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利財務有限公司 對 吳潭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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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496/2014 [2020] HKCFI 30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4年第2496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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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在本案中,惠利根據兩份於2014年9月18日和吳先生簽訂的貸款合約,向吳先生追討欠款和利息。本案的審訊 (“該審訊”),於2019年5月14日及15日在梁俊文暫委法官(“原審法官”)席前舉行。原審法官於2020年5月14日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判決惠利勝訴。本席在此採納該判案書中所用的簡稱。 2.吳先生不服判決,於2020年6月3日向法庭遞交了上訴通知書,並在2020年7月22日遞交了書面上訴理由。 3.吳先生於2020年8月17日發出傳票(“該傳票”),申請擱置原審法官在2020年5月14日所作的判決,理由是自法庭頒佈了該判決後,有特殊情況出現,致使該判決不宜執行。根據吳先生於同日存檔的誓詞,吳先生所說的特殊情況,是他已就原審法官的判決提出了上訴,所以要求擱置執行該判決。 4.本席理解,吳先生藉該傳票提出的申請,是希望法庭頒令暫緩執行原審法官的判決,直至吳先生提出的上訴有結果為止。本席指示雙方,本席將以書面方式處理該傳票,雙方其後提交了書面陳詞,本席已經考慮了該等陳詞和與該傳票有關的文件。 5.有關暫緩執行判決以待上訴裁定的法律原則,馬道立法官(當時官階)在Star Play Development Ltd v 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1]作出了清楚的說明。馬法官在當中指出,要成功取得暫緩令,申請人提出的上訴,必須是有爭論空間的上訴(即上訴有合理的成功機會);再者,僅僅提出了有爭論空間的上訴,還是不夠的,申請人還需提出有特殊的情況,支持他的暫緩執行的申請。參見該判詞的第9(6)段。 6.吳先生提出的上訴理由,可以歸結為兩大方面:第一,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有錯;第二,原審法官沒有公平地主持審訊,包括不准許吳先生在審訊中讀出吳美玲暫委法官(當時的官階)的一項裁決(“該決定”)。吳法官在該決定中,駁回了吳先生針對黃健棠聆案官在2016年1月4日的決定提出的逾期上訴,並且確認撤銷吳先生剔除惠利的申索的申請。[2] 7.代表惠利的伍中彥大律師在他的日期為2020年9月16日的書面陳詞中提到,就著吳先生的第二項上訴理由,吳先生沒有向法庭提供該審訊的謄本,支持他的說法。此後發生的事情,本席需要在此提述:
8.本席認為,吳先生藉該傳票在2020年8月17日提出了申請,至今已經有接近4個月的時間,該申請不能懸而不決,這樣對惠利不公平。 9.鑑於吳先生投訴該謄本是虛假的,本席親自仔細聆聽了該審訊的錄音,本席確定該謄本是真實和準確的。吳先生的投訴,實屬無理取鬧。 10.吳先生親自出席了該審訊,完全知道該審訊的情況,並且吳先生應該知道該謄本是該審訊的準確紀錄。本席認為,法庭已經給予了吳先生足夠和合理的時間準備補充書面陳詞,不會再延展時間。 11.本席認為,吳先生未能展示他的上訴有合理的成功機會。
12.再者,即或吳先生提出的上訴有可爭論的空間,吳先生沒有展示任何特殊情況,支持他提出的暫緩執行的申請。Star Play案例中指的特殊情況,是綜合考慮了申請人的利益和原審勝訴方的利益後,申請人的上訴會否因為沒有暫緩執行令而在實際上變得沒有意義。在考慮這項議題的時候,法庭不僅要考慮申請人的利益,還需謹記原審勝訴方的權利,包括可以執行勝訴判決的權利。吳先生在這項議題上,沒有著墨。 13.綜上所述,本席不認為吳先生提出了具說服力的理據,支持他提出的暫緩執行的申請。本席頒令撤銷該傳票。 14.吳先生申請失敗,須支付該傳票的訟費予惠利。本席頒令該傳票的訟費,由吳先生即時支付予惠利,金額由法庭作簡易評定。惠利須於7天內把訟費清單在法庭存檔並且將之送達予吳先生,吳先生須於其後的7天內把他對該訟費清單的書面回應在法庭存檔並且將之送達予惠利的代表律師。
原告人:由王婕妤律師事務所委派伍中彥大律師代表,書面陳詞。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書面陳詞。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曾娣及另一人 對 地政總署
886hk Ltd and Another v. Amjad Nadeem
Chung Yoon Bae v. Rehman Ateeq Ur
Salleh Abu Baker v. Anway Ltd
Inspiring Investments Ltd v. Chun Hu Hing and Another
Cheung Kwong Yuen v. Sun Hui Fang
Wan Jingyi v. Hoo Chun Wing t/a Kai Chun Good Well and Another
Wong Fong Yuk 對 黃興醒
黃夢曉 對 張詠棋及另三人
Lee Ah Keung and Another v. 李國忠 Transliterated As Lee Kwok Chung and Another
Mvo Management Ltd v.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Ascot Tower (Village Road)
Cheung Yuen Ying v. Integrated Display Technology Ltd
Zz v. Lx
Wong Ka Yan Patrick v. Cheung Ka Yu Nicole Formerly Known As Cheung Lee Hung
Yu Pak Kan v. Busy Firm Investment Ltd
律政司司長 對 廖榮光
Yyt v. Ccm and Others
Mak, Rachel Wing Nam v. Ching Kai Chung
吳國樑 對 吳宇軒及另一人
Yuen Macie v. Yeung Ying 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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