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湛敏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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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內共有13名被告人,其中3名被告人(即D1、D7及D10承認部份控罪。法庭已處理D1及D7的判刑。這是D10 的判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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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80/2021 [2023] HKDC 5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2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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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內共有13名被告人,其中3名被告人(即D1、D7及D10承認部份控罪。法庭已處理D1及D7的判刑。這是D10 的判刑原因。 2.D10與本案的其他被告人一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控罪1)。另外,D10面對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違反根據香港法例第241 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3(1)(a)及(2)條(控罪11)。 3.D10 承認控罪1;控方願意將控罪11留檔,除非獲得法庭批准,否則不可繼續予以起訴。 案情撮要 4.D10承認的案情如下:
被告人的背景 5.D10 現年17歲,犯案時,只有14歲5個月,是一名中學生,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6.案發時,D10與父母及長姊同住。案發後,他的父母離異,D10與父親同住,但與母親和長姊的關係融洽,經常見面。大律師指D10自小性格乖巧、服從父母師長,受同輩愛戴。雖然學習成績一般,但對烹飪有濃厚的興趣。中三畢業後,便轉學到中華廚藝學院修讀專業廚藝文憑課程。D10知道即將面對監禁,於本年一月向中華廚藝學院申請停學。 7.大律師稱案發當日,D10於新聞看見人群集結的報道,出於好奇,便獨自前往案發地點附近打算「湊熱鬧」。到達現場後,看見群情洶湧,感到害怕。他看見有人派發防毒面具、手套等物資,一時不能反應過來,愚蠢地沒有及時離開,選擇接下防備物品,留在現場。 判刑原則 8.本席於處理D1及D7的判刑時已詳述這類案件的判刑原則,現不贅。 9.除此之外,於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1] 1 HKLRD 1117,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
量刑 10.大律師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皓仁 [2021] 1 HKDC 733 一案。該案源自同一的事件;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包括「非法集結」、「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案發時,被告人身穿黑色衣物,戴上灰黑色口罩,以及黑白色手袖及手套。他從其他示威者手上接過及高舉打開的雨傘,以遮掩其他示威人士摧毁金屬圍欄,協助其他示威者強行拆除金屬圍欄。其後,他連同其他示威者一起主動把拆卸的金屬圍欄從行人路搬到行車的馬路上,加設路障。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考慮過有關的案例,就「非法集結」罪採納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就「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採納三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就「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採納三星期為量刑基準;所有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11.眾所周知,同級法院的判決對本席並無約束力。再者,上訴法院已多次重申,其他案件的判刑指導性不大。 12.可是,不受爭議的是,事發前有人網上號召於大興行動基地外集結。因此,這次的「非法集結」並非突然發生,而是早有預謀。本案嚴重之處是示威者針對的目標是警方的訓練基地,公開地挑戰警方執法的權力。當有人使用雷射筆照向警方、拆卸鐵欄及堵塞道路時,被告人穿著深色衣物,戴上裝備及選擇留守現場,支持及鼓勵激進的示威者。 13.除此之外,本席同意:
14.本席亦同意,沒有證供顯示被告人有參與叫口號或侮辱性言詞、使用雷射筆照射警方、拆卸鐵欄、干擾交通燈或堵路等行為。亦沒有證供顯示被告人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 15.案發時,D10只有14歲,是極年輕的罪犯。本席考慮到律政司司長 訴 SWS(同上),判刑前,本席先傳閱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報告顯示,D10不適合被判處勞教中心,但適合於更生中心或教導所服刑。 16.考慮到整體案情、D10的年齡及悔意,本席認為判處更生中心已可反映其罪責,適合判處更生中心;遂下令他於更生中心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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