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松 對 藍有文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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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70/2024, [2025] HKCA 1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4年第270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4年第9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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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在HCAL 990/2024,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在2024年7月8日拒絕了申請[1]。 2.其後,申請人就陳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於2024年12月5日剔除了上訴通知書。 3.申請人在2024年12月11日向上訴法庭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就潘法官的命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他列出以下理由:
申請人故此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4.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14(12)條規則,就單一名法官作出裁定的上訴,須向上訴法庭提出。因此,上訴法庭將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視作就潘法官的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 5.申請人在下級法院擬提出的司法覆核關乎DCCJ 3106/2011、HCMP 289/2013及HCB 6227/2014的命令或判決,破產管理署署長在2024年11月1日的信函,已表明涉及DCCJ 3106/2011及HCMP 289/2013的相關訴訟權利,已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而署長不同意申請人就HCAL 990/2024的命令提出上訴。申請人過往就HCB 6227/2014的破產命令提出的上訴,及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亦已被駁回[2]。 6.本庭曾作出指示,要求申請人呈交書面陳詞,述明爲何上訴法庭不應剔除其上訴。申請人在2025年1月7日的書面陳詞,重申他在各案件中的“冤情”,提及破產管理署明知是冤案,還故意非法扣押房產契約及凍結銀行賬戶,侵害申請人訴訟的合法權益,聲稱上訴人有當然權利針對破產令提出上訴;又指法官製造冤假錯案,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6條的規定,並指案件涉及法官枉法裁判、司法不公,造成申請人重大損失。 7.與DCCJ 3106/2022及HCMP 289/2013相關的訴訟權利已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而署長並不同意申請人就HCAL 990/2024的命令提出上訴。雖然就HCB 6227/2014的破產令,申請人有當然權利上訴,但他要求就該破產令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申請已被拒絕,申請人沒有任何法律基礎,就上述的相關命令或判決提出司法覆核,他的陳詞亦未能顯示潘法官剔除其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 8.申請人的上訴沒有合理的上訴理由,且屬濫用司法程序及毫無成功機會,本庭因此剔除他就潘法官的命令提出的上訴。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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