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48/202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October 2024.
1. 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控罪二,及控罪五至控罪七,即盜竊罪(控罪一至二和控罪六),及企圖盜竊罪(控罪五和控罪七)。經控辯雙方同意下,控罪三和控罪四留在法庭檔案。除了控罪一至二(分別發生於2023年2月8日及2023年2月10日)外,所有控罪均在同一天發生,即2023年2月23日。控罪一的被盜財物為3個手袋及3條頸巾(總值港幣$80,400元),控罪二的被盜財物為兩個手袋(總值港幣$119,588元),控罪五涉及總值港幣$117,000元,控罪六的被盜財物為兩個手袋(總值港幣$51,900元),而控罪七的財物為兩個手袋(總值港幣$36,800元)。案中使用的信用卡共有10張,而所有控罪物品的總金額以及實際損失總金額分別為港幣$405,688元和港幣$251,888元。在案發時,第一被告人在沒有信用卡持有人的授權下在控罪一至二和控罪五至七作出或企圖作出信用卡購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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