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華錕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03/202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December 2021.
1. D1和D2及另一人一同被控控罪一「有意圖而縱火」,該罪是按《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提出。控方指三名縱火者:(一)意圖或罔顧損壞財產,所指的財產是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的外牆及大閘;及(二)罔顧危害他人生命,所指的是案發時在警署露天停車場內當值的一名警員PC26719。D1和D2承認上述(一),但否認(二)。經審訊後,本席裁定控方只能證明D1及D2和另一名縱火者藉縱火意圖或罔顧損壞財產,但不能證明他們罔顧危害他人生命,所以裁定兩名被告人有意圖而縱火罪成立,是按《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定罪,而非第60(2)條。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DCCC 803/2020 [2022] HKDC 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D1和D2及另一人一同被控控罪一「有意圖而縱火」,該罪是按《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提出。控方指三名縱火者:(一)意圖或罔顧損壞財產,所指的財產是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的外牆及大閘;及(二)罔顧危害他人生命,所指的是案發時在警署露天停車場內當值的一名警員PC26719。D1和D2承認上述(一),但否認(二)。經審訊後,本席裁定控方只能證明D1及D2和另一名縱火者藉縱火意圖或罔顧損壞財產,但不能證明他們罔顧危害他人生命,所以裁定兩名被告人有意圖而縱火罪成立,是按《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定罪,而非第60(2)條。 2.另外,D1及D2分別承認控罪二和控罪三,都是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3.2020年4月1日凌晨二時許,D1和D2及另一人合共持有五項燃燒物,向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暨大埔警署(下稱「警署」)的露天停車場投擲。停車場內有一些停泊的車輛及一位看守的警員,五項燃燒物都沒有擲中任何汽車,亦非向著那名看守的警員投去。有一枚燃燒物燒不起來,其餘的造成的火勢都不大。停車場內沒有易燃燒物品,火勢沒有蔓延起來,在一分鐘內已差不多燒盡,只對警署的外牆和大閘造成一些燒黑。外牆的燒黑範圍約為1米乘一米半。 4.三名縱火者犯案後馬上逃走,但D1和D2即時被警署外的警員捉著,他們反抗。 5.D1被一名警長抱著,兩人雙雙倒地,D1拳打警長的頭部數下,令警長的眼鏡飛脫。警長叫出「警察,咪郁」,但D1仍然反抗,不斷推開警長,另一警員到來協助,才能制服D1。 6.警長受襲,左前額發紅,右手手掌擦傷,他獲一天病假。 7.另一名警員則捉著D2,D2不斷拳打該名警員的面部,令警員的眼鏡飛脫。該名警員最終制服D2。警員的右膝和左眼受傷,獲一天病假。 案底 8.D1和D2以前沒有案底。 9.D1在2002年2月28日出生,犯案時是十八歲一個月大,現時是十九歲九個月大。 10.D2在2001年9月7日出生,犯案時差不多十八歲七個月大,現時是二十歲三個月大。 報告 11.D1和D2犯案時只得18歲,現在事隔超過一年半,仍未滿21歲。他們個別干犯的控罪二和控罪三是例外罪行,但控罪一不是,本席因此按《刑事訴訟條例》第221章第109A條為兩人索取教導所報告,以考慮判刑。 12.D1的教導所報告透露他在中學時的學業成績欠佳,表現反叛,他在案發時受到社會動亂影響而干犯本案,被捕後已有深切反省。他表示日後會守法,成為一名廚師。 13.D2的教導所報告透露他在案發時是一名中五學生,後來升讀中六,今年DSE考試的成績也不錯,但未能升讀大學,D2打算自修重考,希望明年能夠入讀大學。他是受到網上的煽惑而犯下本案,現在已深感懊悔。 14.懲教署的報告是兩名被告人都適宜進入教導所。 求情 D1 15.辯方律師指,D1犯案時只得18歲,他和家人同住,當時是一名中五學生,但因疫情而沒有上學。他在干犯本案後馬上被捕,曾被還押接近一個月,後來獲得保釋,繼續學業,亦能升上中六,今年的DSE考試成績不太好,但也可升讀副學士課程。不過,由於有案在身,D1希望待全案完結,才好好打算前程。他希望當一名廚師。 16.律師說,D1在犯案時是受到社會的不良氛圍影響,網上有人作出煽惑,D1在無知及衝動的情況下犯案。律師指,案發在夜闌人靜時分,受襲的地方是警署的停車場,該停車場是露天地方。縱火只對警署外牆及大閘造成輕微損壞,沒有人在事件中受傷,被告人的行為亦沒有危及人命。律師指,D1罪成的控罪一只涉及損壞財產,所以嚴重性較低。 17.不過,律師同意D1在案發時和兩人共犯、針對警署,這些都是加刑因素。 18.律師提及一些案例,包括終審法院在Wong Chun Cheong (2001)4 HKCFAR 12一案訂下對考慮判處教導所的指引。簡單而言,終審法院說,除非是完全不可考慮將被告人判進教導所,否則,法庭應衡量一切情況,包括罪行的嚴重性、被告人的過往及品格,平衡懲罰和更生鍛鍊的考慮,以決定應否判被告人進教導所,代替坐牢。 19.律師說,D1同意教導所報告的內容及建議,他願意進入教導所。 20.律師呈交多封由D1的家人、師長和社工所寫的求情信,亦呈上有關D1的學業文件和做義工的紀錄。 D2 21.律師指,D2犯案時亦只得18歲,他和家人同住,當時是一名中五學生,被捕後被關押接近一個月,後來獲得保釋,繼續升讀中五,並能夠再讀上中六,今年DSE成績亦不錯,不過未能升進大學。但D2打算全力自修,希望能夠明年重考,進入大學。 22.律師指出,D2現在被判罪成的控罪一是有意圖而縱火去損壞財產,並非罔顧人命。他指出D2一直承認損壞財產的罪責。 23.律師提出一些案例,顯示上訴法庭會因著案情及被告人的情況,平衡懲罰和更生的考慮,在恰當的情況下,改判年青的被告人到教導所,代替坐牢。例如,在Cheung Wing Wai and Others一案(CACC 289/1992),案中的第二及第三上訴人都犯了嚴重罪行,第二上訴人犯下三項搶劫罪,而第三上訴人則犯下一項搶劫罪和一項接贓罪。原審法官分別判處兩名上訴人5年監禁及兩年監禁,但上訴後,上訴庭改判兩人進入教導所。上訴庭在該案有以下說法:—
24.律師亦引述上訴庭在CACC 337/2018 HKSAR v DHALIWAL JASPREET KAUR RAMANPREET KAUR說的(第36段):—
25.律師指,當日發生的縱火事件是獨立行動,不涉及其他暴動活動,縱火造成的只是輕微財產損失。 26.律師說,D2同意教導所報告的內容及建議,他希望法庭對D2作出輕判,判他進教導所,代替坐牢。 判刑 27.D1和D2在案中干犯嚴重的罪行,特別是控罪一「有意圖而縱火」,損壞財產。兩名被告人和另一名縱火者都不是一時衝動,而是早有預謀;他們在當時仍然動盪的社會氛圍下針對警署。這些都是加刑因素。 28.若真要判囚,本席考慮一切情況,包括上述加重刑責,會將控罪一的最終判刑起點定為四年半監禁。兩名被告人一早認罪,承認損壞財產,最終也是如此罪成,應可獲得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因此,若要判囚起來,兩人的控罪一認罪判刑都是3年監禁。 29.控罪二和控罪三是D1和D2分別襲擊正在執行正當職務的警務人員,兩名被襲的警員受傷輕微,若要判囚起來,控罪二和控罪三的判刑起點應各為3個月監禁。兩名被告人一早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所以,若要判囚,控罪二和控罪三的認罪判刑都是兩個月監禁,但這些刑期應和他們干犯的控罪一3年刑期分期執行。 30.不過,D1和D2犯案時只得18歲。事後,他們被關押了一陣子,然後獲得保釋,繼續學業。他們已經對自己所犯作出深刻反省,亦在庭上及早承認罪責。兩人亦有明確的改過自新計劃,D1打算學習廚藝,成為廚師;D2則會努力自修,希望明年能夠重考DSE,進入大學。 31.上訴庭在CAAR 12/2020律政司司長 訴 CWC第63段如此說:—
32.本席考慮到兩名被告人犯案時都只得18歲、當時受社會普遍的不良氛圍影響、他們遭到煽惑,愚昧地犯下本案,現已深刻反省過來。本席在上文第28及29段已說出,若要判囚,恰當的長度是甚麼。本席認為在考慮所有的情況下,判兩名被告人進入教導所代替坐牢是合適的,教導所的最長拘留期可達3年,雖然一般被囚禁的期間會較短,但之後仍有3年監管,真正可達到既懲且教的目的,亦配合本案的案情。 判令 33.D1在控罪一和控罪二都被判進教導所。 34.D2在控罪一和控罪三都被判進教導所。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80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