十和十二,及六項「刑事恐嚇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i)及第27條,即控罪書上的控罪三、五、七、八、十一和十三。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784/2021[2023] HKDC 48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Ma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84/2021

[2023] HKDC 4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78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
日期:  2023年3月3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麥淦鴻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普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國雄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2]、[4]、[6]、[9]、[10]、[12] 促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Procuring another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6 for making pornography)
  [3]、[5]、[7]、[8]、[11]、[13] 刑事恐嚇(Criminal intimi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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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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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原本被控七項「招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8A(1)(a)條,即控罪書上的控罪一、二、四、六、九、十和十二,及六項「刑事恐嚇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i)及第27條,即控罪書上的控罪三、五、七、八、十一和十三。

2.被告在我席前承認了當中的六項「招致未滿16歲的另一人以製作色情物品罪」,即控罪書上的控罪一、二、四、六、九和十,以及四項「刑事恐嚇罪」,即控罪書上的控罪三、五、七和十一;而且承認了在庭上向他讀出的修訂案情撮要。

3.控方向法庭申請,餘下的控罪,即控罪書上的控罪八、十二和十三,留在法庭檔案。法庭批准這個處理方式,因此命令,除非獲得法庭或上訴庭的批准,否則控方不得就控罪八、十二和十三對被告予以起訴。

4.換句話說,被告在承認控罪的情況下,被裁定了控罪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和十一罪名成立,法庭須就這十項控罪判刑。

5.控方案情,如果要以一個扼要的方式來描述的話,那便是,被告利用社交應用程式去結交案中四名12至13歲的女童,然後以不同的藉口要求或威脅她們將自己陰部及/或乳房的相片傳遞給他。但可以這樣說,牽涉的相片有超過百分之九十都是拍攝女童陰部的相片。

6.被告1987年6月出世。最早的一宗事件發生於2018年9月,當時被告31歲。

7.最後的事件發生於2020年11月,當時被告33歲。

8.另外,案中的控方第三證人女童Y,是第一證人女童X的妹妹。

與女童X(控方第一證人)有關的事件: 控罪一

9.2018年9月,被告經社交應用程式認識了女童X。女童X的出生日期是2006年4月2日,當時她12歲。

10.被告自稱是一名男童,名稱是「阿名」。

11.2018年12月或2019年1月,被告透過該社交應用程式要求女童X傳送她的衛生巾相片給他。被告要脅,如果她不照辦的話,被告便會到學校找她。於是女童X照辦。

12.2019年2月,被告要求女童X將一張她的陰部相片傳送給他;如果她不照辦的話,被告便會到學校找她。於是女童X只好照做。

13.自從這次之後,被告便時常要求女童X向他傳送陰部或乳房相片。

14.警方在被告的手機內找到五張屬於女童X的相片,及一段屬於女童X的影片。該五張相片當中,有四張是拍攝女童X的陰部;一張拍攝女童X的乳房。至於影片,則是女童X的更衣片段,拍攝到她的乳房和陰部。(控罪一)

15.該些相片和片段都是女童X在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間傳送給被告的。

與女童Z(控方第二證人)有關的事件: 控罪二﹑三和九

16.2020年9月尾或10月初,被告透過社交應用程式認識了女童Z (第二證人)。女童Z的出生日期是2007年10月25日,當時接近13歲或已滿13歲。女童Z應被告要求成為了被告的契妹,也即,被告成為女童Z的契哥。不久,被告要求女童Z向他傳送她的陰部相片,並且威嚇,如果她不照辦的話,便會在網上公開她的個人資料。女童Z只好照辦。(控罪三)

17.及後,一直至2020年11月15日,被告多次以類似的威嚇手段要求女童Z傳送她的陰部和乳房相片給他。涉及的相片共有24張,當中21張拍攝陰部,一張拍攝陰部和乳房,及兩張拍攝乳房。(控罪二)

18.差不多同一時段,被告又在網上的另一渠道以另一身份,即「子欣」的身份,結識了女童Z。被告聲稱「她」也同樣是13歲。

19.2020年10月5日,被告向女童Z表示,「她」正經歷第一次月經,要求女童Z教「她」如何使用衛生巾。因此,女童Z應被告的要求,將一張衛生巾相片傳送了給他。及後,被告以不同的藉口要求女童Z將自己陰部的相片傳送給他。女童Z全部都照辦,合共傳送了四張照片給被告。該四張照片中,有三張是拍攝女童Z翻開了的大陰唇。(控罪九)

與女童Y(控方第三證人)有關的事件: 控罪四﹑五﹑六和七

20.2020年9月初,被告透過社交應用程式接觸到女童X的妹妹,即女童Y。女童Y的出生日期是2008年2月23日,當時12歲。

21.被告假裝成年紀相若的女童,聲稱自己的名字是「明惠」。被告以第一次來月經為藉口,要求女童Y將她的衛生巾和陰部相片傳送給他。女童Y初時拒絕,但被告威脅會到學校找她,女童Y只好照辦。

22.及後,被告曾經最少三次用威嚇手段 (包括,打算向女童Y就讀的學校告發女童Y,她曾經向他人傳閱自己的陰部相片,又或類似的藉口),要求女童Y發送八張相片給他,當中,有兩張是拍攝女童Y的陰部,其餘則是拍攝女童Y的衛生巾及她穿着內褲時的情況。(控罪五和四)

23.威嚇過程中,被告又曾經向女童Y澄清,他其實是一名男子,然後揶揄女童Y太過天真,太過輕易相信他人。

24.後來女童Y覺得被告煩厭,於是找姊姊,即女童X,來幫忙。那時女童X相信被告可以幫助她的妹妹,於是介紹被告給妹妹認識。

25.介紹過後,被告向女童Y提議,他將扮成她的哥哥,然後會協助她,叫「明惠」這人不要再騷擾她(即女童Y)。自此,「明惠」便消失,沒有再聯絡女童Y。

26.但是,被告卻以「哥哥」的身份多次聯絡女童Y。對着女童Y時,被告稱自己是女童X的「契哥」。被告向女童Y聲稱,他擁有女童Y早前傳送給「明惠」的相片,並向女童Y作出刑事恐嚇,說如果她不就犯的話,便會對外公開該些相片,要求女童Y向他發送相片。因此,在2020年9月21日至11月17日期間,女童Y向被告傳送了60至80張相片,確實的相片數目已不能考究。該些相片全部拍攝女童Y的陰部。(控罪七和六)

與女童W(控方第四證人)有關的事件: 控罪十和十一

27.2020年11月3日,被告透過社交應用程式接觸女童W。女童W的出生日期是2007年6月25日,當時13歲。

28.被告自稱是一名與女童W年紀相同的女童,名字是「子欣」。

29.2020年11月7日,被告向女童W稱,「她」第一次來月經。被告要求女童W教「她」如何使用衛生護墊,並叫女童W將衛生護墊的相片傳送給「她」。

30.女童W初時拒絕,但被告要脅,如她不應允的話,便會到她的學校找她。

31.起初女童W只是傳送一張她衛生護墊的相片及另外一張她穿着內褲的相片給被告。但是,其後,被告要求女童W向他傳送七張拍攝陰部的相片給他,當中三張是拍攝女童W翻開了的大陰唇。(控罪十)

32.2020年11月8日,即翌日,被告用另一社交應用程式,發送訊息給女童W,且向她訛稱,之前一日跟她傳遞訊息的人其實是「契哥」。被告進一步稱,「契哥」打算向女童W就讀的學校告發事件。女童W請求被告勸阻「契哥」。被告遂以「子欣」的身份,要求女童W成為「契哥」的「阿妹」,並且警告,如果「契哥」向學校告發事件,女童W的家人亦會知道。此等情況下,女童W同意成為「契哥」的「阿妹」。(控罪十一)

33.其後,被告向女童W稱,「阿妹」的其中一個責任,便是定期向他傳送陰部的相片。於是,女童W再度向被告傳送一張拍攝陰部的相片。

34.也即,女童W在那時段向被告傳送了合共八張相片。如前所述,該八張相片當中有三張拍攝了女童W的大陰唇。

35.2020年11月17日,被告被警方拘捕。警誡下,被告說了一些話,包括承認,他會在網上接觸女童,並且要求她們傳送下體的相片。

36.代表被告的梁大律師呈上了書面求情陳詞及一些案例。在庭上,他也作出了簡短的口頭求情陳詞。

37.被告於被捕後便一直還押,至今已有28個月。

38.被捕前,他的職業是一名送貨工人,每月收入大約港幣17,000元。他已婚,與妻子育有一名現已12歲的女兒。他的妻子和女兒長期在澳門居住。妻子在澳門的職業是一名荷官,女兒則在澳門讀書。

39.被捕前被告在香港跟他父母同住,父親80歲,母親70歲。他們兩人均患有一些老人病,須定期到醫院接受治療。

40.辯方大律師說,被告的婆婆非常愛錫他。但是,外婆已於被告還押期間去世。此事對被告造成很大打擊,而且令他一直耿耿於懷。

41.被告有兩項刑事定罪紀錄,涉及五項控罪。當中兩項是猥褻侵犯罪,一項是與未滿十三歲的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及兩項盜竊罪。被告從來沒有被判處過拘禁式的刑罰。該三項性罪行的定罪年份是2005年,當時他被判感化十八個月。

42.由於本案涉及四名年幼女童,而且被告過往亦有類似紀錄,因此,量刑前,本席索取了被告的背景報告和心理評估報告。期間,被告一直繼續被還押。控方則告知本席,四名女童均不想再次回憶起那些事件,不願意接受臨床心理學家的評估,因此本席沒有索取女童的心理創傷報告。

43.但是,其後,因為一些技術問題,感化官沒有收到通知,法庭欲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結果,量刑在沒有被告背景報告的情況下進行。辯方對此做法沒有異議。本席也認為,這無損被告的權益,因為懲教署臨床心理學家撰寫的被告心理評估報告,已充分交代和披露了被告的背景和重犯風險等事情。

44.在此,本席先交代臨床心理學家馬主任(Mr. Ivan Ma)對被告的心理評估結果。

45.馬主任匯報,被告生長於一個勞動家庭,被告的家庭成員有父母和一名比他年長16歲的哥哥。被告的童年愉快,生活沒有大問題。

46.但是,馬主任匯報,被告長大後有兩項發生在他身上的人生事情,都跟他今次的犯罪有點關係:一是他曾經破產這事實;二是他的婚姻。

47.被告讀書至中四後便出來社會工作。他做過數份工作。基本上,每份工作他都能維繫一些時間。本案被捕前,他在一間物流公司做運輸工人。期間他愛上了賭博,亦因此欠下了一些債項。後來,他因為未能償還債項,所以於2015年至2019年期間申請了破產。

48.另一方面,他跟妻子的婚姻,可謂有名無實。他跟妻子的婚姻原本是沒有計劃的,因為他與妻子是在發現已懷孕的情況下,才決定結婚的。

49.婚後,妻子便誕下現在12歲的女兒。但是,如前所述,妻子與女兒一直都長居澳門。事實上,原來被告從來沒有跟妻子和女兒在同一屋簷下居住過。

50.馬主任便形容,被告根本從來沒擁有過一段真正的婚姻,從來都沒感受過妻子的關懷和溫暖。

51.事實上,被告沒有任何嗜好或興趣,亦沒有朋友,長期感到孤單和寂寞。

52.以上這一切,促使了他透過網上社交應用程式去結識本案的女童X。

53.被告向馬主任說,他自己身軀龐大,自小便被同學取笑,因此他有一份莫名的自卑感。

54.相反,在網上世界,不需要真人露面,被告重拾他的自信。

55.他結識女童X的時間是2018年,當時他還有破產令在身。

56.他發現,他竟然可以從女童X那裡感到溫暖、親密和親暱的關係,而這些全部都是他的婚姻所不能帶給他的。他的婚姻關係是膚淺和疏離的。他與女童X結識後,幾乎每天都會透過社交應用程式聊天,這情況持續了一年。

57.結識女童X後,被告發現,他原來可以以同一方式去結識其他女童。這解釋了,為何他後來會去結識女童Y、Z和W。

58.被告向馬主任承認,他會用女童發給他的相片和錄像片段來自慰,來滿足他的性需要。

59.被告向馬主任表示,他後悔所做的一切。但是,馬主任在會見過他四次後的評估是,被告缺乏同理心,根本不明白事件對所有女童造成的傷害。

60.馬主任的專業評估是,被告的重犯風險為高。

61.馬主任是基於以下六項風險因素而達致這結論:

(i)  被告的解決問題能力差劣;

(ii)  被告根本無法維持一段正常的親密關係;

(iii)  被告感到孤單和寂寞;

(iv)  被告衝動而又沒有思考後果的能力;

(v)  被告沉溺性事(sexual preoccupation),及

(vi)  受害人的身份容易被濫用。

62.但是,馬主任說,被告沒有任何戀童癖,而且,被告表示,他願意就他的心理問題接受心理治療。

63.對於馬主任撰寫的心理評估報告,辯方有簡短的陳詞。辯方指,被告有悔意,及經過本案後,現在明白事件對受害人的傷害。

討論

64.本案涉及合共大概103至123張相片及一段錄影片段。

65.控辯雙方同意,根據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萬廣財(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2008] 5 HKLRD 519一案頒下的兒童色情物品分級指引,由於本案的相片和片段都不涉及任何性行為又或者成年人的參與,因此該些相片和錄影片段都屬第一級別。

66.控辯雙方也同意,就量刑目的而言,本席不需觀看該些相片和錄像片段。他們同意,案情撮要已清晰和充分地反映了該些相片和錄像片段的性質和色情程度。

67.為了協助法庭量刑,辯方援引了五宗案例:

(1) 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HKLRD 354;

(2) HKSAR v Chan Hoi Tat [2012] 1 HKLRD 423;

(3) HKSAR v Lee Kwok Wai [2012] 2 HKLRD 239;

(4) HKSAR v Ipp Tin Fan [2016] 4 HKLRD 486; 及

(5)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萬廣財)

[2008] 5 HKLRD 519

68.首四宗案例都牽涉被告性侵犯男童或女童,然後在侵犯過程中,製作兒童色情相片及/或錄影片段。至於萬廣財,則涉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控罪。

69.首四宗案例的犯罪情節,都比本案的情節更為嚴重。當然,本席並不是說本案的犯罪情節不嚴重,因為本案中,被告利用社交平台之便,結識了四名女童。

70.被告認識女童X的初時,可能真的正如馬主任所說,從關係當中找到關懷、親密和親暱的感覺。

71.但是,被告也不諱言,他其實是透過那些相片和錄像片段來自瀆,來獲取性滿足。

72.因此,不難推論,被告認識案中的四名女童,其實背後都有其目的,那便是,要索取她們的私照。

73.而為了達致此目的,被告在過程中便利用女童的無知和信任。案情撮要已敘述了,他會誘使(例如聲稱「她」不懂如何使用衛生巾,或聲稱他會幫助她們解決問題),繼而威脅她們,要求她們傳送相片給他。

74.再者,被告在認識了某女童後,又可能會轉換身份來繼續不當地賺取女童的信任。女童Z和W的個案都有這情況出現。更甚者,他會刻意尋找某一特定女童來達致他的目的。女童Y便是一個例子,因為,女童Y是女童X的妹妹。本席不相信,在女童X未向被告開口要求他協助妹妹驅趕「明惠」之前,他在網上跟女童Y的相識純屬偶然。

75.初次聆訊時辯方陳詞說,被告從來沒有周詳的犯案計劃;他犯案的原因,純粹出於貪得意,因為早前他在網上得知,原來可以憑藉這些藉口和砌詞,便可輕易獲取女童的私人相片。

76.當時本席在庭上便已指出,如果被告沒有預謀和花過心思的話,他不可能會認識到這四名全部年紀少於13歲的女童,而女童X和Y更加是姊妹關係。再者,本席剛才便已說過,被告結識那些女童是有其目的。

77.本席拒絕接納被告沒有周詳犯案計劃這個說法。

78.事實上,被告的行為,明顯地符合了上訴庭在Ipp Tin Fan案提及的情況,即藉誘騙兒童來獲取性利益或他個人的性滿足,也即英文所說的grooming。因此,本案的犯罪情節,不能說不嚴重。

79.現在被告被控的,是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的第138A(1)(a)條,最高罰則是罰款3,000,000元和監禁10年。上訴庭在萬廣財案討論的,則是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條,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的量刑指引。該條例的最高罰則是罰款1,000,000元和監禁5年。雖然如此,這不代表萬廣財案的量刑指引並不適用。正如上訴庭在Chow Yuen Fai判詞的第47段指出,就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罪行而言,上訴庭在萬廣財案所頒下的兒童色情物品分類指引同樣適用,而萬廣財案的量刑指引,也極具參考和指導作用。

80.上訴庭在Ipp Tin Fan也有相同的意見(見判詞第29段)。在判詞第31段,上訴庭曾表示,就該案的控罪一,即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而言,即使沿用控方錯誤的評級,即第三級別,其量刑起點都應該不少於18個月 (上訴庭指,根據萬廣財頒下的分類指引,該色情物品應該被評為第四級別;而如果沿用第四級別這個正確的評級來量刑的話,那麼,量刑起點應該比18個月更高)。

81.如前所述,本案涉及的兒童色情物品,全部都屬於第一級別,而且,被告沒有如其他案例的情節那般侵犯女童。

82.縱然如此,那不代表本案的案情不嚴重。依本席所見,本案有以下加重罪責的因素:

(1)  被告的犯案有預謀;

(2)  他窺準和結識的女童,全部只有12或13歲;

(3)  相片數目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多,但也涉及103至123張;

(4)  某些相片涉及女童的大陰唇;

(5)  被告曾假扮年紀相若的女童或男童,騙取女童的信任;

(6)  被告在結識了女童後也曾轉換身份,藉詞幫助女童解決問題; 他那樣做其實是濫用女童的天真和無知;

(7)  被告過往有跟性罪行有關,且涉及年紀少於13歲女童的定罪紀錄,過去的非拘禁式判罰對他起不到阻嚇作用;及

(8)  馬主任已分析和評估過,被告不理解女童所受的傷害,而且基於他自身的處境、性格和能力等因素,被告的重犯風險高。

83.辯方說,被告自從今次還押後,在獄中篤信了基督教。他對自己所做過的事展現出悔意,已誠心改過,他更主動寫信到一間福音監獄機構,希望可以報讀它的信仰課程。

84.被告本人、妻子、女兒、父親和牧師都撰寫了求情信,本席已悉數閱讀。其80歲父親撰寫的求情信確令本席留下深刻印象。他父親自責,自從多年前被告因盜竊罪被判處社會服務令之後,他疏於管教被告,留下後患,鑄成今天的大錯。他父親表示,願意誠心向受害人鞠躬道歉。

85.許多案例都已指出,以這類案件而言,除了被告的認罪外,其他事情一概都不能構成求情理由。而且,法庭也不應因為被告認罪,省卻了受害人來法庭作證的麻煩,便因此給予被告額外的扣減。

86.本席現在依從女童個案的次序來討論各項控罪的刑期:

女童X

控罪一

87.這牽涉五張相片和一段錄像片段。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9個月監禁,給予三份一的認罪扣減後,這控罪的刑期是6個月監禁。

女童Z

控罪二

88.這牽涉24張相片。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12個月監禁,給予三份一的認罪扣減後,這控罪的刑期是8個月監禁。

控罪三

89.這牽涉刑事恐嚇罪。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12個月監禁,給予三份一的認罪扣減後,這控罪的刑期是8個月監禁。

控罪九

90.這牽涉四張相片,當中三張是拍攝女童的大陰唇。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12個月監禁,給予三份一的認罪扣減後,這控罪的刑期是8個月監禁。

女童Y

控罪四

91.這牽涉兩張相片。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9個月監禁,給予三份一的認罪扣減後,這控罪的刑期是6個月監禁。

控罪五

92.這牽涉刑事恐嚇罪。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12個月監禁,給予三份一的認罪扣減後,這控罪的刑期是8個月監禁。

控罪六

93.這牽涉女童Y的60至80張相片。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15個月監禁,給予三份一的認罪扣減後,這控罪的刑期是10個月監禁。

控罪七

94.這項刑事恐嚇罪涉及女童X和Y兩人。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15個月監禁,給予三份一的認罪扣減後,這控罪的刑期是10個月監禁。

女童W

控罪十

95.這牽涉八張相片,當中三張是拍攝女童的大陰唇。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12個月監禁,給予三份一的認罪扣減後,這控罪的刑期是8個月監禁。

控罪十一

96.這項刑事恐嚇罪牽涉到被告轉換身份繼而恐嚇女童。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15個月監禁,給予三份一的認罪扣減後,這項控罪的刑期是10個月監禁。

97.接着下來,本席須考慮累計刑期不可過多過長的問題。

98.本席會先考慮個別女童個案的刑期。

女童X

99.就女童X而言,便只有控罪一的刑期,即6個月監禁。(本席稱這為A組刑期)

女童Z

100.本席留意,控罪三跟控罪二有其關連性,但是,它們始終是兩項不同的控罪。因此本席命令,控罪三刑期當中的6個月,跟控罪二的刑期同期執行,2個月分期執行。

101.即是說,控罪二和控罪三合起來的刑期,是10個月監禁。

102.另外,本席命令,控罪九刑期當中的4個月,跟控罪二和控罪三合起來的刑期同期執行,也即是說,4個月分期執行。

103.因此,控罪二、三和九合起來的刑期,是14個月監禁。(本席稱這為B組刑期)

女童Y

104.本席命令,控罪四刑期當中的4個月,跟控罪五的刑期同期執行,2個月分期執行。

105.即是說,控罪四和控罪五合起來的刑期,是10個月監禁。

106.至於控罪六和控罪七,本席則命令,控罪七刑期當中的8個月跟控罪六的刑期同期執行,2個月分期執行。

107.即是說,控罪六和控罪七合起來的刑期,是12個月監禁。

108.本席命令,控罪四和控罪五合起來的刑期當中的6個月,跟控罪六和控罪七合起來的刑期同期執行,也即是說,4個月分期執行。

109.因此,控罪四、五、六和七合起來的刑期,是16個月監禁。(本席稱這為C組刑期)

女童W

110.本席命令,控罪十刑期當中的6個月,跟控罪十一的刑期同期執行,2個月分期執行。

111.即是說,控罪十和控罪十一合起來的刑期,是12個月監禁。(本席稱這為D組刑期)

112.本席認為,以本案的案情和被告的背景而言,經審訊後的總量刑起點,應為51個月監禁。給予認罪扣減後,最終的總刑期應該為34個月監禁。

113.為了達致此目的,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i)  A組刑期當中的2個月,跟B組刑期同期執行,4個月分期執行。

(ii)  A組和B組合起來的刑期,是18個月。

(iii)  D組刑期當中的6個月,跟C組刑期同期執行,6個月分期執行。

(iv)  C組和D組合起來的刑期,是22個月監禁。

(v)  最後,A組和B組合起來的刑期當中的6個月,跟C組和D組合起來的刑期同期執行,12個月則分期執行(22+12)。

114.因此,本席判處被告的總刑期,是34個月監禁。

( 彭亮廷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