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玉山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80/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March 2024.

1. 2022年12月12日,警員在九龍深水埗一帶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見到被告由一間木屋步出,但當被告見到警員後,立刻返回木屋,於是警員上前截停被告,並搜查木屋,發現:–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480/2023[2024] HKDC 36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Ma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80/2023

[2024] HKDC 3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8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阮玉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日期:  2024年3月1日
出席人士:  蔡中婧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學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1.2022年12月12日,警員在九龍深水埗一帶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見到被告由一間木屋步出,但當被告見到警員後,立刻返回木屋,於是警員上前截停被告,並搜查木屋,發現:–

(1)  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7個粒包,載有內含0.70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0.94克混合劑;

(2)  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13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內含0.9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共0.90克晶狀固體;

(3)  38個可再封口空膠袋;

(4)  兩個電子磅;及

(5)  一個打火機。

2.同日,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毒品並非自用,而是用作販賣。但其後在兩次警誡會面中,被告則承認涉案毒品由他自用,並非用作販賣。

3.被告原本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其後控罪修改為「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告承認控罪,同意案情,因此罪名成立。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4.被告現年53歲,在越南出世,接受教育至小學第7年,現在是一名香港居民,未婚,孤身一人在香港,被捕前是一名清潔散工,月入約6,000元。

5.案發時,被告曾經21次出庭,共有24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八項與毒品有關,包括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六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

6.代表被告的張大律師,呈交多宗案例,包括 HKSAR v Wan Sheung Sum [2000] 1 HKLRD 405、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261,並陳述就着癮君子單單管有毒品罪,通常的量刑起點是12至18個月監禁,但本案涉及毒品份量不多,只是被告一日的吸食量,要求輕判,並要求本席在量刑前,首先索取戒毒所適合性報告,本席同意。

7.根據戒毒所適合性報告,被告已不再是一名癮君子,因此不建議他再次接受戒毒所治療。

量刑

8.戒毒所適合性報告不建議被告再次接受戒毒所治療,本席認為適當量刑只有即時監禁。根據 Wan Sheung Sum案,若案件涉及管有海洛英或冰毒,而犯罪者是真正用家,法庭可採取一個三部曲的處理方法:

(1)  法庭應正常地定出由1年至18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

(2)  從該量刑基準考慮潛在風險的因素而加刑,達至一個總刑罰。這是反映涉案毒品可能流入他人之手對社會的風險,而該風險的高低則要視乎個案中所有情況,當然包括涉案毒品的份量及犯案者自身的情況。

(3)  考慮減刑因素,例如認罪,因而將總刑期作出調整。

9.被告是一名慣犯,共有多項與毒品有關的前科,因此量刑起點理應提高以收阻嚇之效。本席認為,本案涉及的毒品份量不多,適當量刑起點應為8個月監禁。

10.至於潛在風險因素,張大律師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秋月,CACC 314/2009案,指出上訴庭認為:「關於潛在流通風險的案例裡並沒有說過法官對所有管有毒品案都必定要去考慮這項因素,而在這問題上,較為重要的也會是毒品的數量」(第20段)。

11.本席同意本案涉及的毒品份量不多,是被告一日可能使用的份量,木屋亦是被告暫居的寮屋,不過本席考慮到被告收月入不多,只有約6,000元,縱使被搜出毒品份量不多,卻涉及兩種不同類別,更分別藏在多個小包之中,而且木屋內同時發現另外38個可再封口空膠袋及電子磅,加上被告以往曾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本席認為本案有一定的潛在散發風險,決定把刑期上調1個月至9個月監禁。

12.被告適時認罪,本席給予三分之一的量刑扣減,但除此以外,再找不到任何可以把刑期下調的理由,因此,本案的刑期是6個月監禁。

( 鄭念慈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