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高發展有限公司 對 藍松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3/2015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August 2016.
1. 本庭在2016年6月28日頒發判案書,駁回藍松先生的上訴,維持原訟法庭對他作出的破產令。破產呈請是馬高發展有限公司 (“馬高”) 提出,基於區域法院在DCCJ 3106/2011 對藍松判定的債項。本庭裁定藍松沒有合理的理由,不支付法庭判定的債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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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53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14年第62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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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6年6月28日頒發判案書,駁回藍松先生的上訴,維持原訟法庭對他作出的破產令。破產呈請是馬高發展有限公司 (“馬高”) 提出,基於區域法院在DCCJ 3106/2011 對藍松判定的債項。本庭裁定藍松沒有合理的理由,不支付法庭判定的債項。 2.藍松在2016年7月11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和7頁的附件,申請許可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上訴。同日,司法常務官作出指示,藍松須確認採納該附件,作為支持申請的陳詞綱要,又指示馬高和破產管理署在指定時間內,可提交陳詞綱要或書面陳述回應。司法常務官也提出,倘若任何一方要求以口頭聆訊形式處理這申請,必須在陳詞綱要中提出理據,上訴法庭考慮書面陳詞後,將會決定是否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或是舉行聆訊。 3.2016年7月26日,藍松去信司法常務官,確認早前存檔的附件,是他的陳詞綱要。他要求口頭聆訊,原因是他要求法庭命令馬高的三名董事出席聆訊,與他當面對質。 4.法庭處理上訴許可申請時,是不會接納任何形式的新證據。在上訴時藍松已提出過加入新證據的申請,被本庭拒絕。藍松在7頁的陳詞綱要,已述明要求上訴的理由。馬高對此沒有回應。本庭不認為有需要就這申請作口頭聆訊,適宜以書面形式處理。 5.《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22(1)(b) 條訂明:
6.藍松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列出這幾點作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原文如下:
7.被告人在7頁的陳詞綱要,論述他以上提出的論點,這些論點在上訴時都已提出,他重複指稱馬高的董事串謀欺詐,操控公司,以不法手段在區域法院取得勝訴。本庭毋需詳細覆述。 8.本庭駁回上訴的理由和法理依據,見於判案書第 39至47段。本庭不認為藍松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有可供爭辯的論點。他聲稱區域法院「作出簡易判決」,是與事實不符,該判決是經過全面審訊後作出,上訴法庭亦拒絕了他的申請,就該判決上訴。 9.本庭不認為他的提出動議通知書或陳詞綱要,提出了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本庭也看不見有其他理由,以致他打算提出的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0.本庭決定行使酌情權,拒絕准許藍松向終審法院上訴。 11.由於馬高沒有參與這申請,本庭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 : 豁免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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