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藍松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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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藍松先生是本案中的破產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是破產人產業的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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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6227/2014 [2023] HKCFI 24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4年第6227號 ____________ 有關破產人藍松的事宜 ____________
判決書 1.藍松先生是本案中的破產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是破產人產業的受託人。 2.破產人於2023年7月12日發出傳票(“該傳票”),內容如下[1]:
3.破產人曾經藉日期為2022年8月11日藉傳票作出申請(“前次申請”)該申請在2022年11月22日由本席審理,本席即日作出了裁決,並於2022年11月29日頒下判決理由書(“該理由書”)[2]。 4.該傳票與前次申請相關,本席已在該理由書中說明了本案的背景,在此不作重複。為簡明起見,除另有說明外,本席在此採納該理由書中所用的簡稱。 5.破產人在該傳票提出的申請,分別針對不同的事情:
本席在下文,逐一討論破產人提出的申請。 6.有關受託人出售股權的決定,破產人在前次申請,已經提出了挑戰,該挑戰已被本席駁回[5]。基於“一事不兩審” (res judicata) 的法律原則,破產人不可以舊事重提,要求法庭對此再作審理。 7.有關該物業的事情,鑑於破產人不能提出撤銷破產令的理據(詳情見下文),破產人不能要求受託人歸還該物業(包括該物業的契據)予他。 8.有關破產令:
9.本席撤銷該傳票。 10.破產人敗訴,本席命令該傳票的訟費,由破產人支付予受託人,金額經簡易程序評定為HK$27,000。
破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助理首席律師陳美蓮代表 [1] 原文照錄 [3] 該理由書,[19] [4] 該理由書,[5] [5] 該理由書,[19] 至 [23] [6] CACV 53/2015, 2016年6月28日 [7] CACV 53/2015, 2916年8月 (6日) [8] Re Yuan Yiqiang (22/01/2020, HCB 7480/2018) [2020] HKCFI 259, 14(a)及 (b) 段 [9] Re Yuan Yiqiang (22/01/2020, HCB 7480/2018) [2020] HKCFI 259, 15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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