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健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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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 (1)條,上訴人被處罰款2,000元。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460/2024[2025] HKCFI 514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Aug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60/2024

[2025] HKCFI 51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46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24年第8491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蘇健誠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姚勳智
聆訊日期: 2025年8月13日
判案日期: 2025年8月1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 (1)條,上訴人被處罰款2,000元。

2.罪行詳情指,上訴人在2024年1月9日下午12時於巧明街近燈柱BF1943,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輛的士XJ5903。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控方案情指上訴人駕駛的士在雙線單程行車的巧明街,在右線扭左向左線時,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沒有合理地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最終上訴人的士的左邊側鏡和在左線行駛由控方第一證人(PW1)駕駛的的士右後車身發生碰撞。

4.PW1作供指出案發當天,在駕駛前檢查了車輛,機件正常,車身沒有明顯花痕。案件案發時,他駕駛的士到巧明街,在左線以時速約10至20公里行駛,於右線行駛的上訴人的的士慢慢移向左線,令上訴人的士的左側倒後鏡刮到證人的的士右後車身,造成一道一至兩米長花痕。PW1在證物P4A照片標記兩車相撞所引致的痕跡,亦確認P1光碟所載上訴人的士行車紀錄儀涉及的片段是顯示意外發生的情況。

5.盤問時,上訴人指PW1在事發當日並沒有向上訴人指出兩車確實相撞位置,而上訴人指兩車如果連突出的側鏡都不曾發生碰撞,上訴人的士左側倒後鏡不可能撞到證人的士右後車身,而上訴人稱他的士左側後鏡在指稱的碰撞後仍維持正常位置,因此質疑是否發生過碰撞。PW1解釋,的士的側鏡裝有彈簧,因此會彈回原本位置。PW1同意當時他沒有響咹。上訴人指出當時兩車並無碰撞,PW1並不同意,PW1亦否認證人的士上的花痕是舊花痕。

6.而控方按上訴人要求,傳召到場調查警員PW2供上訴人盤問。上訴人要求PW2複述PW1和上訴人意外當日向PW2敘述案發情況,上訴人表示想PW2澄清PW2認為意外中上訴人有錯的原因,裁判官指PW2的想法與案無關,不批准相關盤問。

7.而上訴人確認在一份自願會面紀錄中,自願錄取聲稱他原本在慢線行車,因為慢線塞車,所以切去右線,而右線有貨車阻礙,上訴人就在左線和右線行駛,約一秒後,上訴人的士左側就與證人的士右側鏡及右車身位置發生輕微碰撞。

辯方案情

8.上訴人作供,他原本在巧明街左線行駛,因為要靠右,所以由左線轉去右線,上訴人在轉線時,看見另一車輛停車,亦看見一個女士在推手推車,於是決定不把上訴人的士完全切入右線。上訴人的士橫跨左右線繼續向前行駛,他留意到他左邊有白色輕型貨車經過,接著上訴人駛過一架部分停泊在右線的大貨車,考慮到大貨車左側鏡和可能在大貨車前方橫過馬路的行人,因此他以時速8至11公里駛過大貨車,不久,PW1指上訴人撞到證人的士,上訴人認為PW1沒有在左線內靠左行駛,及上訴人感覺不到有任何碰撞。

9.盤問下,上訴人指自己駛過大貨車側鏡時有「扭左少少」,上訴人亦同意可在P1片段在11:53:13時看見推手推車的女士,但在11:51:25時,即上訴人扭左時,上訴人的士已完全駛過該女士。

裁判官的裁決

10.裁判官認為PW1證供清晰直接,和P1片段顯示情況相符,而盤問下,他的答案亦合情合理,兩車側鏡沒有接觸,也不影響PW1指上訴人的士左側鏡撞到證人的士右車身這一說法,因為兩車當時在行駛中,而上訴人的士不是直線行駛,而是曾向左扭,裁判官認為PW1誠實可靠,接納他的證供。而P1片段顯示,上訴人左轉入巧明街,同時向右切線,之後上訴人主要在右線行駛,但大部分時間都同時橫跨兩線,上訴人待左線一架白色輕型貨車經過後,在駛過停泊在右方並佔據部分右線的白色大貨車前扭左,之後證人的士在左線行駛,並超越上訴人的士車頭。P4 (2) 照片顯示,上訴人的士意外後橫跨左右行車線,P4 (3) 照片顯示上訴人的士側鏡高度與證人的士車輛花痕高度相符。裁判官考慮到上訴人自己也同意駛過白色大貨車時要「扭左少少」,只是不同意有刮花證人的士,但另一方面,上訴人又投訴PW1沒有響咹提醒他和沒有在左線內盡量靠左行駛,讓位給上訴人,裁判官認為上訴人證供自相矛盾,不盡不實,不接納他的證供指兩車當時沒有碰撞。事實上,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也指兩車有輕微碰撞。

11.考慮了所有證據、證供,裁判官裁定意外當時,PW1在自己行車線內行駛,而上訴人扭左的駕駛方式是沒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也沒有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上訴人因此被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2.上訴人首先作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新增證據,包括證人證供、會面紀錄、調查結果報告草圖及另外一些相片,而其上訴理由為:一,審訊不公平,裁判官多次干擾他盤問第一證人,亦拒絕他盤問第二、第三證人所見所聞,並非傳聞證供;第二及第三理由為上訴人不同意裁判官的口頭裁決與及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官分析不足,沒有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沒有詳解本人證供作解釋」等等。

13.上訴人亦在書面提供充足的上訴理由。

14.第一點,審訊不公平。裁判官多次干擾盤問證人,相片顯示明顯尺寸由地面量度至證人所指出的花痕及他的左側鏡位置,而裁判官亦干擾他盤問第一證人;他亦發現本案的外判大律師在開庭前曾與各證人在庭外商討;裁判官亦停止他盤問證人一,打斷他未問完證人的問題。上訴人陳詞包括指「他並不是專家,沒有揸過本人這款車,因本人車是沒有彈簧裝置,假若有碰撞,是不會回復正常位置」,「裁判官不耐煩地發問問題,本人無法直接發問問題」等等。而裁判官亦不明問題,所以上訴人已盡量解答,並非浪費時間,但裁判官會錯意,指他「而家唔係審緊佢不小心駕駛」,因而他才向裁判官解釋。

15.第二點,裁判官亦拒絕他盤問第二及第三證人所見所聞,這些並非傳聞證供。他要問證人所見所聞及其調查結果,例如證人二在現場時所見到事實和證人的影片、相片後,「就告知本人是不當的」,其後他追問證人撞到何處,「本人的士哪個位置撞到證人」等等,最後因證人二趕時間離開,就著他簽署手寫紀錄,上訴人看紀錄時,證人二更說「你唔再簽,我可以告你阻差辦公」。

16.上訴人指證人一及二是有看見YY8287的車身花痕,現場他看見車身有三處花痕,右後門車底凹痕、右後門「的士」字樣花痕、左後門右尾玻璃對落兩條花痕,並超過兩米長的兩條花痕,證人二可提供到事實證明證人之證供全是假話。而就其會面紀錄,原因他看不清字樣,需要證人讀出後簽署,但當中他沒有提及本人與對方碰撞,其後在裁判官讀出後才發現有問題。而兩名證人二及證人三面談時,他亦提出他在前面駕駛,對方從後面衝上來,但裁判官拒絕他盤問第二、第三證人,證供不合理,審訊並不公平。

17.第三點,上訴人亦指出裁判理由有疑點,很多疑點未能解釋,包括證人證供不清楚、不直接,由11:51:25 時,上訴人在空位直行「扭咗少少左邊」,到11:51:26時,上訴人發覺有車從後衝上,「本人跟著停車,裁判官沒有留意到這一點,忽略很多問題」。而有關P4相片是由證人一提供,所影的相片有點誇張,相片角度相當取巧失實。上訴人在前方行駛,證人一在後方衝上前,理應在安全情況下上前,證人沒有顧及路面情況,上訴人則在兩條行車線上行駛,顧及到道路情況,才被逼在兩線中間駛過,也要保障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才可駛過,因行人沒有保護物體保護自己,所以他慢速前進,以確保安全駕駛,已是一個合理、合格謹慎駕駛者的駕駛態度。而至於裁判陳述書指不相信雙方側鏡會先碰撞,也可引致證人車身有花痕,上訴方指出,既然是後方衝上前的情況,最突出的地方為雙方側鏡會先發生碰撞。

18.最後,上訴人亦指刑罰過重,罰款2,000元不合理等等。

答辯方的回應

19.首先,就新增證據的動議,上訴方指必須符合上訴案件Mohammad Mahabobur Rahman v HKSAR [2010] 13 HKCFAR 20的條件,包括新證據相當可信、下級法院本將已獲接納該證據與所涉爭議有關、有合理理由解釋為何未有在下級向法院提供及法庭信納該證據將構成上訴理據等等。

20.答辯方指出,首先,有關本案的審訊謄本已納入上訴文件冊,這也包括口頭裁決理由及裁斷陳述書等。而有關案情撮要、會面紀錄、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證人證供、警察記事冊、交通意外報告及另一位沒有被傳召警員的供詞草圖,答辯方指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提出這些資料盤問任何證人,也沒有解釋這些資料與本上訴有甚麼關係,不應納入為新增證據。而有關大量照片,已在上訴文件冊內,而上訴人亦未有解釋為何其餘的未有在審訊時提交,亦沒有解釋如何能幫助他的上訴。

21.至於上訴理由一,答辯方指出上訴人投訴裁判官干擾他盤問PW1,但細閱謄本相關段落,可見裁判官一直只是協助上訴人澄清其問題,期間可見上訴人根本未準備妥當打算用以盤問證人的相片,整個過程中,裁判官沒有阻止上訴人發問或處理不公的情況。有關投訴裁判官叫上訴人「直接少少問問題」,這個是合情合理的要求。關於外聘主控官開庭前與證人和警員庭外商討,謄本可見,可能與PW1在審訊當天下午仍要離開進行物理治療有關,這並不影響上訴人在審訊中盤問證人,上訴人亦沒有對他們作出任何指控。有關裁判官停止他盤問PW1和打斷上訴人問問題,從謄本可見,當時已到法庭午休時間,午休後恢復聆訊時,上訴人也有繼續向證人作出盤問。

22.而有關投訴裁判官不耐煩、無故指上訴人不尊重、裁判官不明白問題、會錯意等等,但從謄本相關段落上文下理可見,裁判官都是在盡力確保審訊公平、有序地進行,例如多次證人或裁判官不明白上訴人問題,於是裁判官協助上訴人澄清。而有關上訴人指出的相關段落考慮到上訴人以上投訴相關段落謄本,答辯方指出,一名聆聽案件、知情旁觀者不會認為上訴人沒有獲得公平之審訊。而有關投訴裁判官拒絕上訴人盤問PW2調查警員的情況,從審訊謄本可見,裁判官有詢問上訴人其盤問目的,當然若要求PW2敘述對話的目的是用以證明該些說話的內容屬實,那會構成不可接納證據的傳聞證供。而裁判官詢問後,上訴人表示他想PW2解釋PW2認為上訴人有錯是甚麼原因,那PW2的對上述意外責任誰屬的意見,也不是可獲接納的證據。裁判官作出解釋後,沒有阻止上訴人發問其他問題,上訴人自行表示沒有進一步問題,不需要盤問調查證人。

23.而對於針對PW2調查警員可能作出不當行為的投訴,這一投訴沒有在審訊中提出,關於P3的會面紀錄,上訴人亦曾向裁判官確認是他自願情況下錄取的,警員沒有打、嚇、誘使上訴人,也沒有任何部分是上訴人不想說或不是上訴人說的,及後裁判官再向上訴人查詢,上訴人也確認P3是自願錄取及上訴人曾承認意外時有發生碰撞等等。

24.至於上訴理由二和三,可予一併處理,簡而言之,答辯方指出上訴人是不同意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但裁判官享有耳聞目睹證人優勢,而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其中一項爭議是上訴人的士和證人的士曾否發生碰撞,但除了PW1證供外,P4和P4A照片顯示到證人的士右邊車身的花痕,與上訴人的士左側鏡高度相若,甚至上訴人自己也在會面紀錄中承認兩車曾發生碰撞。上訴人質疑在這情況下,兩車側鏡應會先行接觸,裁判官也有考慮指兩車當時在行駛中,上訴人的士不是直線行駛,而是曾向左扭,此等分析合情合理。PW1沿左邊線前駛,橫跨兩線的上訴人在沒有確保與證人的士保持適當距離情況下向左扭,導致兩車發生碰撞,必屬不小心駕駛的情況,因此其定罪上訴應予被駁回。

25.另外,上訴人亦投訴罰款2,000元過重,但沒有提出不服判刑的理由,法院不應作出下一步考慮,而退一步而言,就算容許上訴人提出判刑上訴,這一判刑亦絕非明顯過重或涉及原則性的錯誤等等。

本席的考慮

26.根據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其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它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27.首先,本席有機會詳細反複觀看相關片段P1,第一個片段是上訴人前方的片段「VID-20240109-WA00007.mp4」︰

片段時間 描述
11:50:01 上訴人的士在燈位前停車,等候轉左入巧明街。
11:51:04 上訴人開始左轉入巧明街。
11:51:05 上訴人停在右線,前方擠塞,右線靠右邊有一女士推著手推車,迎面向上訴人車輛方向。
11:51:24 前方車輛開始移動,該女士的手推車剛在上訴人右邊車身推過,上訴人亦開始駛前。
11:51:25 上訴人橫跨左右線向前駛,期間再扭左向前至右線白色大貨車左後方,該大貨車停泊在右線靠右邊,左車身已佔用部分右線,而上訴人的士左方左線則有白色輕型貨車駛過向前。
11:51:27 上訴人繼續橫跨兩線向前駛,已駛至白色大貨車左車身靠前方,左線剛出現證人的士右車頭。
11:51:30 左方的士停定,超越上訴人的士約半個車身[1]
11:51:40 左方的士司機(即證人)下車,行向上訴人司機位置,並指向證人的士右後方。

28.另一片段,上訴人車後片段「VID-20240109-WA00008.mp4」︰

片段時間 描述
11:50:01 上訴人車輛停定,後方有白色輕型貨車。
11:51:04 上訴人開始左轉入巧明街。
11:51:05 上訴人停定在巧明街右線,右方看見該白色輕型貨車在左線方向行駛。
11:51:08 白色輕型貨車繼續沿左線向前,左線剛看見證人的士YY8287。
11:51:14 上訴人車輛開始移前,畫面左面看見女子推手推車沿右線旁向前。
11:51:24 YY8287在左二線繼續向前行駛。
11:51:29 上訴人車後方看見大白色貨車停泊在右線旁。
11:51:30 證人車輛停定。

29.首先,就上訴人提出新增證據的申請,包括審訊謄本、口頭裁決及裁斷陳述書,已包括在上訴文件冊內,因此毋須處理,但就案情撮要、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證人供詞、意外報告等,答辯人指出上訴人在原審時也沒有用以盤問證人,這些文件與上訴無關,因此亦不應接納為新增證據,本席亦予認同,其後的相片大部分亦已在審訊時提交及在文件冊中,因此亦毋須處理。

30.就上訴人指審訊不公,包括裁判官干擾他盤問證人、證人與檢控官有所溝通、裁判官不耐煩、裁判官拒絕上訴人盤問PW2,尤其就PW2向證人的調查,以及上訴人的會面紀錄,上訴人不清楚其內容等等,本席亦有機會詳細審閱該審訊謄本[2],其實上訴人對證人的盤問相當詳盡及仔細,上午盤問未完成,亦延至下午再繼續[3]。至於盤問PW2警員,明顯地,裁判官是在了解上訴人的目的,亦表明警員自己的想法及認為與本案無關,其後上訴人亦表示並無其他問題。從整個謄本看來,裁判官其實是相當有耐性地,首先向被告解釋法律程序,以至「不小心駕駛」的定義等等,繼而亦沒有阻止上訴人作出詳細的盤問,當中並無任何不妥之處,此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31.至於上訴理由二及三,有關上訴人指證人證供不清晰、有疑點,其實是證人從後方衝上來,以及若有碰撞,不可能雙方側鏡卻沒有碰撞痕跡,罰款2,000元也不合理等等。可是,就證人作供的情況,裁判官具耳聞作供的優勢,經詳細考慮及分析其證供,然後採納證人的證供,本席並無基礎可推翻其裁斷。事實上,就雙方車輛有否碰撞,從相片所見,上訴人左側鏡的高度確實與證人右側車身的花痕相若,至於為何兩車側鏡沒先碰撞,裁判官也已考慮到當時兩車在行駛中,上訴人卻突然再扭左,因此側鏡沒先碰撞並不出奇,此分析確實合情合理,並無不妥之處。

32.事實上,從片段所見,雖則右線已有大貨車泊在右線旁,阻礙右線前進,上訴人因而須跨線向前,及後駛至近大貨車時更再扭左,因而與左線直駛的的士發生碰撞。明顯地,當上訴人跨線而行而再扭左時,也必須顧及左線可優先向前直駛的車輛,更不可假設對方會先讓予自己切線,更須預留足夠距離及空間,而駛入對方的行車線上。本案明顯就是上訴人缺乏應有的專注和謹慎,突然再扭左而發生碰撞,此駕駛方式低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應有的水平,已屬不小心駕駛的情況。因此,上述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33.本席已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定罪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34.最後就判刑上,上訴人沒有提出判刑上訴,卻指判罰過高。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定罪,處於罰款2,000元根本極為恰當,並不明顯過重,即或提出判刑上訴,也應予以駁回。

(姚勳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黃雋文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1]  可參見相片P2(1)-(6)

[2]  見上訴宗卷第57至116頁

[3]  見上訴宗本第87至1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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