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有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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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控罪指,上訴人於2022年10月12日,於新界葵涌圍乪街6號石籬購物中心第一期1樓107號鋪百佳超級市場門外非禮12歲女童X。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421/2023[2024] HKCFI 139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p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21/2023

[2024] HKCFI 13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421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1224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有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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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2024年4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4月2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控罪指,上訴人於2022年10月12日,於新界葵涌圍乪街6號石籬購物中心第一期1樓107號鋪百佳超級市場門外非禮12歲女童X。

2.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監禁28日。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控方案情,如裁判官扼要地指出,案發時事主PW1是一名身穿校裙的12歲女童。2022年10月12日下午四時多,放學後的PW1正在石籬商場二期步行回家。期間,她感到有人從後、隔著校裙掂到她的右邊臀部的中央下方位置,她感覺對方的整個手掌觸碰其臀部歷時一至兩秒,直至她回頭望,對方(即上訴人)便縮手,並對她說:「Sorry,唔小心摸到」。上訴人當時右手拿著一袋物品,左手沒有拿著任何東西。隨即,有另一名與兩人不相識的黑衫男子向PW1表示,覺得上訴人故意觸碰PW1,並問她是否需要報警,PW1回應可以,於是黑衫男子便報警。

4.上訴人之後行進附近的便利店,當他想離開店鋪時,黑衫男子擋在門口,然後上訴人對黑衫男子解釋說,是他剛剛拿手機出嚟的時候不小心掂到PW1。後來警員到場處理,拘捕和警誡上訴人,上訴人說:「我唔知發生咩事」。上訴人回警署後進行了一份會面紀錄,當中他說:「我無非禮。只是不小心走路時用手背碰了這個女子一下」。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作供。他表示案發前約了太太去接小朋友放學。他表示自己事發時正常地行走,不知道如何接觸到PW1,而有關觸碰並非有意。他亦表示,基於當時在找廁所,所以行路速度有點快。觸碰後,他有對對方道歉,亦有問對方廁所在哪裡,雖然PW1有給他指示,但他跟從指示卻找不到廁所,然後他打算入「7-11」充值支付寶,但黑衫男子卻在便利店外指控他非禮,並表示已報警。當上訴人想離開便利店,對方卻擋在門口。後來警察到場,而上訴人太太亦之後到場。

裁判官的裁斷

6.裁判官指出,就PW1的證供,她就事發一刻據稱觸碰的感覺、她的即時反應、對方的縮手、黑衣人的出現,以至後來各人的溝通和對話,她都有清晰、簡單的證供。至於辯方質疑,若PW1覺得上訴人故意觸碰,為何沒有報警,PW1說她當時未來得及反應。

7.裁判官認為,以一個這樣年紀小的女生來說,遇到這些突如其來的事情,未有即時作出報警的反應是可以理解的。而PW1表示,她的感覺是對方整個手掌(即手心)貼滿其臀部,歷時一至兩秒。PW1當時身穿校裙,即使把內衣亦計算在內,亦並非特別厚的衣服,裁判官認為她的感覺是誠實,並可靠的。她在盤問下沒有動搖,證供獲得接納。

8.至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在盤問下,他表示因為當時想從褲袋攞手機,所以碰到PW1。裁判官觀察到上訴人在庭上示範當刻的姿勢,兩手在身體兩側前後擺動,與一般人走路並無分別。那為何觸碰與他想攞手機又有任何關係?而如上訴人所述,事發當刻的走路姿勢根本亦完全不吻合他在會面紀錄中表示自己以「手背」碰到對方的這種姿態。

9.此外,上訴人一方面供稱是想攞手機,但尚未攞到的時候碰到PW1,但進一步盤問下,他哪一刻碰到對方,他又說,由於不是刻意碰到,所以沒有深刻印象,並且不是很記得,其說法前後矛盾。然後在盤問下,他被問及關於其行走的路徑,他一時說要買糖給孩子,後來改變主意,所以掉頭行;另一階段又說自己其實「睇下有咩買,我無話想買咩」;證供前後不一。

10.整體而言,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合常理、不一致,並非誠實可靠證人,證供不獲接納。

11.至於上訴人在警誡下的開脫性陳述,裁判官認為亦並非屬實。裁判官接納PW1的證供,上訴人整個手掌貼滿其臀部,歷時一至兩秒,直至PW1擰轉面。如果是意外,例如走路時無意碰到,只可能會是一霎那的觸碰,不可能如PW1所述持續一至兩秒。PW1重申,上訴人是整個手心貼滿其臀部。觀乎當時商場人流並非迫得如人貼人的狀況,而人與人之間尚有很多移動空間。這些環境證據連結起來,唯一合理推斷就是上訴人蓄意襲擊PW1。

12.裁判官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平 HCMA 40/2020一案,該案被告人行經事主身邊時,大力拍打對方右臀部一下,被裁定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張法官表示,一名男子在街上拍打陌生異性女子的臀部,性質屬於明顯猥褻。PW1在本案中並不認識上訴人,兩人性別不同,上訴人用手觸碰對方臀部這個私密部位,維持一至兩秒,整體情況,足以被一般心智正常的人視為性質猥褻,亦是明顯的猥褻行為,且必然具有猥褻的意圖,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3.在判刑上,上訴人在求情時表示是建築工人,有兩位小朋友,需要上訴人照顧和供養,此案案底已對上訴人有很大教訓,不會再犯。裁判官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平 HCMA 40/2020一案,該案上訴人在街上走近陌生女事主,然後拍打對方臀部一下,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該案被告人70歲,有8次案底,1次屬猥褻侵犯,裁判官判處一個月監禁。在上訴時,高等法院法官維持原判,認為判刑並不過重。

14.裁判官指出,上訴人過往雖無刑事定罪紀錄,但本案有其嚴重性。受害的是一名身穿校裙的12歲女童,法庭必須透過阻嚇性刑罰保護這些年幼女童。上訴人亦不可能對於對方是一名年少學生的身分有任何不清晰之處,所以他是故意對這類年少學生進行侵犯。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並無悔意,因此裁判官以28天監禁為起步,沒有其他理由作進一步扣減,最終判予上訴人28天監禁。

上訴理由

15.上訴人就判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但並無提交任何上訴理由。但觀乎在原審時,代表他的大律師的陳詞,重點其實是質疑證人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究竟只是「掂」而並非「摸」,而證人只是憑感覺,而她亦只是穿著鬆身裙,而上訴人亦一直說自己是意外觸碰等等。

本席的考慮

16.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進行,除了在原審法庭席前的證據外,聆訊所依賴的證據,還包括審理上訴的中級法院可根據其法定權力接納的進一步證據。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17.首先,裁判官在審訊時具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裁判官經詳細考慮其證供,然後接納X誠實可靠,尤其已考慮X年紀只有12歲,不懂如何反應不足為奇。但重要的是,X感到對方是以整個手掌貼滿其臀部達一至兩秒,這確實與一般的意外觸碰,無論手部位置及觸及範圍等也顯然有別。裁判官亦特別詳細考慮到上訴人的證供,尤其是就他的示範,與聲稱要拿手機的狀況不符,亦與其會面紀錄指出只以手背觸碰等不相同,更在盤問下就觸碰表示沒有深刻印象,也就其路徑及目的又有不同的說法,因此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並不可信。

18.誠然,此案是一對一的案件,就此類指控亦是較易作出及較難反駁。上訴人過往更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就上述所有情況,尤其是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已作出非常充份的分析和考慮。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其裁斷正確。如X所述,上訴人以手掌貼滿其臀部達一至兩秒,無疑肯定是猥褻的行為,亦具猥褻的意圖,控方顯然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此上訴應予駁回,維持原判。

19.至於在判刑上,答辯人亦指出,猥褻侵犯罪最高刑罰已從1991年起由5年監禁增加至10年監禁,可反映罪行的嚴重性。而就針對兒童性侵的案件,見HKSAR v Kong Yun Chiu [2007] 4 HKC 391,法院亦指出,必須保護年少女性,在判刑上應判以阻嚇性刑罰,以反映公眾社會對此類罪行之厭惡。

20.上訴人在街上對只得12歲穿校服裙的女童進行性侵,情節嚴重,經審訊後被判以28天監禁是適合的,且並非過重的。因此,判刑上訴亦應予駁回,維持原判,上訴人須予即時服刑。

  (姚勳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小姐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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