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12/202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被控四項控罪,所有控罪的涉案日期均為2020年8月16日,地點均在元朗一幢工業大廈8樓B1室(下稱「 B1 」)。控罪一是無牌售賣酒類 [1] ,控罪指稱上訴人在B1無牌售賣6壺酒及5支樽裝酒;控罪二是為售賣而無牌管有酒類 [2] ,控罪指稱他於B1為售賣而無牌管有220罐啤酒及6支樽裝酒;控罪三是餐飲業務人沒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發出的指示 [3] ,控罪指稱他於B1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第599F章附屬法例第6(1)條發出就有關業務而適用的指示,即必須關閉主要用作售賣或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供人就地享用的處所;第四項控罪是明知而容許受羣組聚集進行 [4] ,控罪指稱他明知而容許受羣組聚集在B1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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