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47/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February 2022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Civil procedure – District Cour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Extension of time for appeal – Leave to appeal – Costs – Delay of one day excused –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逾期上訴許可 · 上訴許可 · 訟費

Outcome: 批准女方的逾期上訴申請;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沒有訟費命令

Cited by 1 case · Cites 7 cases

Case No.FCMC 247/2020[2022] HKFC 3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1 Feb 2022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247 / 2020

[2022] HKFC 3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24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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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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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呈請人呈交陳述書日期︰ 2022年1月11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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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逾期上訴許可及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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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呈請人為女方 (“女方”) ,答辯人為男方 (“男方”)。

2.本席於2021年12月13日,就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判決如下:

(1)  男方須向女方付一整筆款項港幣1,779,879.70元;

(2)  男方須付女方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及大律師證書,若雙方未能就訟費的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3)  女方本身之訟費,須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4)  以上的訟費命令是一個暫准命令,如與訟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3.2022年1月10日是女方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最後一天。女方於當天存檔一份誓章,表示對本席的判決擬提出上訴。女方亦於當天存檔了《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通知書》。女方於2022年1月11日以傳票形式提出上訴許可。

4.就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席要先決定法庭應否批准女方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適用的法律原則

逾期上訴許可

5.法庭應否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已有清晰的指引。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延期上訴。上訴法庭於 彭 及 何 [2020] HKCA 319 一案的判決書第11至12段有以下說明:

11.  就法庭審理申請逾期上訴許可,本庭已於Tang Chai On v Tang Sing Ki, [2016] 5 HKLRD 104 判案書中第九段闡述相關原則:

「 The legal principles regarding an application to extend time for an appeal are well established. In the exercise of its discretion, the court will take into account the length of the delay, the reasons for the delay, the chances of the appeal succeeding if an extension of time is granted, and the degree of prejudice to the other party of the application is granted. Where the delay is substantial and not wholly excusable, the applicant must show a real prospect of success on the merits, not merely a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12.  換言之,法庭行使酌情權決定批准逾期上訴與否時,當考慮:

甲﹑ 延遲時間長短;

乙﹑ 延遲理由;

丙﹑ 倘批准延期,上訴成功機會;

丁﹑ 倘批准延期,對訴訟對方之損害程度。

13. 當延遲頗長而不能完全辯解,申請人必須顯示有真確勝訴機會。

6.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4款(b)項,如屬針對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以外的判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上訴許可申請期限為有關判決﹑命令或決定日期計起28天。

7.本席認為女方逾期1天提出申請,逾期的情況並不嚴重,應該不會對男方造成損害。因此,本席批准女方的逾期上訴申請。

上訴許可

8.根據《區域法院條例》63A條第2款,除非法庭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9.上訴法庭對上訴申請人提交新證據或文件的處理方式在 孔及蘇 [2021] HKCA 133, CAMP 148/2020 一案有以下的說明:

11.  本庭必須首先說明一些上訴庭審理上訴案件的原則:(a)上訴不是容許訴訟人向法庭重新陳述案情或提出新的爭議。在上訴中上訴庭主要是考慮原審法官的判決是否犯了錯誤;及(b)考慮上訴的議題,上訴庭一般祗是按照在原審法官席前的証據及已提交的文件來審視原審法官的判詞。

12.  上訴也不是讓訴訟人重新作供的機會。衡量證據及證人的可信程度主要是原審法官的責任,在上訴程序中上訴庭一般的情況下不會重新聽取證供。所以,上訴庭要在原審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他按證據評核而作出的事實裁決,參考: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2002] 3 HKLRD 1;China Gold Finance Ltd v CIL Holdings Ltd CACV 11/2015,2015年11月27日;及曾春段已故謝文豪遺產承辦人對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CAMP 37/2017,2017年12月7日。

13.  因此,如果上訴理由是關於事實裁斷,論點綱要應簡述根據甚麼理由認為法庭可以干預有關的事實裁斷。單單覆述案情或證供,不能協助法庭審視原審法官的判決是否犯了錯誤。

26.  程序上,法庭需要在批出上訴許可之後才能處理引入新證據的申請。引入新證據的申請需要由上訴庭在上訴案件(CACV)中審理。如果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依賴新證據去支持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需顯示引入新證據申請根據Ladd v Marshall的原則有合理地可爭辯的理由。法庭(包括原審法官)需考慮擬加入的新證據能否符合這個條件,如答案是否定的,則法庭在處理上訴許可時無須考慮該證據(Man Lin Heung v梁根林[2019] HKCA 846 註釋1)。

27.  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進一步證據須合乎以下所有條件方可於上訴階段獲接納為證據:

(一)  即使以合理努力,無法於原審時取得該進一步證據;

(二)  如獲信納,該進一步證據將,或可,對案件結果有重大影響,但不必有決定性影響;及

(三)  該進一步證據至少必須表面可信,但不必無爭論性。

10.女方的擬上訴理由綜合如下:

(1)     她患有精神病20多年,她的代表律師並沒有為她詳細準備誓章,讓她詳細交代以往如何兼顧工作及照顧子女。基於她的代表律師疏忽,讓她不懂得應付盤問。

(2)     由於她患有精神病多年,在長期服食安眠藥及精神科藥物的影響下,令她的記憶力衰退,遺忘了很多婚姻期間的事情。女方形容自己的情況就如患上初期的認知障礙症。女方表示是判案書喚醒她的記憶。女方亦指她的精神病是由男方所造成。

(3)     女方表示長期被警察監視,謠言中傷及歧視。

(4)     女方不同意本席認為男方有能力在40歲至50歲的階段能賺取100萬。

(5)     女方在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述書內提出新證詞,解釋她以往如何照顧子女、如何被男方迫使她去工作、男方在婚姻期間告訴她的每月開支金額等。

(6)     女方否認婚姻期間她經濟獨立,亦否認修訂呈請書上的分居日期。

11.孔及蘇 一案已說明上訴不是讓訴訟人重新作供的機會,亦不是容許訴訟人向法庭重新陳述案情。女方提出的擬上訴理由都沒有指出本席在處理證供及基於證供以達致的事實裁斷上有原則性的錯誤。

12.首先,關於前婚姻居所的價值,雙方在案件開審時,已經再次確認同意市值為450萬元。

13.至於女方所提交的新文件證據,當中到醫院覆診的資料是判決書頒發後才安排的預約。

14.女方亦呈交了一張手臂瘀青的照片及案件審訊前的化驗報告。女方未有提出任何特別理由以呈交進一步證據,本席認為此等證據亦不符合Ladd v Marshall所定之條件。

15.本席於2021年12月13日頒發的判決書,並沒有說過男方有能力在40歲至50歲的階段能賺取100萬。本席於該判決書的第51(3)段說明如下:

女方就男方存放在渣打銀行及恒生銀行的存款來源,並沒有任何主張。本席考慮到雙方自2010年7月分居,男方當時40歲,屬工作的黃金年齡,因此他指渣打銀行及恒生銀行的部份存款屬於工作賺取的積蓄是可信的。本席接受男方輸掉的部份積蓄是來自分居後的薪金,目前來說是難以準確地分辨其數額,在後續家庭資產分配時,本席會考慮這一點。

16.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不認為女方所提出的理據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亦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17.就訟費而言,雖然本席撤銷了女方的申請,但由於男方並沒有提交反對陳述書,本席認為合適的訟費命令是沒有訟費命令。

( 李家樂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馮元鉞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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