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夢曉 對 張詠棋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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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3年2月22日頒下 判 案書,撤銷原告人於本案的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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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3815/2019 [2023] HKDC 6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19年第38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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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A. 引言 1.本席於2023年2月22日頒下判案書,撤銷原告人於本案的申索。 2.原告人不服判決,於2023年3月6日發出傳票申請上訴許可。 3.就本案的背景,雙方的案情及爭議內容等,本席在判決案書裏已闡明,在此不再重複。 B. 法律原則 4.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律原則十分清晰。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需證明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徐學仲 & Anor v 文耀樓業主立案法團 [2023] HKDC 148 §3(區域法院法官陳錦泉)) 5.於下文詳述,原告人所提出的上訴理據針對本席就事實上所作出的裁決。有眾多案例指出上訴庭的功能並不是重審案件。上訴人必須證明原審法官就事實所作出的裁決是明顯錯誤的,沒有證據支持,建基於對證供的誤解,或完全不合常理。於 Salleh Abu Baker v Anyway Limited [2023] HKCA 187, para 27-28, 上訴庭法官林雲浩指出: —
C.上訴理據 6.原告人於2023年3月6日的誓章中指被告人為了侵佔她的植物,對她作出一連串襲擊後夾口供,作故仔反屈她,而本席有多個因素沒有考慮,沒有處理,又誤解供詞,對她不利和不公。 7.於本年4月13日的聆訊中,原告人解釋她的投訴如下。 C1. 理據一 8.原告人說從判決書第23(3)段及78段可見,本席誤解她的案情,以為屋外的後巷有另一個出口,可供原告人逃走。 9.原告人的投訴實屬無中生有。於判決書中,本席從來沒有提過後巷有另一個出口。而從原告人所提交的草圖(文件冊二,第317頁)清楚可見涉案物業只有一個出口在花槽旁邊。這點雙方沒有爭議,而本席亦從來沒有認為涉案物業有兩個出口。 C2. 理據二 11.於判決書第62段至第85段,本席處理的議題是被告人有沒有以適當的武力制服原告人。本席指出,原告人案情多處跟客觀證據不相符,亦不合常理,叫人難以信服。 12.於判決書第66段,本席說:—
13.原告人投訴本席誤解她的證供及案情,她指於證供中從來沒有說過鋤頭被“丟在地上”。 14.可是,原告人在盤問被告人的時候,多條問題的前設也是基於鋤頭被第二被告人搶走後便被丟在地上。本席難以理解原告人怎可推倒從來,指稱鋤頭從未被丟在地上。 15.這說法荒謬極致,跟客觀證供不相符。第二被告人沒有可能一直也拿着鋤頭,而原告人亦從來沒有說過第二被告人把她拖出花園的時候是拿着鋤頭的。基於邏輯及常理,鋤頭必定是被丟在地上的。事實上,從相片可見(文件冊二,第375頁),鋤頭的確在爭執後被放於地上。 16.不論如何,原告人有否看到鋤頭被丟在地上跟本案的重點無關痛癢。姑勿論鋤頭是否被丟在地上或原告人有否親眼看到鋤頭被丟在地上,本席也難以接納原告人的案情。於判決書第62段至第85段詳述,原告人案情不盡不實及前後矛盾之處實在是罄竹難書。 C3. 理據三 18.於判決書第45段至第58段,本席處理的議題是原告人是否擁有花槽內的植物。本席指出,法庭已在SCTC 967/2018一案裁定花槽植物屬於第三被告人,而不屬於原告人,原告人不能重複訴訟,推倒重來。本席也指出原告人的案情不合常理,難以置信。 19.原告人不同意判詞第55段。她指於SCTC 967/2018一案,她有提出第一被告人已放棄植物,而她更強調一早已經把花園的大閘鎖上,因此第一被告人無法進入花園 (文件夾第二冊,第405頁)。 20.本席認為原告人於SCTC 967/2018呈堂文件中的說法有含糊之處。原告人的重點似乎是說她一早已採取行動以自己的方法把第一被告人趕出花園。原告人並沒有清楚說明第一被告人心甘情願地同意放棄植物。基於原告人的說法,第一被告人看來也只是無奈接受原告人的做法,這並不代表她自願放棄植物。 21.不論如何,儘管原告人真的曾於SCTC 967/2018呈堂文件中提出第一被告人已經放棄植物,基於判決書第49段時58段所詳述的原因,本席也無法接納原告人的案情。而更重要的是,法庭已經於SCTC 967/2018一案裁定植物不屬於原告人,因此原告人不能重複訴訟。 22.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理據三沒有合理上訴得直機會。 C4. 理據四 23.原告人指於SCTC 967/2018一案,凌依楠裁判官沒有裁定租約的範圍是否包括花園(判決書第38段)。 24.原告人的投訴跟本案重點沒有關係。 25.如上文提及,重點是法庭已於SCTC 967/2018一案裁定花槽中的植物不屬於原告人,因此原告人不能在本案重複訴訟。而另一個重點是原告人的說法不合常理,叫人難以信服(看判決書第45段至第58段)。 26.本席認為理據四沒有合理上訴得直機會。 C5. 理據五 27.原告人指被告人夾口供說謊。 28.這指控空泛,沒有內容。於判決書第44段至第85段,本席已詳細分析為何被告人的案情比原告人的案情可信。 29.本席認為理據五沒有合理上訴得直機會。 C6. 理據六 30.最後,原告人說邱智立法官於 HCMA 217/2019一案中已裁定被告人為不可信的證人,本席應參考。 31.首先,邱法官並沒有於HCMA 217/2019 一案裁定任何一位被告人說謊,亦沒有批評任何一位被告人。邱法官只是說就糾纏過程,被告人的證供沒有完全磨合,這是其中一個邱法官應為控罪不穩妥的原因。 32.不論如何,本席於判決書第36段指出刑事案件HCMA 217/2019及TMMC 2845/2016的議題及舉證尺度跟本案不同,兩者不能相提並論。本席不能因邱法官裁定原告人脫罪,便於此案裁定原告人的證供比被告人的證供可信,這絕對不合邏輯。 D. 總結 34.原告人的上訴理據全部不能成立,沒有合理上訴得直機會。因此,本席撤銷原告人於2023年3月6日發出的傳票,不批准上訴許可。 35.由於被告人沒有出庭應訊,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一至第四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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