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47/2020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February 2022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
Civil procedure – District Cour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Extension of time for appeal – Leave to appeal – Costs – Delay of one day excused –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success – No order as to costs
Legal issues: 逾期上訴許可 · 上訴許可 · 訟費
Outcome: 批准女方的逾期上訴申請;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沒有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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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47 / 2020 [2022] HKFC 3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20年第247宗 ——————————
------------------------- 判決書 ------------------------- 1.本案之呈請人為女方 (“女方”) ,答辯人為男方 (“男方”)。 2.本席於2021年12月13日,就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判決如下:
3.2022年1月10日是女方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最後一天。女方於當天存檔一份誓章,表示對本席的判決擬提出上訴。女方亦於當天存檔了《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通知書》。女方於2022年1月11日以傳票形式提出上訴許可。 4.就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本席要先決定法庭應否批准女方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適用的法律原則 逾期上訴許可 5.法庭應否給予逾期上訴許可的法律原則,已有清晰的指引。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延期上訴。上訴法庭於 彭 及 何 [2020] HKCA 319 一案的判決書第11至12段有以下說明:
6.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號命令第2條規則第4款(b)項,如屬針對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以外的判決﹑命令或決定的上訴,上訴許可申請期限為有關判決﹑命令或決定日期計起28天。 7.本席認為女方逾期1天提出申請,逾期的情況並不嚴重,應該不會對男方造成損害。因此,本席批准女方的逾期上訴申請。 上訴許可 8.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第2款,除非法庭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者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致使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9.上訴法庭對上訴申請人提交新證據或文件的處理方式在 孔及蘇 [2021] HKCA 133, CAMP 148/2020 一案有以下的說明:
10.女方的擬上訴理由綜合如下:
11.孔及蘇 一案已說明上訴不是讓訴訟人重新作供的機會,亦不是容許訴訟人向法庭重新陳述案情。女方提出的擬上訴理由都沒有指出本席在處理證供及基於證供以達致的事實裁斷上有原則性的錯誤。 12.首先,關於前婚姻居所的價值,雙方在案件開審時,已經再次確認同意市值為450萬元。 13.至於女方所提交的新文件證據,當中到醫院覆診的資料是判決書頒發後才安排的預約。 14.女方亦呈交了一張手臂瘀青的照片及案件審訊前的化驗報告。女方未有提出任何特別理由以呈交進一步證據,本席認為此等證據亦不符合Ladd v Marshall所定之條件。 15.本席於2021年12月13日頒發的判決書,並沒有說過男方有能力在40歲至50歲的階段能賺取100萬。本席於該判決書的第51(3)段說明如下:
16.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不認為女方所提出的理據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亦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訟費 17.就訟費而言,雖然本席撤銷了女方的申請,但由於男方並沒有提交反對陳述書,本席認為合適的訟費命令是沒有訟費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馮元鉞律師行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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