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 對 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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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062 / 2020 [2024] HKFC 3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2062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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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本案之呈請人為男方 (“男方”) ,答辯人為女方 (“女方”)。 2.於2022年11月30日,本席處理女方的絕對押記令申請。男方於聆訊時承認欠付女方30萬元的一整筆款項。因此,本席對男方的物業作出絕對押記令,並命令男方須支付女方押記令申請的訟費。 3.儘管本席於2024年1月16日曾經指示男方須按照「於家事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的新安排」內容呈交文件,惟直到今天,男方仍然沒有呈交任何相關的文件。 4.男方於命令作出的12個月後才提出本上訴許可申請。男方並沒有解釋逾期提出申請的理由。男方只表示已經支付了法援署30萬元的一整筆款項,因此不同意支付訟費。 5.就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席要先決定法庭應否批准男方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適用的法律原則 逾期上訴許可 6.法庭就應否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有清晰的指引。上訴法庭於 彭 及 何 [2020] HKCA 319 一案的判決書第11至12段有以下說明:
7.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4款(b)項,如屬針對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以外的判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上訴許可申請期限為有關判決﹑命令或決定日期計起28天。 8.男方逾期12個月才提出申請,逾期情況嚴重,亦沒有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釋。因此,本席不批准男方的逾期上訴申請。 上訴許可 9.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第2款,除非法庭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0.為求完整,本席亦考慮男方所提出的擬上訴理由。男方表示他已經支付了30萬元,因此不同意支付絕對押記令的訟費。 11.男方於絕對押記令聆訊承認還沒支付款項。男方於絕對押記令作出後,才向女方支付30萬元並不構成解除2022年11月30日絕對押記令訟費的理由。 12.基於男方沒有按照法庭命令如期向女方支付一整筆款項,女方才有需要提出絕對押記令申請以保障她的權益,男方是有責任支付女方申請的訟費。 13.本席不認為男方所提出的理據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亦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14.就訟費而言,雖然本席撤銷了男方的申請,但由於女方並沒有提交反對陳述書,本席認為合適的訟費命令是不作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吳靜江律師事務所律師行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