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松 對 藍有文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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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存檔日期為2024年6月24日的表格86(下稱「表格86」),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尋求的濟助關乎:「DCCJ 3106/2011、HCB 6227/2014、HCMP 289/2013、裁定書命令、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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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990/2024 [2024] HKCFI 17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990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作出以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不作訟費命令。 本庭的觀察: 1.申請人存檔日期為2024年6月24日的表格86(下稱「表格86」),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尋求的濟助關乎:「DCCJ 3106/2011、HCB 6227/2014、HCMP 289/2013、裁定書命令、2013年8月20日」。 2.然而,申請人未有按照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a)(iii)條的規定[1],在表格86中述明或識辨「所尋求的濟助」及「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第3(2)(a)(iii)條規則的規定屬強制性,單就申請人未能符合相關規定,法庭足以拒絕批出司法覆核許可(見 Lau Kong Yung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2 HKCFAR 300, 339H-340H)。本席強調,為申請人識辨司法覆核的理由並非法庭的職責。 3.基於上述原因,法庭有足夠理由駁回本宗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4.本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 2024年7月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 CALL-1 [1] 《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a)(iii)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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