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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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2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HCCC 127/2022[2024] HKCFI 43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Nov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27/2022

[2024] HKCFI 4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2年第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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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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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特委法官黃佩琪
日期:  2023年11月10日上午11時29分
出席人士:  是香媛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謝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5]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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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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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面對五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

被告人於2022年8月1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五項控罪,交付本法庭處理佢嘅判刑。

控方提出經修訂嘅控方案情撮要亦於較早前10月6日已經向被告人宣讀,被告人亦確認嗰個認罪答辯,同埋承認經修訂嘅案情撮要。

案情

案情指,X與被告人就讀同一所中學。於2018年12月24日,X與被告展開戀愛關係,並喺2019年11月3日結束呢個關係。

控罪一

指2019年1月某日,X喺被告人位於大埔家嘅客廳梳化上第一次與被告人發生性行為。X係喺2005年嘅12月出世。喺控罪一發生嘅時候,係剛剛夠13歲。

X表示,佢起初拒絕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人生氣,唔跟X說話。X嘗試同被告人說話,而被告人說「今晚我必定會奪走妳的童貞」。X聽到此事有一啲害怕。其後,被告繼續遊說X與他發生性行為,X嘅立場不夠堅定,最終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控罪二

大約2019年7月一個周末(X無法記起確實日期),X喺被告家中嘅房間內,雙方自願發生性交。

控罪三

大約2019年7至8月嘅一個傍晚,被告同X喺牛頭角下邨一個停車附近嘅籃球場,被告提議係喺嗰個停車場嘅後樓梯進行性行為,X同意。其後,佢哋就喺停車場嘅二樓後樓梯進行雙方自願嘅性行為。

控罪四

2019年9月某日嘅下晝,X喺被告嘅大埔住所同被告人自願性交,期間冇使用安全套。

控罪五

指喺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與X發生性行為,當日佢哋就結束咗戀愛嘅關係。

上述所有控罪案發時間,女童X係13歲,被告係19歲,性交期間係冇使用安全套。

另外,案情亦都顯示,X喺2020年9月1日開學日向學校社工表示自己唔開心。面談時,X表示,2018年12月與被告人展開一段戀愛關係,當時X就讀中一,被告人在同校就讀中六。X透露喺2019年年初,曾與被告人發生性行為,而佢感到委屈。被告亦於2019年畢業,並離開學校。

X與社工保持聯絡,至2020年11月20日早上,X聯絡社工,並一直哭泣,情緒不穩,最後被送往醫院。在伊利沙伯醫院駐院嘅何醫生為X看診同撰寫一份醫生報告,當中顯示:

(1)X喺2020年11月20日因情緒問題及自殘行為被帶往醫院求診;

(2)自2020年10月起,向私家精神科醫生求診;

(3)X透露2019年2月至11月期間,曾經與前男友多次進行冇防護措施嘅性行為。

被告人喺2020年嘅12月22日被警方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話「我曾與X發生性行為,因為當時我們是情侶,而當時我只知道她正就讀中一,她沒有告訴我她的年齡」。

警方向被告人進行警誡錄影會面。

首次錄影會面內,被告人指X為佢嘅女朋友,就讀同一中學;佢哋展開戀愛關係時,被告人讀中六,而X讀中一;被告人話自己讀中一時13歲,因此佢認為一名中一學生嘅年齡唔可能係14歲以上;佢哋維持咗十個月嘅情侶關係。

結束關係後,佢哋最初嗰兩、三日內都有過幾次簡短交流,其後就再冇聯繫對方。被問及有關喺2019年1月一個傍晚約8至9時,喺佢家中梳化上與當時13歲X發生性行為一事,被告人表示佢確實有要求X同自己發生性行為,而X係同意。被告人聲稱嗰次係佢哋第一次發生性行為。被告人表示佢唔確定自己有否使用避孕套,但最後佢記起當時自己應該有使用避孕套。佢表示自己喺X嘅腹部上射精。

第二次錄影會面,被告人承認佢哋曾經喺牛頭角下邨一個停車場嘅後樓梯發生性行為。

被告人而家承認佢曾經同X非法性交,詳情如X所述。

被告人背景

被告人出生喺1999年,冇刑事紀錄,案發時19歲,現年23歲。被告人同父親喺香港居住,中六畢業後,就由2021年2月起喺父親經營嘅公司任職市場總監,負責產品策劃同埋銷售,月薪$10,000。

被告人背景報告同心理報告

本席為咗了解更多被告人情況,判刑前索取咗被告人嘅背景報告同埋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背景報告顯示,被告與父親係同住一個公屋單位,自幼由祖父母照顧,父親長時間留喺浙江打理佢嘅生意。父母2013年離異,被告人曾經喺香港一間大專學院報讀進修課程,但係因為呢件案嘅影響,佢讀咗第一年嘅第一學期就輟學。

被告承認X起初係拒絕同佢發生性行為,有表現唔情願嘅,但係最後應承咗被告。被告解釋當時X表現唔情願,但係被告就話非常想同X發生性行為,係基於佢對性嘅好奇,咁就引發咗今次事件嘅主要原因。但係被告喺報告中表示係承擔責任,強調呢個性行為係因為佢愛X,亦希望得到佢嘅愛。

佢喺父親安排下亦都喺疫情間做過義工,佢表示希望可對社會作貢獻。報告裡面亦都提到被告人嘅父母親都希望本席盡量輕判。

臨床心理學家亦都對被告作出評估。心理學家指,被告再犯性罪行嘅風險處於中等偏低嘅級別。心理學家認為被告人之所以犯呢個罪行有幾方面嘅原因,一方面被告人太渴望同X發生關係,所以口頭上係有施予壓力令X同意嘅;另一方面,佢有傾向就將犯事嘅部分責任推畀女事主;被告父母離婚後感到孤獨,似乎想用性嚟到應對負面情緒;被告過度強調自己性慾嘅滿足,好少考慮受害人嘅需求同感受;被告似乎喺建立健康嘅親密伴侶關係方面,較為衝動同唔成熟;但係就冇強烈證據顯示,被告有戀童癖或者對發育前嘅兒童有異常嘅性興趣;就建議被告人接受心理治療,改善佢處理負面情緒同人際關係問題嘅能力、對性嘅態度,同埋等佢能夠建立健康嘅親密伴侶關係。

求情

代表被告人嘅李大律師指出,犯案時雙方係小情侶,並非以性交亦或者以金錢去剝削X。兩人係由戀愛發展至有性行為,被告人亦即時認罪。

辯方指被告人喺疫情期間亦都做過義工,平日亦都有喺大埔參與義工活動。被告亦有努力修讀職業項目,喺2020年7月8日從職業訓練局獲頒職專文憑(商業活動營)(良好)嘅證書。

辯方指本案嘅案情顯示:

(一)被告人與X年齡相差不大,案發被告人及X分別係19歲及13歲;

(二)兩人當時係情侶關係;

(三)本案有五次不同時間嘅非法性交,係出於好奇心同感情驅使下發生;

(四)被告人同X進行性交時冇使用安全措施;

(五)被告人冇拍攝或者有其他不當嘅行為;

(六)冇證據顯示被告人重犯機會高。

辯方指被告人誠心悔改,並清楚明白違反法律帶嚟嘅嚴重後果。辯方亦都話,被告當時年少氣盛,但係經過數年訴訟嘅煎熬,對家人長輩坦承自己過錯,面對刑事紀錄為佢帶嚟嘅影響,而家嘅被告人知道更加要循規蹈矩,決心唔好再惹上任何麻煩,唔會再讓自己干犯任何法律。

被告人今日亦親自撰寫求情信,對受害人作出深切嘅道歉,亦明白佢對受害人所造成傷害,同埋呢件事係喺佢人生上面留下不可磨滅嘅污點。

被告人父親亦都親自撰寫求情信畀本席,愛子深切,提及被告本性善良,此事發生後,失去咗目標、失去咗前景。本席係全部明白亦都理解被告人喺呢件事經過嘅心路歷程。

李大律師亦都向法庭表示父母係希望本席可以考慮一個非監禁式嘅刑罰去處理。而李大律師喺佢職責上已經做晒佢可以同埋應該做嘅事情。但係本席始終要考慮本案嘅情況,評估被告人嘅罪責。

法律原則

控罪一至五最高嘅刑罰係5年監禁。呢類案件冇量刑指引,量刑係需要根據每宗案件個別事實背景而定,但係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就算一名年齡不足16歲嘅女童同意性交,但與佢進行性行為嘅人士仍然係觸犯咗有關嘅罪行。即係話,佢16歲之前係唔可以同意性交。呢類罪行,女童嘅年齡係非常重要,女童越細,罪責就越大。就第124(1)條嘅目的,係保護未成年嘅女性,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健新 [2007] HKCLRT 471第14段。

上訴法庭亦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7一案中亦都列出法庭處理性侵兒童罪行時,就量刑時所必須考慮嘅各種因素。而上訴庭亦都重申,法庭必須保護未成年嘅女童,避免佢哋受到性侵犯,佢哋雖然身體成熟,但係心智卻未成熟,法庭須保護呢啲唔識得保護自己嘅女童,所以性侵女童屬嚴重罪行,一般情況下,理應判即時監禁,而監禁嘅長短係必須視乎個別案件嘅情況而定(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恆鉅,CACC 415/2010)。

本席有考慮過雙方向本席呈交嘅案例,但係由於每宗案件嘅案情同埋涉案人物嘅背景不盡相同,同類案件嘅判刑嘅指導作用亦不大,但係本庭亦須將本案嚴重性同埋其他同類案件嘅嚴重性相比,去衡量同埋採納一個合適本案嘅判刑。本庭有考慮過曾昭德李健新

總刑期為兩年半嘅李健新,看上去情節遠較本案嚴重,嗰件案件涉及五條罪行。該案被告係有將一啲燒溶咗嘅蠟滴喺受害人身上,亦都有硬物插入該案受害人肛門入面。呢啲情節同樣喺本案係冇嘅。本席亦都留意到該案嘅被告人係經審訊之後定罪。

李大律師有提及過或者有提供一啲下級法院嘅案例畀本席去參考,但係上訴法庭已經早喺律政司司長 訴 溫達揚覆核申請案件2021年第21號,[2022] HKCA 1328,第27段指,「原審裁判官受這些區域法院判刑影響、並以這些是較上級的法院的判刑來合理化其非監禁式判刑思維,是呼之欲出的,...本席認為這做法不妥當、需要正視。這些判刑理由書,有別於經過上訴而由上訴法庭頒下的判案書。因為這些判刑,後來從沒有經過上訴而被肯定,也沒有甚麼量刑原則可言,對量刑既沒有約束力也沒有參考價值,根本起不了任何指導作用,根本不應稱之為「案例」。」。

討論

本席量刑時考慮咗李大律師嘅求情係以X自願進行性交作量刑基礎。縱使如此,量刑時,法律嘅原意係不容忽視,即係一個13歲嘅少女,係唔能夠喺法律上給予同意性交。

控罪一(亦即係被告人同X發生第一次性行為時),X曾經表示佢起初係拒絕同被告發生性行為嘅,而被告當時係知道X有唔情願,咁但係因被告自己對性好奇,佢表現生氣,唔跟X說話。其後,被告繼續說服X同佢發生性行為,X為咗討好佢而屈服。

被告人同受害人年齡嘅差距亦係判刑嘅重要考慮因素。案發時X嘅歲數啱啱過13歲,被告人當時19歲,同X相差六年。雖然年齡相差唔算大,但係好明顯地,被告人喺呢一段關係中係屬於牽制同埋影響X嘅一方。雖則被告人冇使用武力或者暴力,但係被告人喺咁嘅情況係使X同佢性交。

被告人同X性交時,係冇使用安全套,呢個喺相關嘅量刑法則見到,係法庭需要考慮嘅加重刑責任嘅因素。本席接納係冇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當時嘅行為有令X懷孕或者染上呢個性病。

案情都顯示,控罪所涉嘅行為有令到X有心理上面嘅傷害。被告人亦顯然係為了自己嘅性慾,唔理會X喺身心上可能遭受傷害。從以上各點可見,第一項控罪嘅情節係嚴重。

本案涉及五項控罪,唔係單一事件。本席亦都幾關注臨床心理學家認為被告重犯機會係屬於中等但係偏低,而唔係話輕微。

本席要重申,未成年嘅女童應該係受到法律保護,法例正正係為咗保護X呢啲唔懂得保護自己嘅少女而設嘅,法庭喺一類案件係必須採用一個具阻嚇性嘅刑期。

另外,被告雖然讀書成績唔理想,但係佢有正當職業,同埋有動力去進修,繼續充實自己,呢個好明顯係值得嘉許。

本席好明白被告人父母所講唔想自己個仔坐監,亦都希望用另一啲更生嘅方式去處理被告,而且就算係真係要坐監,都希望盡量輕判。但係本席喺量刑時唔可以只係考慮被告人自己意願或者佢屋企人嘅意願,判刑必須因應罪行嘅嚴重性畀一個恰當嘅懲罰,當然亦都考慮更生呢個議題。

本席考慮呢件案嘅案情亦都特別關注到女事主喺第一項控罪發生時其實係啱啱過13歲,咁即係佢唔係挨近16歲。事後,佢情緒亦都受到困擾,呢一個係一個重要嘅範疇。

所以基於以上述嘅因素,就控罪一,本席認為12個月嘅監禁量刑起點係恰當。控罪二至五,本席認為9個月量刑起點係恰當。

就住各控罪,因為被告人及時認罪,亦都可見佢悔意,本席係會畀全部三分一刑期扣減。扣減之後,控罪一個刑期係8個月監禁,控罪二至五個刑期係各被判處6月監禁。

考慮咗整體量刑原則之後,我亦都考慮咗案件整體嘅罪責同埋嚴重程度,本庭認為合適嘅刑罰應該係將控罪二、三、四、五嘅其中1個月作分期執行,亦即是總刑期係12個月監禁。

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犯案時仍算年輕,未犯案之前佢係有正面良好品格,有做義工,有幫其他人呢一方面,候判期間亦都有積極面對人生,繼續貢獻社會,所以本席再行使酌情權,特別扣減多3個月,個刑期就係9個月監禁。

所以,被告人被判處總刑期係9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