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楚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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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上訴人共被判處監禁8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5 cases

Case No.HCMA 419/2024[2025] HKCFI 92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Jan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19/2024

[2025] HKCFI 9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41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17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楚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2025年1月16日
判案日期:  2025年1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兩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上訴人共被判處監禁8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撮要

2.控罪一指上訴人於2024年9月9日在秀茂坪安秀道20號安泰街市內猥褻侵犯一名16歲的女學生X;控罪二指他於同日同地在控罪一所述的另一情況再次猥褻侵犯X。

3.上訴人與X互不認識,於控罪當日1704時,當X身穿校服行經控罪地點時,上訴人突然行向X,並以右手觸摸X的左大腿 (控罪一)。X感到驚慌,但沒有作出反應,並繼續行走。同日1705時,上訴人走到X旁,再以右手觸摸X的左大腿 (控罪二),X懷疑上訴人猥褻侵犯她,遂在途人協助下質問上訴人。案件被舉報後,上訴人被捕。警誡下,上訴人說「我一時鹹濕摸咗個女學生大脾兩下,對唔住」。

上訴人的背景及求情陳述

4.上訴人現年25歲,未婚,每月靠領取港幣3,000元綜援維生,有輕微智障。過往上訴人曾牽涉16宗刑事案件,有44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36項是「猥褻侵犯」罪,他曾被判處感化令、更生中心、監禁3至6個月及醫院令4和12個月不等。他最近一次定罪紀錄為2024年2月21日,就一項「猥褻侵犯」罪被定罪,該法院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5.裁判官在判刑前亦索取了上訴人的精神報告,報告提及上訴人有輕度智障及行為問題,自2013年接受精神治療,但不需強制住院,仍需覆診來監察其精神狀況。

裁判官的判刑

6.裁判官認為本案案情嚴重,涉及上訴人短時間內兩次在公眾地方猥褻侵犯只有16歲並身穿校服的女學生,上訴人亦是慣犯,曾干犯猥褻侵犯達36次之多。裁判官考慮本案所有情況後,就每項控罪以監禁9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為6個月監禁。在考慮整體刑期原則後,裁判官命令控罪一刑期中兩個月與控罪二刑期分期執行,因此,總判刑為監禁8個月。

上訴理由

7.上訴人主要認為判刑過重,包括他在2024年沒有犯法,他在警誡下亦早已承認控罪,裁判官亦沒有說明加刑原因,及認為兩項控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

答辯人的回應

8.答辯方指出裁判官的判刑絕非明顯過重,根據「猥褻侵犯」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猥褻侵犯」罪並無量刑指引,裁判官因應案件案情及所有環境而判刑。

9.答辯人亦援引下列案例以作參考,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郭偉樂 [2022] HKCFI 966,該案上訴人同樣面對兩項控罪,案情指他在不同日子分別猥褻侵犯一名女學生,該案上訴人有8項「猥褻侵犯」刑事定罪紀錄,上訴人認罪後,兩項控罪被判監總共10個月監禁。

10.HKSAR v Chow Chi Ming HCMA 1247/2005,該案上訴人也是面對兩項控罪,案情指他曾兩度侵犯一名女學生,上訴人只有一項「猥褻侵犯」罪刑事紀錄。該案上訴人認罪後,就兩案控罪被判監6個月。法官在該案提到法庭需要判有阻嚇性的刑期,以保護少女學生及阻嚇慣犯。

11.裁判官在判刑時並沒有如上訴人所說,認為上訴人曾在本年干犯案件,裁判官只是說上訴人最近一次被定罪是在2024年2月21日。裁判官明言本案案情嚴重,因為涉及女學生,而且上訴人是慣犯,其刑事定罪紀錄比上述案例的上訴人更為嚴重。裁判官充分考慮後,採納9個月監禁為各項控罪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6個月。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把控罪一刑期兩個月與控罪二刑期分期執行,總判刑為監禁8個月,並無原則性犯錯,亦非明顯過重,因此認為法庭應駁回上訴人之判刑上訴。

本席的考慮

12.根據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對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其裁斷。在判刑上訴上,本席亦需考慮相關案情、求情理由及相關案例作處理。

13.無疑,本案案情嚴重,上訴人在短時間內先後兩次在公眾街市內猥褻侵犯只有16歲身穿校服的女童X,雖則只涉及用手觸摸其大腿,但案情亦嚴重,無疑對該女童來說亦會造成非常負面的心理影響。過往上訴法院已在多宗案件中,包括AG v Lee Kui Man [1997] 1 HKLRD 576及HKSAR v Kong Yun Chiu [2007] 4 HKC 391指出,未成年人士應受法庭保護,此類案件應予重判,以收阻嚇之用。

14.若以案情而言,本席認為每項控罪已可予以6個月監禁或以上為量刑起點。再加上上訴人過往曾干犯多達36次同類罪行,按上訴法院在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一案,上訴人屢次干犯相同罪行,應予加刑以收阻嚇之用,亦為保護公眾利益。因此,在本案中,恰當地每項控罪應予加刑3個月。因此,就每項控罪,如裁判官所指出,各項控罪經加刑後,應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上訴人認罪後,各減為6個月監禁。

15.最後,就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裁判官只把首項控罪中兩個月與次項分期執行,實屬輕判,最後兩罪共判以8個月監禁,明顯地並非明顯過重。因此,判刑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 姚勳智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阮敏罡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