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藍松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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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經聆訊後,撤銷破產人藉日期為2022年8月11日的傳票提出的申請(“該申請”),並且命令該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由破產人的產業支付予受託人,金額經簡易程序評定為HK$95,000。本席現在說明判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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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6227/2014 [2022] HKCFI 35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4年62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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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 判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 1.本席經聆訊後,撤銷破產人藉日期為2022年8月11日的傳票提出的申請(“該申請”),並且命令該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由破產人的產業支付予受託人,金額經簡易程序評定為HK$95,000。本席現在說明判決的理由。 背景 2.該申請的背景,涉及一間名為 “Malico Development Limited” 的公司,該公司在公司註冊處的紀錄上,中文的名稱是“馬高發展有限公司”。不過,破產人聲稱 “Malico Development Limited” 應該翻譯為“馬利科公司”。本席認為,從公司註冊處的文件可以清楚看到,該公司有中文名字,就是“馬高發展有限公司”。事實上,在HCMP 289/2013案件中,破產人作為該案的原告人,向該案的四位被告人採取法律行動,破產人把該案的第四被告人,描述為“MALICO DEVELOPMENT LIMITED(馬高發展有限公司)”,可見破產人知悉該公司的中文名稱。在這份判決理由書中,本席以“馬高”作為該公司的簡稱。 3.2014年8月15日,馬高針對破產人提出債權人的破產呈請。該項呈請其後作出修訂,並於2014年12月23日再送交法院存檔。法院於2015年2月16日針對破產人作出破產令(“破產令”)。 4.根據2017年10月17日舉行的延期債權人大會上通過的決議,破產管理署署長獲委任為破產人的產業受託人。 5.根據«破產條例»條例第58條,破產令一經作出,破產人的財產,即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署長”)。破產人在破產前持有的兩股馬高的股份及一個位於新界大埔的物業(“該物業”)已歸屬受託人。 6.破產令頒布後至2022年10月28日為止,受託人只收到一份由馬高提交的債權證明表,申索RMB512,222.91元及HK$622,908.34元。 7.馬高的申索金額及受託人預計獲接納的申索金額表列如下:
8.受託人預計獲接納的申索金額經換算後,總數約為HK$906,605。 9.受託人在破產產業中收回資產為該些股份,價值HK$5,000。破產人仍未將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連同鎖匙及業權契據一併交還受託人。 10.受託人未曾向債權人宣布並派發任何攤還債款。 11.破產人存檔了一份日期為2022年8月10日的誓詞,支持該申請。從破產人的傳票及誓詞可見,他有以下主張:
12.該申請的首次聆訊,在2022年9月29日舉行。 討論 13.破產人要求推翻所有“司法不合” 的決定,但破產人沒有說明要推翻哪些決定,該等決定如何“司法不合”。 14.本案的破產令,是原訟法庭在2015年2月16日頒下的。破產人就著破產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CACV 53/2015),上訴法庭在2016年6 月28日駁回破產人提出的上訴。破產人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上訴法庭於2016年8月16日拒絶了他的申請。 15.2019年7月17日,聆案官頒下延長破產期命令,破產人没有就此提出上訴。 16.上述的法庭判決,皆是法庭作出的針對破產人的判決,不論破產人是否同意,破產人也必須遵守,該等判決對破產人有約束力。 17.有關HCMP 289/2013,是破產人作為原告人向四位被告人展開的民事訴訟,四位被告人分別是藍有強、藍有文、陳永輝及馬高。本席看不到法庭在該案命令任何被告人要履行任何事情,本席也看不到破產人有任何基礎可以要求法庭更改在HCMP 289/2013 的任何決定。再者,如果破產人要求該案的被告人履行法庭在該案的任何命令(如果有這樣的命令),或者要求更改該案的任何命令,該等要求也應以該案的被告人為對象,不是以受託人為對象。 18.馬高在國內的訴訟或註冊等事情,與受託人無關,破產人不可以據此提出針對受託人的申請。 19.剩下來要討論的,就是受託人對破產人的財產的處置。至目前為止,受託人作出了的處置,就是以HK$5,000,把破產人在馬高持有的兩股股份,出售予藍雪芬。要討論的議題,就是法庭應否干預受託人的決定。 20.就著該決定,受託人在他的補充報告中,作了十分詳細的說明:
21.除非受託人的決定是有悖常理或者明顯錯誤,否則法庭是不會干預的。在有關破產人雷文儀(Lay Man Yee Mary)的事宜 (HCB 13304/2002,2008年8月8日),關淑馨法官(當時的官階)是這樣說的:
22.本席注意到,受託人預計馬高所申索而獲接納的金額,是根據法庭已經判定的債務和訟費,而未經評定的訟費,受託人估算最終獲接納的金額為申報金額的70%。本席認為,這些估算,是穩妥及合理的。 23.本席仔細考慮了受託人就著以HK$5,000出售破產人在馬高持有的兩股股份的決定的解釋,以及受託人就著馬高的股份配發不採取行動的決定的解釋,本席也考慮了破產人的陳詞和所提交的證據,本席認為受託人的決定並非有悖常理或者明顯有錯,法庭不會干預。 24.本席認為,破產人提出的該申請,沒有理據,須予駁回。 25.破產人提出的該申請被駁回,該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須由破產人的產業支付予受託人。受託人準備了有關2022年9月29日的聆訊的訟費陳述書[1]。以及有關是次聆訊的訟費陳述書。本席獲受託人方面告知,2022年9月29日的聆訊,實際時間是1.5小時左右,少於受託人原先估計的2小時,本席就此相應調整訟費金額。除此之外,本席認為兩份訟費陳述書上面的各項金額均屬合理,本席以簡易程序,評定從破產人產業支付予受託人的訟費金額, 為HK$95,000。 結論 26.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作出上文[1] 的命令。
破產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暨受託人由署理助理首席律師陳美蓮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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