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德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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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無牌售賣酒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3B)、46(1)及46(3)條。控罪詳情指稱上訴人於2023年5月12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廟街272號閣樓「皇后吧」內,沒有按《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所發出的訂明牌照或許可證的授權,而售賣酒類,即12支啤酒。裁決官判處上訴人即時監禁14天。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9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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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21/2023 [2024] HKCFI 18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32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20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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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無牌售賣酒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3B)、46(1)及46(3)條。控罪詳情指稱上訴人於2023年5月12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廟街272號閣樓「皇后吧」內,沒有按《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09B章所發出的訂明牌照或許可證的授權,而售賣酒類,即12支啤酒。裁決官判處上訴人即時監禁14天。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控方案情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2023年5月12日,涉案的酒吧「皇后吧」有兩層,分別是地下及閣樓。該酒吧的地下樓層為領有酒牌的處所,而閣樓則沒有。地下樓層與閣樓的面積均約700平方呎。 3.同日23:46時,三名警員喬裝成顧客,從地下樓層進入該酒吧的閣樓,向該酒吧的侍應(即本案第二被告)購入12支啤酒。第二被告將該些啤酒從地下樓層帶到閣樓後,向喬裝成顧客的警員收取金錢。交易完成後,警方執行搜查令,並進入該酒吧的地下樓層和閣樓。該酒吧的地下樓層擺放著6套桌椅、該酒吧的所有酒精飲品及收銀櫃檯;閣樓則擺放著3套桌椅。該酒吧的地下樓層和閣樓分別有9名和3名顧客。上訴人被警方查問下表示他是該酒吧的負責人。在警誡下,上訴人回應「對唔住阿Sir,我喺酒吧閣樓賣酒都係想賺多啲錢幫補酒吧支出。」 4.在隨後的錄影會面中,上訴人承認自己是該酒吧負責人和後備酒吧持牌人。他知道該酒吧的閣樓沒有有效酒牌,他只是為了賺取更多金錢,而在該酒吧的閣樓售賣酒類。警員從三名喬裝成顧客的警員在閣樓使用的桌子上的容器中取出的一些液體作化驗,化驗結果確認該些樣本符合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下對「酒類」的定義。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5.裁判官在判刑時指出,上訴人現年46歲,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在本案中,上訴人為該酒吧的負責人。 6.裁判官指出「無牌酒吧」是罪惡的溫床,它們較為隱蔽,不受監管,它們亦吸引未成年人士光顧,而年青人較易受壞人渲染、利用、誤入歧途,遺害社會。上訴人故意無牌經營,應予以懲處,所以判監14天。 上訴理由 7.何大律師指出,上訴理由一,原審裁判官判處14天即時監禁明顯過長。何大律師亦指出,就案情而言,該些涉案的啤酒只有12支,酒類飲品數量並不算多。而閣樓亦是該酒吧的一部分,從該酒吧的草圖可見,通往閣樓的樓梯在吧檯與廁所之間,並沒有甚麼遮擋,也沒有任何措施刻意阻止其他人察覺有閣樓的存在,閣樓的位置根本算不上如裁判官所指的「較為隱蔽」,沒有增加了警方執法的困難程度。 8.而就本控罪,何大律師亦指出一般判刑是罰款,根據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魯瑞成 HCMA 2/2023,張法官指出為售賣而無牌管有酒類罪的一般判刑是罰款。 9.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鑫HCMA 412/2021,上訴人被控四項控罪,當中兩項控罪分別是無牌售賣酒類和為售賣而無牌管有酒類。上訴人在審訊後被定罪,裁判官分別判處罰款港幣5,000元及港幣10,000元。 10.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進奎 HCMA 32/2021,涉案為一家無牌樓上酒吧,面積約為800平方呎,現場合共有21張檯和47張凳。警員發現有23名顧客在場,在多張有顧客的檯上共放有14罐啤酒和10個空啤酒罐。警方亦在廚房搜出383罐啤酒,員工儲物房內搜出9瓶未開瓶和25瓶已開瓶的烈酒及14瓶紅酒。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分別被判處罰款港幣1,000元及港幣2,000元。 11.在HKSAR v TABOC TABOC Cecil Cruz HCMA 481/2014,涉及無牌售賣酒類罪,向喬裝警員售賣7支啤酒。上訴人審訊後被定罪,被判處罰款港幣20,000元。 1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建開及另二人HCMA 946/2009,三名上訴人被控一項無牌售賣酒類。經審訊後被定罪,分別判處罰款港幣10,000元、50,000元及港幣1,000元。根據案情,三名上訴人是一家燒烤場的士多,向喬裝警員無牌售賣6枝啤酒。第二上訴人是經營士多的負責人。 13.在HKSAR v LAU Yip-cho & Another HCMA 684/2003,同樣地,上訴人被控一項無牌售賣酒類。經審訊後被定罪,被判處罰款港幣12,000元。該處所為一家「的士高」,涉及酒精飲品包括6罐啤酒。 14.在HKSAR v CHOI Kwok-man HCMA 1073/1998,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無牌售賣酒類,經審訊後被定罪,亦被判處罰款1,500 元。 15.在R v CHAN Wing-hang HCMA 302/1996,這一宗案件與本案背景相似,涉案酒吧同樣有兩層,地下為領有酒牌的處所,而閣樓則沒有,同樣地,喬裝警員在閣樓購買了8至10支啤酒,上訴人為酒吧經理,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定罪,罰款港幣7,500元。 16.因此,根據以上一系列案例,何大律師指出裁判官嚴重偏離了一向以罰款方式處理這類型案件的手法。 17.何大律師指出,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該酒吧與任何犯罪活動有關,包括閣樓用作招徠未成年人等。但閣樓的規模明顯較地下小,只擺放有三張桌子,裁判官並不能用作偏離一般量刑的基礎。 18.在判刑時,裁判官亦忽略或未有充分考慮上訴人的背景、良好品格和家庭因素,當時上訴人是親自行事。而在本案中,亦不存在任何影響公眾利益的因素,以致法庭對上訴人需判處嚴厲和具阻嚇性的懲罰。 19.上訴理由二,裁判官在判處上訴人即時監禁是原則性犯錯,上訴人是初犯,充滿悔意。原審裁判官沒有先了解其個人背景等因素已作出判刑,而合適的判刑應為罰款。 20.上訴理由三,裁判官沒有考慮判處即時監禁以外的刑罰,包括罰款和緩刑。 21.上訴理由四,原審裁判官應以罰款或緩刑作出處理,根據上文所述的所有案例,本案最適宜的判刑是罰款。 答辯人的回應 22.答辯人同意14天的即時監禁可說是明顯過重。但本案涉及的無牌售賣酒類罪沒有量刑指引,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兩年。法庭必須考慮該案控罪的獨特案情,但亦如張法官在上述魯瑞成一案指出,為售賣而無牌管有酒類罪的一般判刑為罰款。 23.答辯人亦援引下列三個定罪上訴的案件,就無牌售賣酒類罪和/或為售賣而無牌管有酒類罪均被裁判官判處罰款,包括上文所述梁進奎、劉鑫及CHAN Wing-hang等案例。但梁進奎和劉鑫兩案案發正值疫情時間,酒類飲品比本案多,涉案處所比本案更為隱蔽。而就上述CHAN Wing-hang一案則與本案較相近,上訴人亦被判處罰款。 24.答辯人指出該酒吧並不是完全沒有領有酒牌的處所。涉案飲品為12支啤酒,除了便衣警察外,閣樓上只有三名客人。同樣地,上訴人與上述案例中的上訴人一樣,均為涉案處所的負責人。答辯人認為無牌售賣酒類罪一般判刑為罰款,因此,即時監禁14天可說是明顯過重。 本席的考慮 25.根據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除了在原審法庭席前的證據外,聆訊所依賴的證據,還包括審理上訴的中級法院可根據其法定權力接納的進一步證據。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其裁定。 26.就判刑上訴而言,本席亦需考慮所有席前的證供、證據、所有案情、求情理由與及相關案例來作出處理。 27.就上訴人所承認的無牌售賣酒類罪,誠如上訴方及答辯人均指出,一般的判刑為罰款,如上述案件魯瑞成、劉鑫、梁進奎、Taboc Cruz、李建開及CHAN Wing-hang等等。而上述CHAN Wing-hang的案情亦與本案相若,該酒吧同樣有兩層,地下領有酒牌,而閣樓則沒有,喬裝警員購買了8至10支啤酒。裁判官經審訊後,判予該酒吧經理罰款7,500元。該案件罰款7,500元,本席亦需作出相關考量。 28.原審裁判官指出,無牌酒吧為罪惡溫床、較隱蔽及不受監管,亦吸引未成年人士光顧,年青人較易被人利用等等。可是,本案並無實質證供指出現場可找到任何未成年人士,案中亦不涉及其他罪案發生,但事實是該酒吧只是在地下有牌照,而上層卻沒有,這樣的安排確實容易使人誤會連上層也是有牌照的,這樣的運作在監管上也會較容易造成困難。但無論如何,法院確實可予以作出考慮,答辯方其實也認同判刑過重。 29.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所有案情、求情理由及相關案例,亦認為裁判官的判刑過重,判予罰款是適當的判刑。 30.考慮到涉案地方約700平方呎,只有3套桌椅,當時只有3名顧客及只涉及12支啤酒,上訴人為酒吧負責人,坦白承認控罪,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亦參考上述CHAN Wing-hang之案例,但該案已是在1996年。考慮所有情況後,法庭認為恰當的罰款為港幣10,000 元。因此,判刑上訴得直,原審判刑被撤銷,取而代之為上訴人被罰款10,000元。 31.在上訴方同意下,可從擔保金中扣除,以支付該罰款10,000 元。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何卓熙先生代表 上訴人:由黃律師事務所延聘的何同殷女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