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高發展有限公司 對 藍松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3/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ugust 2016.

1. 本庭在2016年6月28日頒發判案書,駁回藍松先生的上訴,維持原訟法庭對他作出的破產令。破產呈請是馬高發展有限公司 (“馬高”) 提出,基於區域法院在DCCJ 3106/2011 對藍松判定的債項。本庭裁定藍松沒有合理的理由,不支付法庭判定的債項。

Cited by 6 cases

Case No.CACV 53/201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6 Aug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5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53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14年第62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馬高發展有限公司
(Malico Development Limited)
 
   
答辯人 藍松 (Lam Chu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陳詞綱要日期: 2016年7月11日
判案書日期: 2016年8月16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6年6月28日頒發判案書,駁回藍松先生的上訴,維持原訟法庭對他作出的破產令。破產呈請是馬高發展有限公司 (“馬高”) 提出,基於區域法院在DCCJ 3106/2011 對藍松判定的債項。本庭裁定藍松沒有合理的理由,不支付法庭判定的債項。

2.藍松在2016年7月11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和7頁的附件,申請許可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同日,司法常務官作出指示,藍松須確認採納該附件,作為支持申請的陳詞綱要,又指示馬高和破產管理署在指定時間內,可提交陳詞綱要或書面陳述回應。司法常務官也提出,倘若任何一方要求以口頭聆訊形式處理這申請,必須在陳詞綱要中提出理據,上訴法庭考慮書面陳詞後,將會決定是否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或是舉行聆訊。

3.2016年7月26日,藍松去信司法常務官,確認早前存檔的附件,是他的陳詞綱要。他要求口頭聆訊,原因是他要求法庭命令馬高的三名董事出席聆訊,與他當面對質。

4.法庭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時,是不會接納任何形式的新證據。在上訴時藍松已提出過加入新證據的申請,被本庭拒絕。藍松在7頁的陳詞綱要,已述明要求上訴的理由。馬高對此沒有回應。本庭不認為有需要就這申請作口頭聆訊,適宜以書面形式處理。

5.《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22(1)(b) 條訂明: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藍松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列出這幾點作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原文如下:

「 1. 原告人 [即馬高] 違反《公司條例》沒有履行董事責任及原則,損害公司利益及本人在該公司權益。

2. 原告人串謀一起操控公司帳目金錢財產及相關重要文件。以不誠實手段取得勝訴的判決,例如屈被告人 [即藍松] 代收租金350000元虛假陳述、發假誓,造假賬,偽造文件,逃避法律責任。

3. 原告人以空殼公司名義欺詐被告人,例如收了收支單拒絕入賬,收了現金拒絕承認,甚至經銀行轉賬也拒絕承認。

4. 由於區域法院不重視《證據條例》不服法官在互爭權利訴訟中所作出簡易判決,忽視本人證據,對被告人唔公平司法不公。

5. 不服法官就針對勞資審裁處決定,不服法官只關乎訟費命令,司法不公。

6. 本人是依賴文件冊、證據事實及傳票誓詞陳詞大綱爭論點陳述書 (被告人的案例例表索賠金額) 支持申請上訴許可懇請法官批准許可。」

7.被告人在7頁的陳詞綱要,論述他以上提出的論點,這些論點在上訴時都已提出,他重複指稱馬高的董事串謀欺詐,操控公司,以不法手段在區域法院取得勝訴。本庭毋需詳細覆述。

8.本庭駁回上訴的理由和法理依據,見於判案書第 39至47段。本庭不認為藍松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有可供爭辯的論點。他聲稱區域法院「作出簡易判決」,是與事實不符,該判決是經過全面審訊後作出,上訴法庭亦拒絕了他的申請,就該判決上訴。

9.本庭不認為他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或陳詞綱要,提出了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本庭也看不見有其他理由,以致他打算提出的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0.本庭決定行使酌情權,拒絕准許藍松向終審法院上訴。

11.由於馬高沒有參與這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呈請人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 : 豁免出席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5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