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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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控罪二,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的情況下駕駛汽車。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390/2024[2024] HKDC 215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Dec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90/2024

[2024] HKDC 21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3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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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4年12月18日
出席人士:  李凱萍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輝先生,由譚日明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2] 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
(Driving a motor vehicle with alcohol concentration in blood exceeding the prescribed li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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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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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控罪二,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的情況下駕駛汽車。

2.意外發生於2023年5月6日大約凌晨1時,地點是元朗洪水橋丹桂村路(南行)線。涉案道路是雙線雙程車道,行人路有鐵欄,意外地點稍微向右彎曲。案發時天氣良好,光線充足,路面乾爽且狀況良好,交通流量稀疏,時速限制是50公里。

意外

3.案發時,被告人沿丹桂村路(南行)線駕駛一輛私家車。私家車以高速行駛,時速大約88至94公里。儘管丹桂村路有「慢駛」雙語道路標記,被告人駛過沒有交通燈控制的行人過路處時亦無減速。56歲男行人陳先生在私家車前方沿丹桂村路(南行)線的行車道靠近行人路步行。私家車駛到意外地點,撞上左側鐵欄,並且撞到陳先生,導致陳先生被拋前倒地。私家車車頭剷上行人路之後停下。

4.陳先生倒臥於行車線中央,頭部流血,不省人事。同日01:29時,陳先生被送入屯門醫院急救。02:56時,陳先生被證實不治。

調查及警誡

5.2023年5月6日約01:15時,警方到達現場調查時,發現私家車全車損毀,被告人胸口痛。丹桂村路行人路的10米長鐵欄受損毀。

6.在警誡之下,被告人聲稱因為撞車之後胸口痛,曾經嘗試提供呼氣樣本,但失敗。

7.在警方查問之下,被告人聲稱,他駛到意外地點時,見到一名男子在左邊車道旁步行,步履不穩,因此扭左閃避該男子。

8.02:50時,被告人被送往屯門醫院抽取他的血液樣本,以分析酒精濃度。結果顯示,被告人每100毫升血液中有不少於67毫克酒精,超過法例訂明限度的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

閉路電視

9.丹桂村路323號村屋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時的情況。片段見到陳先生沿丹桂村路(南行)的行車線靠近行人路鐵欄行走,步速正常。約30秒之後,私家車駛過同一地點。私家車接近陳先生時繼續以高速行駛,然後私家車撞向行人路鐵欄,陳先生亦被私家車撞到。私家車車頭剷上行人路之後停下。

行車紀錄儀片段

10.被告人的私家車的行車紀錄儀片段拍攝到以下情況。

11.01:08:33時,私家車左轉入丹桂村路(南行)線,並且以高速行駛。私家車前方沒有車輛行駛;01:08:45時,片段見到「慢駛」道路標記,但私家車沒有減速;01:08:47時,私家車繼續以高速行駛,並駛過沒有交通燈控制的斑馬線;01:08:50時,片段見到另一個「慢駛」道路標記,但私家車沒有減速,全程以高速行駛。私家車前方沒有車輛行駛,司機看馬路的視線清晰無阻;01:08:53時,片段見到陳先生在私家車前方沿行車線步行,陳先生可以清楚被看見;01:08:54時,私家車繼續向前以高速行駛,撞向左邊鐵欄。

交通意外調查報告

12.法證科學專家檢驗案中物品之後有以下意見。

13.私家車在碰撞一刻之前的4.8秒、3.8秒、2.8秒、1.8秒及0.8秒,私家車的時速分別為92公里、94公里、92公里、88公里及88公里;私家車在碰撞一刻的時速為86公里;「迫力」開關在碰撞一刻之前一直處於關閉狀態。

警誡錄影會面

14.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人說案發時他正從屏山的倉庫往洪水橋方向回家途中。在開車之前,晚上約7時,在貨倉喝了半罐啤酒。意外發生時,他見到前方約50米有一個身穿黑色上衣的人靠近左邊欄杆沿行車線步行,因此扭右,最終私家車撞向欄杆及該行人。被告人說他沒有響號,以免滋擾他人。

判刑

15.被告人沒有刑事紀錄,他在2019年7月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紀錄,在2017年12月有一次不遵守交通燈號的定額罰款紀錄。

16.代表被告人的劉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請陳詞,並且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51歲,中三教育程度,是一名裝修工人,月入30,000元。他現在與49歲太太同住,太太是一名自僱人士。他們有一名27歲的兒子,他已婚並正在澳洲工作。而被告工餘時,經常做義工去幫助有需要人士。

17.辯方大律師呈交了四宗上訴庭案例[1]及一宗區域法院的判刑理由書[2]

18.辯方接納本案有兩個加刑因素,一:超速;二:被告人喝了酒。

19.有關超速,辯方大律師說,雖然控方專家計算出意外時被告人車輛的速度,但專家沒有說明誤差百分率是多少。一般法庭處理這些速度計算時,都會採納百分之十的誤差率,所以請求法庭用對被告最有利的演繹方法,去處理案發前被告人超速的情況。他說在沒有考慮誤差的情況之下,被告人在發生意外前最嚴重的超速數值是每小時44公里,即是在碰撞前的3.8秒。辯方大律師認為被告人的超速是嚴重的,但並不是最惡劣的一種。

20.大律師陳詞說,被告人體內的酒精含量是第一級別的中間水平,亦不是最嚴重的一類。本案的案情比他呈交的歐志明[3]案件較輕,因為歐志明案件涉及兩名人士死亡,而該案的超速情況比本案更嚴重。本案亦較羅兆堅案件較輕,因為該案被告體內酒精超標接近第二級頂點,而被告罔顧死者勸告,並且堅持在酒醉情況之下駕駛,甚至明知繼續駕駛私家車會撞死死者的情況下仍然繼續駕駛,輾過死者。意外之後,被告甚至不顧而去。辯方大律師認為,法庭在本案可以考慮用大約三年刑期的量刑起點去判處被告人。

21.辯方呈交了9封求情信,分別是由被告自己、他的太太、他的兒子、他的朋友周先生、陳先生、余先生、林女士、一位外籍朋友及楊學明牧師所撰寫。求情信反映被告人是一名好丈夫,好爸爸,工作勤奮,有愛心,為人可靠,樂於助人,做事有責任感。信中反映出被告人有悔意。他們都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22.大律師亦強調在案發之後,被告人消瘦了超過40多磅,曾經處於恐慌、驚惶失措及內疚狀態。最後得到牧師協助下,情況有所改善。辯方亦呈交一張義工證件及一張捐款收條。

2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是十分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在多宗案例已一再強調,一輛汽車在不負責任的駕駛者手中可以是一件致命兇器。駕駛者必須時刻小心謹慎地駕駛,因為這危險行為除了造成死亡之外,亦會對死者家庭造成極大的困擾及傷痛,所以判刑必須要有阻嚇性。判刑的時候,香港法庭時常會參考英國案例Cooksley[4],本席亦會參考此案。在該案判詞的第15段提到,法庭可以考慮一些包括(a)至(p)項的加刑因素。如果出現(a)至(i)項高罪責因素中的一至兩個因素,便屬高度罪責類別,刑期為四至五年監禁,而當中因素(a)及(b)項是酒後駕駛及超速,本案就是涉及這兩個加刑因素。

24.被告人酒後駕駛,本席先要一提,被告人在他寫的求情信中說他飲了兩罐啤酒,無論他事實上是否飲得更多,至少他在調查時對警方說只喝了半罐啤酒便不是事實。他血液中酒精超標17毫克,屬於一級酒駕,雖然這不是最嚴重的超標類別,但亦足以影響一個人的駕駛判斷能力及反應。本席在庭上觀看被告人車上攝錄儀的片段,明明死者在被告人私家車的左前方,被告人要避免撞到死者,理應響號、剎車及向右避開,但被告人沒有這樣做。他沒有扭向右,反而是撞向左邊鐵欄,他的反應不正常,有可能就是受到酒精影響而錯誤反應。

25.被告人在現場時向警員說,他是扭左閃避。在錄影會面,他說是扭右閃避。辯方大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人是輕微向左扭軚。但從他私家車攝錄儀片段所見,他並沒有扭右,亦沒有明顯扭左,也沒有緊急剎車反應。他在現場調查之下說死者步履不穩,但現場附近一個攝錄機片段可以見到,死者步履穩健,直線行走,而案中亦沒有死者喝醉的證據。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有說他沒有響號,他解釋是避免滋擾他人,這個解釋是完全不可信的。

26.在超速一點,法庭接納辯方大律師提出控方專家計算出的速度有可能會有一些誤差,並且接納可以有百分之十的正負差異。法庭亦會以對被告有利的速度來量刑。不過,在這條彎彎曲曲的窄路上,而且當時晚上燈光較暗的情況之下,以80多公里時速去行駛仍然是十分之高及危險的速度。被告人明知道自己喝了酒,還要在一條限速為50公里及彎彎曲曲的雙線雙程車道以嚴重超速的速度駕駛。

27.根據他承認的案情,他最遲已經在01:08:33時以高速行駛。在01:08:45時見到「慢駛」標記也沒有減速。01:08:47時駛過沒有交通燈控制的斑馬線。01:08:50時,他應該可以再見到另一個「慢駛」標記,但他仍然不減速。01:08:53時,他應該可以見到死者在私家車左前方。

28.意外之前,他已經在這段彎曲的道路上以高速至少行駛了20秒,他是完全罔顧了速度限制及「慢駛」標記的警告。而且,他在錄影會面時對警方說,他已經在這條路段駕駛了十年,他熟悉該路段,所以他必然知道該路段有行人過路斑馬線。即使夜深,也不能夠排除有人會在這條行人過路線上過馬路。在當時的環境之下,他絕對不應該以這樣高速的速度去在這段道路駕駛,所以從整體去看,他的行為是自私及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29.被告人的駕駛行為應該歸類為Cooksley案分類中的高度罪責類別。當然,法庭並不一定要機械性地因為有幾多個Cooksley案的因素,而硬性地去歸類在哪一類判刑的類別。法庭必須環顧整體情況。

30.死者在行車道上步行,行人路及行車路之間有鐵欄可以保護行人,死者應該在行人路上步行,而不應該在行車路上步行。當然,被告人不能夠以此為推搪自己的責任,但法庭亦應該考慮及適度調整量刑。

31.在本案的所有情況之下,本席認為控罪一的量刑起點是三年半監禁。

32.在減刑方面,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本席亦接納被告人現在是真心悔疚,他因為這次意外受到良心責備,所以精神備受折磨而致嚴重消瘦。他以往沒有刑事紀錄,算是奉公守法的人。本席會酌情減一個月。因此,控罪一判監兩年三個月。

33.至於控罪二,法庭以三個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人認罪,減為兩個星期,與控罪一刑期同時執行。

34.就停牌令方面,辯方並沒有陳詞。本席就控罪一,下令被告人停牌五年,期間不得駕駛任何車輛,並且在停牌令完結之前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就控罪二,法庭同樣下令被告人停牌六個月,與控罪一停牌令同時執行。停牌令由今天開始。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CAAR 1/2017、[2020] 5 HKLRD 425、CACC 225/2009、CAAR 6/2022

[2] [2021] HKDC 344

[3] CACC225/2009

[4] [2003] 3 ALL ER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