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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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 (4) 條。他承認控罪1。控罪2存檔法庭及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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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5/2023 [2023] HKDC 11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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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被控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 (4) 條。他承認控罪1。控罪2存檔法庭及未得法庭批准不得檢控。 2.控罪1的詳情指他於2022年8月26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名為新界將軍澳厚德邨TKO Gateway東翼地下TKO街市12號舖榮勝鮮果有限公司(「生果檔」)]後,在該處偷竊現金港幣約1,000元。 案情 3.張國偉(「控方第一證人」)是生果檔的東主。在2022年1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僱員,知道後者在生果檔存放資金及電動螺絲批的位置。被告人有3個紋身,分別在右臂、右手背及左手腕。 4.於2022年8月26日約0900時,控方第一證人返回生果檔並發現地櫃第1格抽屜內(「該抽屜」)存放的港幣約1,000元紙幣及硬幣不見了。 5.生果檔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於2022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進入生果檔,用電動螺絲批鬆開該抽屜掛鎖螺絲,打開抽屜,拿走內裏的錢,然後扭上螺絲離開。TKO街市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被告人進出TKO街市及生果檔。控方第一證人從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竊匪右手和上臂紋身、髮型、身高、身型及姿勢認出竊匪是被告人。警方檢獲上述電動螺絲批。 6.於2022年9月21日約1806時在深水埗港鐵站外,警員14765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遂將他截停查問。由於被告人遺失身分證,於是警方通過指紋比對確認他的身分後就著本案拘捕他。警誡下被告人聲稱案發期間在住所睡覺。 7.警方搜查被告人的住所時檢獲一件與閉路電視拍攝到的竊匪所穿T裇相似的上衣。 8.關於控罪1,於2022年8月26日,被告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生果檔)後,在該處偷竊現金港幣約1,000元。 刑事紀錄 9.被告人曾干犯9宗案件,其中1宗涉及與本案相同的罪行,在2016年被判處在教導所服刑。但控辯雙方同意他不是慣犯。 背景 10.被告人現年27歲,中五學歷,未婚,雙親早年身故。他是運輸工人,月入約18,000元,當中4,000至5,000元給予於內地的外婆作生活費。 求情 11.辯方指HKSAR v Cheng Wai Kai [1]中列出的加刑因素不適用於本案,並呈上被告人的求情信。 判刑 12.在非住宅處所內干犯的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是監禁30個月(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2])。 13.本案沒有加刑因素。基於唯一減刑因素,即被告認罪,所以本席在扣減1/3刑期後判處他監禁20個月。他亦須在獲釋後兩個月內賠償1,000元予控方第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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