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俊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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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2年1月至6月,共138位受害人分別接獲陌生人來電,聲稱是流動支付服務PayMe(下稱 "PayMe")的職員,訛稱要驗證相關受害人的PayMe賬戶身分,要求他們在電話中披露驗證   碼∕一次性密碼及交易密碼。在某些通話中,騙徒能說出受害人的個人及銀行戶口資料。上述受害人誤信來電方是PayMe的職員,便直接在通話時或透過回覆短訊,披露了騙徒所要求的密碼。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485/2023[2025] HKDC 146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85/2023 & 175/2024(合併處理)

[2025] HKDC 14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85號及2024年第175號(合併處理)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俊誠 (第六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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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 2025年10月3日
出席人士 : 勞穎豪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 行政區
熊健民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李胡律師行 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控罪          : [1] 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2] 至 [5]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理由書

D6與D1、D2、D3、D8共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控罪一)。他亦分別與不同被告人共同被控4項俗稱「串謀洗黑錢」罪(控罪二至五)。D6承認控罪一,但否認控罪二至五。審訊後,控罪二至五脫罪。法庭現處理D6的判刑。

控方案情

控罪一

2.2022年1月至6月,共138位受害人分別接獲陌生人來電,聲稱是流動支付服務PayMe(下稱 "PayMe")的職員,訛稱要驗證相關受害人的PayMe賬戶身分,要求他們在電話中披露驗證   碼∕一次性密碼及交易密碼。在某些通話中,騙徒能說出受害人的個人及銀行戶口資料。上述受害人誤信來電方是PayMe的職員,便直接在通話時或透過回覆短訊,披露了騙徒所要求的密碼。

3.騙徒取得所需的密碼後,便在未經授權下,將受害人PayMe賬戶內的款項,轉移至不同的傀儡銀行賬戶。亦有部分個案,受害人的PayMe賬戶先被增值,然後再將該PayMe賬戶內的款項轉走。每位受害人損失的金額由40元至40,000元不等;138位受害人共損失了1,519,319.22元。

4.2022年8月26日,警方以「詐騙」罪名拘捕了D6。在錄影會面中,D6承認,曾參與及執行控罪一所述的電話詐騙,並交代了相關的行騙手法及過程。D6亦在本席面前,承認控罪一及同意相關案情。

求情及判刑

5.D6現年21歲,沒有刑事紀錄。代表他的熊大律師告知法庭,D6單身,與父母及兄長同住。離校後,曾在職業訓練局修讀時裝設計2年。完成課程不久,便干犯了控罪一。後來,D6從事冷氣工程,月入20,000元。

6.求情時,熊大律師陳詞,案發時, D6只有18歲。證據顯示,他並非「電騙」計劃的主腦,並且是後期才加入。D6亦只是成功欺騙了一名受害人,取得「九千零,未到一萬」元的款項。為了協助法庭量刑,主控勞大律師呈遞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案。熊大律師同意,該案適用於本案。

7.案情方面,本案與洪永俊 案的確有別。本案不涉及向受害人訛稱,他們的親人遭禁錮或拘留,令受害人受驚或焦慮,因而盡快交出款項。不過,本案的「電騙」計劃,也是有組織、有預備(預先取得 PayMe用戶的名單,再「收購」或借用「傀儡銀行賬戶」);各串謀者亦依計行事、「各司其職」(一人致電受害人套取密碼,另一人在旁操作受害人的PayMe賬戶)。因此,量刑方面,本席認為,跟隨洪永俊 案是恰當的。

8.控罪一,本席採納4年監禁為量刑基準。適時認罪[1],刑期減至32個月。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可將刑期縮短。本席判處D6監禁32個月。

9.本席發現,控方只是就控罪二至五,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2) 條,向法庭申請加重D6的刑罰,但沒有就控罪一作同樣申請[2]。本席不明白箇中原因,亦不便猜測。D6實在非常幸運。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2024年6月20日(定下本案審訊日期當天),D6已表達承認控罪一的意向。

[2]  控罪一的性質屬「電騙」,近年在本港十分猖獗;而「串謀詐騙」也是第455章,附表2中的「其他的指明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