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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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即該案第五被告)夥同其他被告人一同被控一項「毆鬥」罪,違反普通法。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4 cases

Case No.HCMA 440/2022[2024] HKCFI 13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Ap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40/2022

[2024] HKCFI 1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2年第44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307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周玉坤 (D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2024年4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4月3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即該案第五被告)夥同其他被告人一同被控一項「毆鬥」罪,違反普通法。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出,上訴人於2021年3月28日在香港新界沙田馬鞍山寧泰路31號錦泰商場地下29號富來車仔小食店外與其他人士非法打交、毆鬥。在審訊時,控辯雙方同意多項事實,包括涉及上訴人的相片,可見他短髮,在事後醫院內,他身穿藍色車路士球隊球衣,黑色運動褲,品牌為Adidas及黑色膠鞋(相片P8(51)至(53))。事件中,上訴人頭部受傷,頭皮裂傷,右手瘀傷。

控方證供

3.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控方傳召了10名證人,包括市民證人及警務人員。所有證人皆沒有在案發時出現於案發現場小食店,他們均不是目擊證人,證人證供可以簡述如下。

4.控方第一證人(證人一,偵緝警員7470),主要呈遞現場閉路電視片段光碟,沒受到盤問。

5.控方證人二為現場街市物業主任,作供目的為確認控方呈遞的閉路電視內容及現場平面圖,他沒有被盤問。

6.控方證人三為現場閉路電視系統保安維修人員,作供確認相關系統在案發時運作正常。盤問中,他確認閉路電視顯示的時間是實際時間。

7.控方證人九是偵緝警員17552,拘捕上訴人,地點為在警署,並非現場。

裁判官的裁斷

8.裁判官反覆翻看控辯雙方同意呈遞的閉路電視片段(P12),包括三段不同時段的影像檔案及兩段時段較長的影像檔案。

9.片段分為幾個部分,第一個部分約兩分三十秒,由00:24開始,片段中集中一名身穿紅色外套的男子鬧事,用椅擲向檯面及意圖擲向一名女子。該男子亦一拳打向一名女子,其他食客紛紛離開。該名男子亦有叫其他人離開,及與類似店員的男子發生爭執。

10.第二部分約四分鐘,另外有約一分鐘安置較遠位置的另一閉路電視片段,時間由00:30開始,即第一部分事件完結後約三至四分鐘。片段可見,一名短髮男子身穿深色上衣,胸前印有白色英文字及紅色圖案,與另一名身穿米色裇衫、藍色牛仔褲、黑色皮鞋的男子到場。身穿米色裇衫的男子向紅衣男子襲擊,及後,連同其他兩人向該名紅衣男子再施襲。該名身穿藍色衫的男子執起椅子,企圖擲向紅衫男子及腳踢其腹部。另外,片段亦可見一名身穿車路士球會球衣的男子有參與向一名身穿黃衣男子(確認為第三被告)進行襲擊。

11.第三部分片段約一分鐘,由00:43開始(即第二部分事件發生後的九分鐘)。片段可見,一群人在小食店對外的行人路上打鬥, 但由於離開鏡頭太遠,未能清晰可見個別人士的容貌、衣著、特徵及行為。

12.在身分確認方面,裁判官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惠娟 HCMA 119/2021及AG’s Reference (No 2 of 2002)  [2003] 1 Cr App R 21。當中指出,如果閉路電視片段畫面足夠清晰,陪審團有權將片段中的人物與犯人欄中的被告人作比較,去判斷兩者是否同一人。這個做法為本港的上訴庭在多個案件,包括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 CACC 366/2015案中被採納。在該案中,邱法官同意及接納裁判官以閉路電視片段出現的人的衣著服飾(包括環保袋)、性別、高度、歲數、體型、步姿去斷定閉路電視中的人是否就是被告人。

13.裁判官亦反覆提醒自己在辨認上訴人時要特別小心,亦要考慮相片及閉路電視片段中顯示的光線和環境,亦要考慮上訴人是否連續地出現,或有否被任何東西阻礙,亦考慮在庭上上訴人的面貌、身型、年齡,亦需與上訴人在事後較短時間內拍攝的照片對照。其中,注意他的髮型、衣著特徵去考慮他是否片段中的人。裁判官亦指出,他亦須謹記,他有可能根本不在片段中出現,而有關R v Turnbull的原則亦須注意。

14.裁判官在庭上比較上訴人的外貌、身型、髮型,發現他與片段中身穿車路士球衣(2019至2020年版球衣)的男子,無論髮型、身材及年紀相似。相片P8中的上訴人在醫院內與案發時該名男子穿著相同的球衣,而同樣地穿著運動品牌Adidas的黑色短褲,褲管上印有白色的Adidas英文字樣,衣著明顯相同。唯一不同是,片段中的男子穿著防水靴,但醫院內的上訴人穿著黑衣膠鞋。但片段可見,該名男子可能是小店內的一名員工,正在工作,工作期間身穿防水靴是合理的。而再仔細觀看餘下片段,發現該名男子在前往醫院前更換防水靴及穿上膠鞋(時間為00:48),因此,就算醫院內的男子並非穿著防水靴,但亦是同一男子。

15.裁判官在片段中看見該名男子不斷用手按著頭部(00:45),顯示頭部受傷,這一點與上訴人的醫療報告傷勢吻合。裁判官斷定片段中身穿車路士球衣的男子正是上訴人,可以清楚看見上訴人多次聯同與其他被告相似的男子向案中第三被告及第一被告作出襲擊,情況混亂,有追打動作,其行為可以合理預期足以嚇到合理堅定的旁觀者。片段中非常清晰地顯示上訴人當時正參與一場毆鬥。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6.方大律師提出三項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一

17.裁判官裁定P12閉路電視片段出現的其中一人為上訴人,即該辨認裁定是缺乏基礎及錯誤的。方大律師特別指出,P12視頻檔案雖然能顯示畫面中人等的活動及大概衣著,但不能清晰看到裁判官認為是上訴人的容貌。裁判官指出他認為是上訴人片段中的身穿車路士球衣是2019至/或2020年版球衣,然而,從該兩個視頻片段,並不能看到視頻中的球衣有顯示2019至2020年的標示。而P12片段質素未達要求,因此,不應倚賴來做出對比及認人。而即使片段清晰達標,也只能說片段中的人與上訴人相似,不能肯定是同一人。

18.方大律師指出,裁判官對比上訴人在P8中的衣服,認為「可能是相同男子」。然後,裁判官比對該名男子「不斷用手按著頭部,顯示頭部受傷,這一點與第五被告的醫事報告傷勢吻合」,但這結論並不穩妥,因為醫療報告記載上訴人頭部受傷及頭皮裂傷,沒有說明在其頭部的哪個位置。用手按著頭部,也不一定代表其按著同等所述的傷勢。再者,片段是從高角度向下拍攝,P8照片是水平拍攝,裁判官將高角度拍攝的閉路電視錄像與平視的上訴人或P8對比身型、高度等是不可靠及可能出錯的。目標人物的衣著(球衣)也並非獨一無二,因此,不能肯定是同一人。

上訴理由二

19.裁判官沒有給予Turnbull指引。裁判官口頭裁決顯示他沒有提醒自己Turnbull指引,後來裁決陳述書雖有提及Turnbull相關原則,但這已經無助口頭裁決的遺憾,該辨認裁決是不穩妥的。裁判官亦沒有給予其他適用及必須的指引,包括人有相似的風險、以往未曾認識或見過上訴人、相片與案發時時間的比對,與及拍攝的距離、焦點、顏色等等。

上訴理由三

20.裁判官對於上訴人是否涉及參與過控罪所指的事件有預設的判斷及/或立場。例如,裁判官口頭裁決指出:

「第五被告根據控辯雙方同意事實中呈遞的相片可見第五被告短髮,在事後醫院內身穿藍色車路士球隊球衣……事件中,第五被告頭部受傷、頭皮裂傷……」

21.而在其裁斷陳述書當中指出:

「其中涉及被告人的部分為被告人同意呈遞的相片可見他短髮,在事後醫院內他身穿藍色車路士球衣……」

22.方大律師指出,辯方從沒同意過上訴人有參與過任何事件,但裁判官用的是「事件中」三個字及「事後」兩個字所指的是哪件事呢?從口頭裁決及裁斷陳述書見到,「事件」只能是片段中所指的打鬥事件,因此,裁判官在分析證據時及/或可能有預設的判斷及/或立場,因此,該裁定不穩妥及有可能是不公平的。

答辯人的回應

23.就上訴理由一,辯方指出P12的清晰度良好,兩個頻道中,頻道14片段的清晰度比頻度15較高。上訴人在頻道14的畫面中自00:25:14開始出現,他更是在鏡頭前不斷重複出現。00:31至00:32(即上訴人襲擊黃衣男子的關鍵時刻),上訴人走近頻道14鏡頭,畫面清晰可見上訴人藍色上衣左上角有三角形符號,右上角有圓形符號,中央有「Y」字頭的英文字及腰側有三條白間,而上訴人當時穿著的黑色短褲右邊明顯有Adidas字樣[1],及他穿著深色膠水靴。

24.上訴人當時戴住口罩,上半邊面尤其髮線清楚可見。

00:41時 上訴人在頻道14鏡頭前除下口罩。
00:43時 走出小食店對開行人路。
00:44:06時 被人以膠椅襲擊。
00:44:30至00:44:43時 上訴人掩著頭頂,走到小食店旁,再走出小食店對開行人路。
00:47:08時 上訴人從小食店走出,手掩頭頂。
00:48時 他在頻道14鏡頭前換上深色膠鞋(涼鞋)。
00:54時 上訴人坐在行人路旁花槽邊。
00:57時 警方到場。
01:02時 救護員到場,大約五分鐘後為上訴人包紮頭部。

25.答辯方特別指出,即使閉路電視未必非常清楚顯示上訴人容貌,法庭可憑藉以下各點認出上訴人,包括:

(1)  閉路電視片段非常清晰顯示上訴人所穿的服飾、特徵、上衣及短褲圖案及字樣;

(2)  上訴人的頭髮非常短,前額髮線清晰;

(3)  上訴人的性別、年紀、身材;

(4)  上訴人的面部,部分時間除下口罩;

(5)  清晰可見上訴人受襲後長時間按著頭部,顯示他該部分受傷。

26.就拍攝角度問題及目標人物衣著、身體特徵沒特別之處等等的說法,答辯人指出,裁斷者有權、亦應該考慮整體證供的累積比重,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致安及另三人 [2022] HKCFI 1895當中的情況。而除了呈堂的閉路電視及醫療報告外,上訴人於案發當日04:50至05:00時,在威爾斯親王醫院內拍攝的照片(P8)是強而有力的證據。相片中,上訴人與片段中的關鍵人物穿著相同球衣、短褲、膠鞋(涼鞋),上訴人頭部被包紮的位置,亦與片段中男子按著的頭部位置相近。而且,兩者髮線及頭髮長度極之吻合。案發數小時內在同區醫院出現,無論衣飾、外型、受傷程度均極之相似,根本是「不尋常的巧合」,可被視為支持辨認身分的證據。

27.就上訴理由二,上訴人依賴裁判官在口頭裁決沒有提及Turnbull原則,但裁判官已述明自己參考了相關案例,亦特別提醒自己,包括被告人「可能根本不在片段中出現」等等。裁判官已小心分析上訴人與片段中的關鍵人物相似度,亦與上訴人在醫院的照片、醫療報告作比對,沒有忽略辨認上訴人所涉及的風險。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顯示,他已非常小心處理相關議題及謹慎評估所有相關證據。

28.就上訴理由三,答辯人回應此上訴理由指出,上訴人單憑裁判官描述上訴人同意事實中的兩個用詞,即「事後」及「事件中」,便引申到裁判官對上訴人有預設立場,其實「事後」及「事件中」均是時間性的詞語,裁判官想表達的是事件的先後次序,並不能顯示他已預設有上訴人涉及或參與毆鬥的立場。

本席的考慮

29.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當中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除了在原審法庭席前的證據外,聆訊所依賴的證據,還包括審理上訴的中級法院可根據其法定權力接納的進一步證據。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30.就上訴理由一,本席亦有機會詳細及反覆觀看上述P12當中三段影像檔案及兩段其後的影像片段。就片段1(1st incident,2 minutes 30 seconds,頻道14),片段右上方顯示2021-03-28:

00:24 穿紅色外套男子鬧事及開始襲擊一名女子,包括拳打女子及其後用椅擲向檯面。
00:25:15 一名穿著藍色球衣男子(該男子)從店鋪步出。
00:25:20至00:25:28 該男子行近鏡頭前可清楚看見他穿著的藍色球衣,分別有車路士球徽,三角形、圓形Adidas標誌及胸口有YOKOHAMA英文字。
00:25:53 該男子步回店內。
00:26:11至00:26:30 該男子再行出店外至片段結束。片段中可見,該男子頭髮非常短,前額髮線清晰,身穿上述藍色球衣、穿著黑色短褲,褲腳有白色三角形Adidas標誌、穿黑色防水靴。

31.片段二(2nd incident,4 minutes + 1 minute,頻道14),2021-03-28:

00:30 上述穿紅色外套男子在店外,穿黑衣男子上前與紅衣男子爭執。
00:31 上述穿藍色球衣該男子再步出店外。
00:31:20 該男子在螢幕下方拳打黃衫男子,其他人士亦圍毆上述紅衣男子。
00:32:13 該男子在鏡頭前可清晰看見其胸口英文字YOKOHAMA。
00:32:33 該男子拿取檯上紙巾抹手。
00:33:40 該男子步入店內。

32.頻道15:

00:31 在鏡頭較遠上方,一群男子互相打鬥,亦包括上述一名穿藍色球衣男子拳打黃衫男子及紅衣男子,但此頻道影像較為模糊及在較遠距離位置。

33.片段三(3rd incident,1 minute,頻道14):

00:43:04 上述穿藍色球衣該男子從左上方行到較外之行人路。
00:44 一群男子從上方步向他。

34.片段四(192.168.0.253,channel ch 14,頻道14):

00:30 上述紅衣男子在店外。
00:40:51 上述穿藍色球衣該男子出現。
00:40:59 該男子坐在椅子上。
00:41:11 該男子拉下口罩,可清楚看見其容貌。
00:41:55 該男子從椅子上站起來,及後行出較外之行人路。
00:43 一群男子從上方下來及與另一群男子對峙及開始互相打鬥。
00:44:06 穿淺紅色上衣男子,用膠椅擊向上述穿藍色球衣該男子頭部。
00:44:31 該男子摸著自己頭部,顯然有所受傷。
00:45 該男子繼續摸著自己的頭部。
00:46:15 該男子行入店內。
00:47:08 該男子再出現。
00:48 該男子頭部流血。
00:48:18 有女子從店內拿出深色膠鞋掉在地上,上述藍色球衣該男子脫下黑色防水靴,再脫下襪子,然後穿上該深色膠鞋。
00:54:24 該男子行出行人路,坐在石壆上。
00:57:20 警員到場,及後行到該男子附近,該男子仍坐在石壆上,救護員隨後到場包紮其頭部。
01:24:34 該男子上救護車。

35.片段五(192.168.0.253,channel ch 15):

00:44 畫面顯示上述片段,但在較遠位置拍攝,亦可見穿藍色球衣該男子被襲擊,該男子其後步向店外位置,警員其後到場。

36.上述片段一至四均為頻道14的畫面,除片段二最後部分為頻道15。頻道14畫面清晰,明顯地是顯示出在相同地點連續發生的事件,畫面中出現穿藍色球衣該男子,如上文所描述,無論身型、外貌、衣著等均完全是同一人。上訴方指上述片段的質素未達要求,也未能清晰看見穿藍色球衣該男子的容貌。可是,從上文所描述,P12片段頻道14的畫面其實非常清晰。在該男子拉下口罩時,也可露出其面容及容貌。

37.上訴方指裁判官指他身穿車路士2019至及/或2020年版球衣,但球衣根本並無顯示年份。但明顯地,裁判官只是相信為2019至及/或2020年年份球衣。重要的是,裁判官也並非以該年份的球衣作比對,而是從髮型、身材、年紀、衣著等等與上訴人在醫院內的相片作比對(P8(53))。

38.裁判官更留意到片段末段也顯示其穿上深色膠鞋,這與在醫院內的上訴人一樣。進一步而言,裁判官亦從片段中所見,該男子頭部受傷,與上訴人醫療報告傷勢頭部受傷的傷勢吻合,從而作出整體的辨認。上訴方雖指未能確實知道頭部哪裡受傷,而攝影片段的角度亦與醫院內上訴人平面的角度不同。可是,正如答辯人所述,如片段所顯示的情況可看出,包括片段中該男子的藍色球衣及標誌及英文字、短褲的白色標誌、其髮型及髮線、性別、年紀、身型以至從其露出的容貌等、受襲後頭部受傷,所有上述證供所累積的辨認證供確實非常充分及充足,這與當日在醫院內所拍攝的上訴人無論球衣、短褲、膠鞋、頭部受傷包紮、髮型、髮線、身材、外型、容貌等等各方面均完全吻合。

39.毫無疑問,片段中該男子根本就是上訴人,上訴理由一並不成立。

40.就上訴理由二,裁判官在作出分析及裁斷時,顯然已提醒自己在辨認時要特別小心,包括考慮片段的光線及環境,是否連續出現,或有否被任何阻礙,更考慮到上述人會否根本不在片段內,也考慮了Turnbull一案的原則。本席並不認為裁判官即使在其口頭裁決並未特別提及Turnbull指引有任何不妥之處,尤其裁判官確實已從各方面作考慮及衡量。他更考慮了相關其他辨認證供上相關參考的案例,也提醒自己上訴人可能不在片段中。裁判官顯然在辨認證供的裁決上已作出詳細分析及考慮,此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41.最後,就上訴理由三,上訴方指其裁斷使用「事後」及「事件中」的用詞,以致對上訴人已有預設立場。明顯地,裁判官亦如答辯方所述,只是採用、使用不同時間性的詞語。重要的是,裁判官在辨認證供上已作出非常詳細的考慮及分析,並無任何地方顯示他有任何預設立場,因此,此上訴理由亦不成立。

42.在此情況下,各上訴理由均並不成立。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所有席前的證供、證據,亦反覆及詳細觀看上述所有片段,與上訴人的相片作比對,亦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正確。控方確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上訴應予駁回,維持原判,上訴人須予即時服刑。

(姚勳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顯祖先生及檢控官陳松欣女士代表

上訴人:由侯劉李楊律師行延聘的方林海先生代表



[1]  法庭特別作出備註,答辯人的描述,即在醫院的相片,若正面望向上訴人上衫,描述為左上角三角形、右上角圓形,以及右邊褲腳有標示,這是正確的。但若果從上訴人,即向外去檢視,上衫應該是左上角有圓形,右上角有三角形,左下短褲有個白色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