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202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February 2025.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控罪指上訴人在2021年8月17日與2021年9月18日之間 (首尾兩日包括) ,在香港與一名不知名人士,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即上訴人在中國銀行 (香港) 戶口號碼012-815-2-007607-0的戶口中持有的總額為 $327,525元的港幣,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仍處理上述財產。上訴人被判處5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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